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内容摘要:

所谓“除恶之本,莫过于死”,这是一个公认的事实,死刑的确是进行个别预防最有效的刑罚。 但我们老虎一种刑罚是否有存在的价值,不仅看其有多性,还要看其必要性,即是 说它是不是必不可少的,能否找到一种可替代的刑罚。 显然,无期徒刑作为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的刑罚,也具备剥夺其再犯罪能力的功能,有人认为无期徒刑有犯罪人逃脱的可能,因此怀疑它的这一功能,但这仅仅是刑罚操作上的问题,与无期徒刑本身无关。 有的学者认为:“刑罚的威慑力更强烈,刑罚越宽其威慑力便越弱。 因此推知,死刑应当具有最强烈的威慑效果。 ( 4)”但也应该看到由于适用死刑的群体具有特殊性,使其作用也大打折扣。 贝卡利亚间经讲过“对人类心灵发生重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 因为,最持久的和最容易不是刑罚的 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 因为,最持久的和最容易 触动 我们 感觉的与其说是一种强烈的而暂的运动,不如说是一些细小而又反复的印象。 ” ( 5)因此,取代死刑的终身苦役的强度足以改变任何决意的心灵。 从实事案例 (二)对于预防犯罪来讲,死刑并不能起到防止犯罪的作用 从实际案例来看,死刑并非是不能的。 首钢公司北钢党党委书记管士城因受刑贿巨款而被处极刑,此事曾经轰动京城,但在其枪决不久,三名继任者又步其后尘。 他们并非不知死刑的恐怖,而是在巨大的利益面前怀有侥幸心理。 因此,对于预防犯罪这样复杂的社会问题,绝不是一个单纯的严厉 刑种可以解决的。 而且从 1983 年克国家实行“严打”以来的实践证明,多年来不断增设死刑罪名,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于数量却大幅度增加,并没有起到“刑罚越严厉,其威慑力便越强烈”的效果,对于遏制严重犯罪更没有出现 “ 刑罚的严厉性是正比例关系” 的效果。 所以,我们决不能得出这样一种结论,杀人越多,威慑力越大,犯罪也就会越少。 对此正如马克思所言“历史和统计科学非常清楚的证胆„„ 利用刑罚来恐吓,世界从来就没有成功过,适得其反”。 ( 6) 死刑的错用具有不可挽回性 据统计,美国在近 20 年间,有 102 名无辜错判死刑。 在我国,胡去腾 教授所著的“死刑通论”一书中曾经指出,各高级人民法院某年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案件,约有百分之十向的改判率。 而由于普通刑事案件的部分死刑核准,可以想见,被错用死刑的案件也是大量存在的。 我们都知辺,人的所有权利中最重要的就是生命权,如果生命都不存在了,也就什么都没有了,如果对无须判处死刑的人或无罪的人判处并执行了死刑,那么即使最后给其平后了,最终的结果巳经是无法挽回了。 因此,由于死刑的错用具有不可挽回性,在现实中错判的机率又那么大,就应该废除死刑,对某些最严重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因为人的生命还存在,对 国家来说,还是有的可能和改正机会;对当事人来说,一时的错判并不能代表永远的监禁,毕竟还有被平反昭雪的可能,而且死刑的适用使犯罪者推动了悔改的机会。 有些罪犯在犯罪后巳经认识了自己的错误,同时有悔改 的表现。 如果此时对其适用死刑,就让其失去了悔改的机会。 而如果规定最高不是死刑,那么即使对判终身监禁,对他来说还是悔改的机会。 (四)从刑罚的功能、目的来看,死刑与法理相违背 刑罚的功能是指国家在创造和运用法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作用,国家创制和运用刑罚是为了发挥刑罚的积极功能达到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就是预防犯罪和改 造罪犯,预防犯罪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种。 在特殊的预防中,作为肉体上消灭一个人并以此杜绝其再犯罪的死刑,并不是最理想的效果。 “其实对畴极其严重的罪犯而言,无期徒刑足矣”“对于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如果让罪犯成为劳役犯,让他用自己的劳苦来补偿他所侵犯的社会,那么,这种长期丧失自由的鉴戒则是长久的和痛苦的,这乃是制止犯罪最强有力的手段。 ”( 7)而且从肉体上消灭罪犯,使得罪犯没有悔过自新的机会,这是刑罚以预防教育为目的是相背的。 在一般预防中,虽然对罪犯处以死刑对其他社会成员来讲起到了一种威慑,恐吓的作用,使他们不敢以身试法。 但是,这种强烈的威慑、恐吓作用感觉只能给人一种印象“处死罪犯的场尽管可怕,但只是短暂的,一时的印象。 ”( 8)在一个自由而安宁的政府领导下印象与其说应该是强烈的,不如说应该是经常的。 ”只有经常发生的印象形成习惯才能影响人的行为。 作为在其他社会成员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刑罚比短暂的死刑更能被人经常想到,这种长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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