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教案资料内容摘要:
职业卫生安全规章:由国务院所属部委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职权制定、颁布的有关职业卫生安全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如:《职业病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 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 国际公约:经我国批准生效的有关职业卫生安全的国际条约、公约,是作为制定我国职业卫生安全法规参考依据之一,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履行。 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职业卫生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1 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一部专门法 律。 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制定的法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规定: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减少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 保障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保障等。 (5)其它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对改进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健康都作出了相应规定。 职业卫生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各类条例、办法、规定、实施细则、决定等。 (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352 号) 该条例是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其适用范围是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 [1987] 105 号) 该条例是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促进生产发展、而制定的。 其适用范围为所有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449 号) 该条例是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而制定的,其适用范围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376 号) 该条例是依照《中华入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制定的,目的是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建立统一、高效、有权威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5)其它行政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女职工保护条例》等对保护劳动者权益等内容作出了相应规定。 地方性职业卫生安全法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为执行和实施宪法,职业卫生安全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通常形式有“条例”、 12 “办法”。 职业卫生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由国务院所属部门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职权制定、颁布的有关职业卫生安全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1)《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47 号)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是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由卫生部门划转到安监部门后,《职业病防治法》短时期内难以进行修订 ,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强烈要求国家安监总局出台部门规章,明确安全监管部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主体地位的情况下出台的。 它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的,总体上保持了与《职业病防治法》相一致,是对《职业病防治法》的具体与细化,是对《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落实。 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是确立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主 体地位。 通过立法,确立安全监管部门在职业卫生监管中的执法主体地位,并使行政执法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是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 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督促、引导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自觉履行法律赋予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三是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遏制我国职业病危害的严峻形势。 通过出台《暂行规定》,明确安全监管部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执法主体地位,明确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及政府监管部门的职责,有利于强化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有利于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危害 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切实保栌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有利于促进职业病危害形势稳定好转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2)《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48 号) 《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情况,为监督执法提供科学依据,使监督检查有的放矢,同时警示相关单位,促其履行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 该《办法》明确职业病危害申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受理等问题。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卫监督发〔 2020〕 24 号 ) 《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 13 《办法》规定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 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4)《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国卫疾控发〔 2020〕 92 号 )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由原来的 10 类修订为 6 类,即粉尘类、化学因素类、物理因素类、放射因素类、生物因素类和其他因素类。 将原有的“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和“职业性肿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别纳入上述 6 类职业病危害因素之中。 (5)《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 国卫疾控发〔 2020〕 48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 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 2020年 12月 23日 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 为了保持与《职业防治法》中关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表述一致,将原《职业病目录》修改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列出了我国 10 大类 132 种职业病目录, 新增加的职业病包括: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硬金属肺病,白斑,爆震聋,铟及其化合物中毒,溴丙烷中毒,碘甲烷中毒,氯乙酸中毒,环氧乙烷中毒,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冻伤,艾 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莱姆病,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β-萘胺所致膀胱癌,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广泛应用,以及新的职业、工种和劳动方式不断产生,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更为多样、复杂。 (6)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 91 号 ) 该办法规定: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 进行,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同时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同时规定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置必须适应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实现区域覆盖。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诊断结论。 国际公约 职业卫生安全方面的国际公约大概分为三类: 第一类:公约是为达到职业健康安全的工作环 境,保证劳动者的福利和尊严而制定的方针和措施如:《职业卫生设施公约》( 161 号); 第二类:公约针对特殊试剂如铅、苯、石棉和化学品、职业癌症和工作环境中的特殊危险而提供的保护如:《职业癌症公约》( 139 号)、《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声、振动公约》( 148号); 14 第三类公约:是针对某些经济活动部门,如为建筑工业、商业和办公室等提供保护如:《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 167 号)。 三、职业卫生标准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20 号) 按照标准的适用范围,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个级别;按照标准的层次,又分为强制性国家标淮和推荐性国家标准两类,前者标准代号为直接编码“ GB”,后者编码“ GB/T”。 同样,我国职业卫生标准也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类,前者标准代号为直接编码“ GBZ”,后者编码“ GBZ/T”。 强制性标准包括:《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 GBZ l2020);《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020),《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2 部分:物理因素》(GBZ 2020);职业病诊断标准;职业照射放射 防护标准;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其他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 GBZ l2020),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及评价。 规定了工业企业的选址与整体布局、防尘与防毒、防暑与防寒、防噪声与振动、防非电离辐射及电离辐射、辅助用室等方面的内容,以保证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一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 GBZ )列出了工作场所 339 种有毒物质、 47 种粉尘和两种生物因素 的接触限值;《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2 部分:物理因素》 ( GBZ )规定了 10 种物理因素接触限值。 职业接触限值是评价工作场所环境污染状况、卫生状况及劳动者接触有害因素的程度,评估生产装置泄漏情况的重要依据。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T 18664200 该标准明确规定: ⑴任何呼吸防护用品的防护功能都是有限的,应让使用者了解所使用的呼吸防护用品的局限性。 ⑵使用任何一种呼吸防护用品都应仔细阅读产品使用说明,并严格按要求使用。 ⑶、应向所有使用人员提供呼吸 防护用品使用方法培训。 在必须配备逃生型呼吸防护用品的作业场所内的有关作业人员和其他进入人员,应接受逃生型呼吸防护用品使用方法培训。 SCBA(正压式呼吸器)应限于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使用。 ⑷、使用前应检查呼吸防护用品的完整性、过滤元件的适用性、电池电量、气瓶储气量等,消除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现象后才允许使用。 ⑸、进入有害环境前,应先佩戴好呼吸防护用品。 对于密合型面罩,使用者应做佩戴气密性检查,以确认密合。 佩戴气密性检查方法见附录 G。 ⑹、在有害环境作业的人员应始终佩戴呼吸防护用品。 ⑺、不允许单独使用逃 生型呼吸防护用品进入有害环境,只允许从中离开。 ⑻、当使用中感到异味、咳嗽、刺激、恶心等不适症状时,应立即离开有害环境,并应 15 检查呼吸防护用品,确定并排除故障后方可重新进入有害环境;若无故障存在,应更换有效的过滤元件。 ⑼、若呼吸防护用品同时使用数个过滤元件,如双过滤盒,应同时更换。 ⑽若新过滤元件在某种场合迅速失效,应重新评价所选过滤元件的适用性。 ⑾、除通用部件外,在未得到呼吸防护用品生产者认可的前提下,不应将不同品牌的呼吸防护用品部件拼装或组合使用。 ⑿、应对所有使用呼吸防护用品的人员进行定期体检 ,定期评价其使用。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教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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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14 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 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