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毕业论文内容摘要:

村,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还不够规范,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责任划分也十分不明确,因保未保的情况还比较普普遍。 (二)中西不地区财力匮乏 目前低保资金的投入比例在各级财政中没有固定的预算,低保资金支出额度的随意性相对比较大。 各级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与各地方政府低保资金投入责任不明确 ,也没有在法律上做出明确规定,无法保证低保资金的稳定来源。 (三)农村低保救助标准偏低 由于低保资金不足,财政有多少,就补多少,造成保证标准低、保障范围窄。 在中西不地区,有的省区特困补差很少。 这对于那些老弱病残、孤寡、没有劳动能力的群体 12 来说。 的确是杯水车薪,很难解决基本的生活问题。 另外,资金不足也导致救助对象难以有效全覆盖。 (四)农村基层组织管理服务能力不足 由于城乡扶贫队伍整体缩编,民政部门基层工作人员减少,乡镇和村大量的特困救助和低保工作基本依靠村委会成员完成,媛媛满足不 了当前农村工作形式的需求。 政策建议 (一)建立全体公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政府有责任和义务保障每一个陷于贫困的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这不仅应包括城镇贫困人员,同样也包括所有农村贫困人员。 目前中国高经济增长时期,财政收入增长很快,具备了在全国建立覆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支撑条件,适时将低保制度扩大到农村,满足所有贫困人口的基本生存需求。 (二)加大政府财政对农村低保的投入 由于公共资源投入能力的限制,我们不可能在短时间建立起一整套的相对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只能根据农民对保障 的需求和经济发展水平而‚择优选择‛。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基座,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因为农村低保制度是直接瞄准农村中的穷人而能够弥补国家现行‚三农‛支持政策的不足。 主体。 如果像现在这样依靠农民和村集体筹措资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往往留于形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收入逐年提高,已经具备了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体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物质基础。 要对各级政府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的划分。 在目前基层财权和事权 不对称的情况下,县乡两级政府没有能力承担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所以,应该是以省级财政为主体,省、市、县、乡四级政府共同承担。 要把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工作重点放在中西部地区,加强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力度。 13 (三)适当调高救助标准 对于那些没有劳动能力的‚三无‛人员、老弱病残、孤寡人员来说,他们的收入来源往往更少、收入稳定性更差、抗风险能力也弱。 目前的低保标准只能维持一般的生存需要,还不能满足医疗、住房、教育等需求,这意味着这部分群体的日常生活不能再有波动。 但是事实上,这部分群体在医疗、教育 、住房等方面存在更迫切的需求。 因此,还需要适当提高对这部分群体的救助标准,逐步提高其生活质量。 (四)提高基层组织的管理能力 一方面加强基层组织机构队伍建设,充实基层力量;另一方面,尽快完善低保对象的资格甄别制度,加强对低保救助对象的规范化管理。 在核定‚实际生活水平‛、核实低保对象收入等方面尽快形成比较系统科学的操作性办法,制定全国性的指导细则,以保证基层低保工作的有效组织实施。 (五)积极发展慈善事业 大力发展慈善事业,通过慈善组织,向社会、企业、个人开展慈善募捐。 由慈善组织委 城乡老弱病残、孤寡人员提供慈善救济,包括经济帮助、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补助、教育援助、住房补贴等等。 通过社会、个人等多种渠道、多种参与方式帮助贫困人口提高其生活质量,提升做人的尊严。 在中国的社会保障体制中,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发展前景是被看好的,其做法也是与国际接轨的,所取得的成就得到了国际国内专家的一致好评。 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低保政策中的优点和缺陷是并存的:因为有家庭经济调查,才有社会救助制度,取消了这项前置条件,社会救助就不成其为社会救助了(变成社会福利或社会津贴制度了)。 但因为这个前 置条件的存在,如果执行不力,就会形成福利依赖,就会‚养懒汉‛;同时,如果执行过头,也会形成社会排斥,从而导致基层干群关系紧张,违背了实施这项制度 14 是为了稳定社会的初衷。 正因为如此,应对策略应该是不要使低保政策在反贫困领域‚单打独斗‛,要与其他反贫困政策构成一个社会政策的‚组合‛,用其他更为积极的反贫困政策来抵消低保政策的副作用。 目前,可以与低保政策相辅相成的其他反贫困政策有:社区组织、可持续生计、资产建设和劳动力流动。 15 参考文献 【 1】杨宜勇 ,吕学静等 .当代中国社 会保障 .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20 年 【 2】景天魁 ,毕天云 ,高和荣等 .当代中国社会福利思想与制度:从小福利迈向大福利 .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 【 3】杨良初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分析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20 年 【 4】尹慧敏 .社会保障制度创新研究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20 年 【 5】祝建华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评估与重建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20年 【 6】陆学艺 .三农新论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20 年 16 中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演变 过程和现状 叶兴庆 张顺喜 (中国 国务院研究室农村经济研究司 ) 内容提要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制度上保障城乡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的重要途径。 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以来,低保制度从部分城市逐步扩展到全部城市,进而从城市延伸到农村。 城市低保制度最初是部分城市在社会救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后来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得到中央政府的重视,并逐步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标准、充实保障资金,进而成为城市社会保障的基本制度之一。 20 世纪 90年代以来,一些地方在定期定量救助 制度的基础上,开始探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 中国政府决定 2020 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村低保制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为城市低保对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 农村低保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 障标准的所有农村居民。 17 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比,低保制度具有更加明显的贫困指向特征,是由政府直接对贫困人口给予“兜底”式定期定量救助;与传统的社会救助制度相比,低保制度是一个更加规范化、法制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减缓贫困更加有效。 进一步完善城市低保制度,要着力破除户籍制度的限制,将进城农民工、户籍在外地城市但生活在当地城市的人口等都纳入保障范围;做好与最低工资制度、再就业扶持政策等的衔接,避免逆向选择和“养懒汉”。 完善农村低保制度,需要改变自上而下层层分解农村低保人数指标的做法,将符合条 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改变主要靠地方筹集农村低保资金的做法,增加中央和省级财政的投入;增加基层民政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制度上保障城乡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的重要途径。 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以来,低保制度从部分城市逐步扩展到全部城市,进而从城市延伸到农村,目前正处于向农村普及的关键阶段。 城市低保制度的发展历程 城市低保制度最初是部分城市在社会救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后来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 得到中央政府的重视,并逐步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标准、充实保障资金,进而成为城市社会保障的基本制度之一。 城市低保制度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 试点阶段: 1993— 1996。 1993 年 6 月上海市民政局提出了建立城镇最低 18 生活保障线的方案,下发了《关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通知》。 当年有 7680 位城镇居民通过这一制度得到了基本生活保障。 这是中国最早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994 年召开的第十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提出,要对城市社会救济对象逐步实行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进行救济。 随后,部分沿海城市,如青岛、厦门 、大连、广州、无锡、海口等开始试点。 到 1996年底,全国有 101 个城市建立了这项制度。 全面推进阶段: 1997— 1999。 1997 年 9 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 1997 年底以前,已建立这项制度的城市要逐步完善,尚未建立这项制度的要抓紧做好准备工作; 1998 年底以前,地级以上城市要建立起这项制度; 1999 年底以前,县级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要建立起这项制度。 1999 年 9 月,国务院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标志着城市低保走向规范化、法制化。 扩大保障面阶段: 2020— 2020。 尽管各地如期建立了城市低保制度,但由于地方财政投入不足,没有做到应保尽保。 针对这种情况, 2020 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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