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具有规划意见书办理指南-核准类项目内容摘要:
可 许可 时限 20 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 一、 申请函 ( 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规模。 加盖公章 ); 二、 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一式两份 ( 内容包括: 1/500 或 1/2020 现状地形图(标出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设计方案要求上报建筑总平面图、平面、立面、剖面图 ); 三、 有关保护措施的具体方案,包括文字说明、图纸、专家论证意见。 以上文件为 A4 规格,图纸为 A A3 规格装订成册。 内部办理流程 承办部门:北京市文物局文物保护处 办理流程: 受理 → 审查 → 告知 申诉制度 监督电话: 64001627 事项二 行政许可事项 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批准 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保护及对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20 个工作日文物部门B8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指南 B 104 设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十七 条 许可权限 由 北京市文物局文物保护处 承办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的行政许可 许可 时限 20 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 一、 申请函 ( 包括:建设项目、地点、规模 ) ; 二、 计划任务书(计委或上级主管部门 对基建项目的批复); 三、 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一式两份 ( 包括: 1/500或 1/2020现状地形图(标出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设计方案要求上报建筑总平面图、平面、立面、剖面图; 四、 区县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内部办理流程 承办部门:北京市文物局文物保护处 办理流程: 受理 → 审查 → 告知 申诉制度 监督电话: 64001627 特别说明: 一、以上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批准申报程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 “建设工 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 因此,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应报国家文物局、区县文化委员会审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 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第一部分 企业投资项目办理指南 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应遵照此程序办理。 B9 说明: 该事项办理请参见 P25 A10 B10 说明: 该事项办理请参见 P8 A3 B11 说明: 该事项办理请参见 P11 A4 B12 行政许可事项 规划意见书(选址)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 30 条 《 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 》第 27 条 发展改革部门B9办理项目核准手续20 个工作日发展改革部门办理项目核准手续个工作日工商部门B 11办理工商注册登记5 个工作日工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个工作日规划部门B12办理规划意见书(选址),旧城项目需征求文物部门和专家意见20 个工作日商务部门B10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准或变更手续20 个工作日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指南 B 106 许可权限 由 委机关、分局( 规划局 ) ,按照内部审批权限分工行使 许可时限 规划意见书(选址)审查总时限: 20 个工作日(不含法定校核制作、颁发时间),特殊情况可延长 10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 一、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 二、建设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三、建设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改委、建委)的项目核准文件 原件; 四、建设单位用地申请(须表述选址要求、拟建项目性质及有关情况,申请文件应包含发文号、签发人、单位印章等基本公文要素)文件; 五、拟建项目规划布局设计方案图(含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1 份,对有特殊要求的单体项目建议提供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六、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基本比例尺 1:500 或 1:2020(远郊地区可使用 1:1000 或 1:10000)地形图 1 份;位于远郊区城镇范围以外机要项目需提交地形图 5 份(无建设用地钉桩成果或建设用地普测成果的,需提交 6 份),并用铅笔画 出用地范围; 七、如已进行建设用地钉桩,需提交建设用地钉桩成果 (含《建设用地钉桩通知单》); 八、 其 他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 内部办理流程 一、受理 岗位: 委机关、分局(规划局)综合业务部门 职责: 按照受理条件的标准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需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一)符合审查标准的,即时收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填写“规划意见书(选址)收件表”。 将“规划意见书(选址)收件表”第一联加盖收件专用印章后交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和“规划意见书(选址)收件表”第二联转交承办部门。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该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第一部分 企业投资项目办理指南 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在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受理,填写“规划意见书(选址)收件表”交申请人。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 5 日内将需要补正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申请人的“规划意见书(选址)收件表”即被视为“规划意见书(选址)受理表”。 二、审查、决定 岗位: 委机关 、分局(规划局)承办部门 审查: 委机关、分局(规划局)承办部门的经办人或副处(科)长 决定: 委机关、分局(规划局)承办部门的副处(局)长、处(局)长或委主管副主任;分局(规划局)承办部门的科长、主管副局长或局长 责任: 严格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一 )对经审查符合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将办理的准行政许可文件(稿)及相关材料转交签发人签发后,转综合业务部校核制作; ( 二 )对经审查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将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稿)及相关材料转交签发人签发后, 转综合业务部门校核制作;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制证和送达 岗位: 委机关、分局( 规划局 ) 综合业务部门 职责: (一)将行政许可决定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二)校核制作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三)留存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申诉制度 行政许可相对人可以依法进行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举报监督电话: 68020689 B13 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 31 条 规划部门B 1 3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7 个工作日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个工作日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指南 B 108 《 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 》第 28 条 许可权限 由 委机关、分局( 规划局 ) ,按照内部审批权限分工行使 许可时限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查总时限: 7 个工作日(不含法定校核制作、颁发 、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时间),特殊情况可延长 10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 一、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 二、建设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 三、《规划意见书附件(选址)》(含附图)文件复印件及要求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须提交的有关文件; 四、建设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改委、建委)的项目核准文件原件; 五、建设用地钉桩成果(含《建设用地钉桩通知单》); 六、规划用地范围图( 1:500 或 1:2020 地形图) 5 份。 属城八区范围内的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图,由提供申报用图的测绘部门,按建设 用地钉桩成果及绘图要求绘制(加盖生产经营服务专用章); 七、将项目名称作为地名范畴的,须提交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名命名文件; 八、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 内部办理流程 一、受理 岗位: 委机关、分局(规划局)综合业务部门 职责: 按照受理条件的标准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需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一)符合审查标准的,即时收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收件表”。 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收件表”第一联加盖收件专用印章后交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和“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收件表”第二联转交承办部门。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第一部分 企业投资项目办理指南 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在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受理,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收件表”交申请人。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 5 日内将需要补正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申请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收件表”即被视为“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受理表”。 二、审查、决定 岗位: 委机关、分局(规划局)承办部门 审查: 委机关、分局(规划局)承办部门的经办人或副处(科)长 决定: 委机关、分局(规划局)承办部门的副处(局)长、处(局)长或委主管副主任;分局(规划局)承办部门的科长、主管副局长或局长 责任: 严格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一 )对经审查符合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将办理的准予行政许可文件(稿)及相关材料转交签发人签发后,转综合业务部门校核制作。 ( 二 )对经审查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将不 予行政许可的文件(稿)及相关材料转交签发人签发后,转综合业务部门校核制作;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制证和送达 岗位: 委机关、分局( 规划局 ) 综合业务部门 职责: (一)将行政许可决定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二)校核制作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三)留存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申诉制度 行政许可相对人可以依法进行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举报监督电话: 68020689 B14 涉及总体规划布局的重 大建设项目,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规划部门须对其编制的规划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主要包括布局、性质、规模审查)。 依法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建设项规划部门对设计方案招投标进行备案监管或提供咨询服务。 同时将监管结果或咨询服务意见根据项目需要有选择地抄送人防、消防、市政管理、体育、水务、公安交通等部门30 个工作日B14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指南 B 110 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对中标设计方案进行《设计方案规划技术指标审查》。 依法不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可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B15 由规划委内部征求园林绿化部门的意见,园林绿化部门出具绿地率审核意见。 B16 事 项一 行政许可事项 征收集体土地批准 农用地,单独选址或分批次项目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许可时限 20 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一、征地实施主体符合有关规定的;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三、涉及征用农用地已列入本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的; 四、已经调整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 五、征地补偿价格不得低于该地区最低保护标准; 六、涉及征用耕地的项目,应先落实补充耕地或缴纳耕地开垦费。 园林绿化部门B 15出具绿地率审核意见20 个工作日园林绿化部门出具绿地率审核意见个工作日国土部门办理征地许可20 个工作日(如涉及征占用林地,需到园林绿化部门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B 16国土部门办理征地许可个工作日。第二章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具有规划意见书办理指南-核准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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