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抚恤办法(员工福利管理-员工健康安全福利制度)内容摘要:

员工抚恤办法(员工福利管理-员工健康安全福利制度) 员工抚恤办法第一条 本公司正式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者,其抚恤依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前条所称因公死亡,指下列情形之一者:致死亡。 致死亡。 前项所称执行职务的认定,依劳工保险“因执行职务而致伤害”审查准则。 第三条 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除依本公司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的规定办理外,并按其年资与现支基本薪资数分别核给一次抚恤金,其支给标准如下:9 条第 4 款的规定办理。 数)而后每满一年加发半个基数,但最高以 30 个基数为限。 薪留职期间以中断计算。 第四条 员工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致死亡者,除照前条规定的标准给恤外,得叙明事实呈请总经理另行核恤,酌给 3月以内基本薪资的特别恤金。 抗强暴者。 作尽忠职守者。 第五条 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除依本办法给恤外,另给 2 个月基本薪资数的丧葬费。 第六条 员工于特准病假期间内死亡时,依因公或在职死亡的规定请恤。 第七条 自杀或其他败德行为致死亡者,概不发给恤葬费。 第八条 遗族于请领抚恤金及丧葬费时,应检附员工死亡的证明文件及除户籍誊本,填具申请书层转总经理核发。 第九条 领受抚恤金及丧葬费的遗族,以本公司登记有案或经确实证明者为限,除遗嘱别有指定外,其领受顺序如下:项各顺序内的遗族,以未出继者为限。 顺序在后的遗族具领时,应提出顺序在前者失权或死亡证明,同一顺序有数人时,应共同具名承领,平均领受抚恤金,如有愿放弃者,须具声明书。 第十条 遗族或指定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丧失其抚恤金领受权。 (一)褫夺公权终耳者。 (二)犯内乱罪、外患罪经判决确定者。 第十一条 请恤及请领抚恤金权利的时效,自请恤或请领事由发生的次日起经过 5 年不行使而消减。 但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时效中断者,自中断的事由终止时,重新起算。 第十二条 领受抚恤金的权利及未经其遗族具领前的抚恤金不得扣押,让与或供担保。 第十三条 抚恤年资的计算,依照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所订的服务年资十足计算。 第十四条 临时或试用员工,因执行职务发生危险以致死亡者,除丧葬费 2 个月仍照发给外,得一次发给相当于同级正式员工 15 个月薪资数的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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