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度汇编内容摘要:

交材料规范 (一)《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派专人递送办理时提交,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 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三)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 、“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①企业向其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申请名称超出其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权限的,由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具有名称审批权限的登记机关审批时,适用本规范;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受理了该企业按有关规定提交的全部名称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后,填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报送具有名称审批权限的登记机关审批。 ②《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 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③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登记机关加盖公章,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加盖公章或签字。 第六条 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 ) 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9 (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 人 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6) 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 7)董事、监事 和 经 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 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 8) 法定代表人 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 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 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 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①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②《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 10 ( ③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④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 指定代表或 者共同委托代理人 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6) 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 7)董事、 监事 和 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 8) 法定代表人 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 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 11 提交 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①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②《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 ③提交 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④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3.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 2)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出资人或授权机构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 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 3)公司章程(加盖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公章); (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5) 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 6)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 7)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 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 8)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 定的相关证明。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12 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①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②《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 政管理机关领取。 ③提交的申请书与其 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 2)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全体董事签字)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 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 3)由发起 人签署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或者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 (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全体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 7) 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 8)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13 ( 9)董事、监事 和 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由发起人签署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 股东大会决议(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于第 3 项合并提交;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 10) 法定代表人 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任 职文件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 11)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 1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13)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 14)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 1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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