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服务与管理课程讲义内容摘要:
己的选择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负完全的责任。 这种责任不能转移给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机关只承担公正、中立的登记责任,它不应该审查双方是否适宜结婚 ,更不应该履行‚告知义务‛,婚姻登记保证的是当事人双方以后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当事人在婚前没有选择婚检,或者没有要求告知体检结果,那么他自然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这些后果可能是优生优育方面的,也可能是生命健康方面的。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 在新《婚姻登记条例》公布之前,结婚与离婚这种很私人的行为、这种本应只需要当 13 事人自愿就可以成立的事情,被赋予了更多的政府和组织的色彩。 先是单位组织的证明,后是政府的审查,最后才是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 而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把诸如婚检、开证明等这样的,过去一直 是强制性要求变成了可选择的要求,婚姻的自主性更强了。 取消强制婚检,其出发点在于保证人的个性自由和解放,对人的隐私权和自由选择权给予足够的尊重和保护,则无疑是婚姻管理制度的一个重大革命。 当然,在婚姻双方当事人拥有更多的自由权的同时,他们也要自己承担由于自由而带来的一切可能发生的后果。 第二章 婚姻登记制度的建立与意义 学时: 4课时,讲授 2课时,案例讨论 2课时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该能够: 1.了解婚姻登记制度的建立的历史过程 2. 掌握建立婚姻登记制度的意义 3. 了 解《婚姻登记条例》的立法目的 主要内容 : 婚姻登记制度的建立 建立婚姻登记制度的意义 《婚姻登记条例》的立法目的 案例讨论:娶了疯妻婚检机构有无责 辩论会:取消婚检的意义和存在的问题 教学要求 了解婚姻登记制度的建立的历史过程 掌握建立婚姻登记制度的意义 了解《婚姻登记条例》的立法目的 重点: 建立婚姻登记制度的意义 难点: 取消婚检的意义和存在的问题 ☺ 导入案例 “娶了"疯妻"婚检机构有无责任” 2020年江西省全南县的廖某 32岁, 2020年春节,经人介绍廖某与女孩张秀英见面。 初次见面,廖见到张秀英长的还不错,践踏一个人坐在一边很少说话,了当时认为这可能是张 14 性格内向的缘故,并没有在意,便答应与张秀英交往。 几天后,按当地的风俗,廖家给女方家送上了见面礼,这门亲事就算定下来了。 2020年 8月 15日廖某代张秀英到全南县妇幼保健院做婚前医学检查。 双方分别进入了检查室,当廖某拿着医生填好的婚检证明走出检查室时,发现张秀英早已检查完毕在外等候,她手里也拿着一张‚体检合格,可以结婚‛的婚检证明。 8 月 18 日廖某和张秀英拿着婚检证明到当地 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 婚后,廖很快发现张秀英言行异常,觉得自己新婚妻子不像个正常人。 心存疑虑的廖家人偷偷到张秀英的老家打听她的情况,结果令他们大吃一惊,原来张秀英患有精神病,曾多次到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专科医院)就医,而且一直在服用治疗药品。 为了正是这个传言,廖以张秀英的丈夫的名义来到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查询,她看到张秀英的病历上,清清楚楚地写着‚患有精神分裂症‛。 证实这个情况后,廖觉得受到了欺骗和愚弄,找到张秀英的父母要求退掉这门亲事,张的父母坚决不同意。 之后,廖某一纸 诉状递到了全南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自己跟张秀英的婚姻无效。 法院经过审查后,建议廖某到女方所在地起诉。 廖又来到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重新起诉。 2020年 11月 6日南雄市人民法院的二次开庭,依法判决李廖某和张秀英的婚姻无效。 婚姻关系虽然解除了,但廖某感到他依然难以从这场恶梦中解脱出来廖某人为造成自己的婚姻不幸,全南县妇幼保健院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该院的婚检医师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使他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得知了真相,根本不会陷入这种尴尬的境地。 2020 年 8 月 4 日,廖某一纸诉状将全南县妇幼保健院 告上了法庭,诉请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误工费、差旅住宿费、精神损失费和诉讼费等共计 11650元。 2020 年 9 月 8 日,全南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 被告全南县妇幼保健院在法庭上辩称:张秀英来我院婚检时并没有任何精神病方面的症状,其语言、记忆、思维、动作跟正常人无异,原告也未向我院婚检医师或有关其精神异常的提示;精神病诊断主要靠病人的病史和临床表现,在既无病史资料、又无临床表现的情况下,一是不可能做出精神病的诊断;任何婚检机构都不可能也无义务到每个前来婚检这家庭去调查其有无既往病史,医师在没有任何诊断依 据的情况,不可能做出相应的诊断。 因此,全南县妇幼保健院认为其在本案中没有过错责任,也不应承担赔偿损害的责任。 针对被告的申辩理由,原告认为,张秀英患精神分裂症且在婚检期间处于发病期,被告作为法定的婚检机构,未能检出,存在过错,致使原告婚姻无效,名誉受损,并对其将来的婚姻产生严重的影响。 依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被告理应对原告遭受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承担责任。 同时原告还特别强调指出, 2020年 10月 1日起,我国已实施的新的婚姻登记条例。 尽管新条例不再把婚前医学检查作为结婚登记的必要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婚检部重要。 为了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仍然有必要提醒准备踏入婚姻殿堂的人们自觉接受婚检,同时也要求法定的婚检机构本着对每位接受婚检着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婚检制度、规范婚检行为、提高婚检水平,是婚检能过为人们提供必要的参考和依据。 鉴于该案反映的问题,考虑到该案所具有的典型意义,全南县法院没有当庭判决,决定待审委会讨论研究后,在择日宣判。 第一节 婚姻登记制度的建立与意义 一、婚姻登记制度的建立 15 (一)清朝前期的婚姻制度 我国 对婚姻奉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没有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婚姻完全是自治 , 采取的是聘娶婚制 的婚姻成立方式。 所谓聘娶婚制是一种按照礼制要求行嫁娶之礼的仪式婚,它主要是指“三书” 和“六礼” 所谓 三书六礼 就 是 指 古代中国 的传统婚姻习俗礼仪。 所谓“ 三书 ” 指在 “ 六礼 ” 过程中所 使 用的文书,包括 聘书 、 礼书 和迎书。 一是 聘书 ,聘书是指 订亲之书 ,它是 男女双方正式缔结婚约 的文书;二是 礼书 ,礼书是指 过礼之书 , 即礼物清单 ,它主要是 详尽列明礼物种类及数量 ;三是 迎亲书 , 迎亲书 是 迎娶新娘之书 ,是 结婚当日 ( 迎亲 ) 时用 的文书。 所谓“ 六礼 ” 是指由 求婚 至完婚的整个结婚过程。 “ 六礼 ” 即 婚姻成立的 六个礼法, 包括 纳采 、 问名 、 纳吉 、 纳征 、 请期 和亲迎。 一为 纳采: 为六礼之首礼。 男方欲与女方 结亲,请媒妁往女方提亲,得到应允后,再请媒妁正式向女家纳 “ 采择之礼 ” ,古纳采礼的礼物只用雁。 纳采是全部婚 姻程序的开始。 后世纳采仪式基本循周制,而礼物另有规定。 清代的纳采多为定婚礼,与历代不同 ; 二为 问名: 是 第二礼。 即男方遣媒人到女家询问女方姓名,生辰八字。 取回庚贴后,卜吉合八字 ; 三为 纳吉 : 为 第三礼。 是男方问名、合八字后,将卜婚的吉兆通知女方,并送礼表示要订婚的礼仪。 古时,纳吉也要行奠雁礼。 民国时期,无纳吉仪,只有简单的卜吉习仪,多将女方庚贴放置灶神前,如三日内无发生异事,则认为顺利,就拿男女庚贴 去合婚 ; 四为 纳征 :亦称纳成、纳币。 为 第四礼。 就是男方向女方送聘礼。 历代纳征的礼物各有定制,民间多用首饰、细帛等项为女行聘,谓之纳币,后演变为财礼 ; 五为 请期: 又称告期,俗称选日子。 为 第五礼。 是男家派人到女家去通知成亲迎娶的日期。 请期仪式历代相同,即男家派使进去女家请期,送礼,然后致辞,说明所定婚期,女父表示接受,最后使者返回复命。 至清代,请期多称通信,即男家用红笺,将过礼日、迎娶日等有关事项一一写明,由媒人或亲自送到女家,并与女家商议婚礼事宜 ; 16 六为 亲迎: 又称迎亲。 为 第六礼。 是新郎亲自迎娶新娘 回家的礼仪。 亲迎礼始于周代,女王成婚时也曾亲迎于渭水。 此礼历代沿袭,为婚礼的开端。 亲迎礼形式多样。 至清代,新郎亲迎,披红带花,或乘马,或坐轿到女家,傧相赞引拜其岳父母以及诸亲。 岳家为加双花披红作交文,御轮三周,先归。 新娘由其兄长等用锦衾裹抱至轿内。 轿起,女家亲属数人伴送,称 “ 送亲 ” ,新郎在家迎侯。 (二) 清朝后期 的婚姻制度 清朝后期 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对婚姻采取两种确认态度, 一是事实婚主义,前者凡男女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婚姻关系,社会和法律就赋予其婚姻效力; 二是形式婚主义。 后者是凡是男女双 方经过法定的结合形式,不问他们是否同居生活,社会和法律均承认他们的夫妻关系。 (三) 20 世纪 国民党政府 统治时期的婚姻制度 对婚 姻制度也采取半自治态度 ,一是事实婚主义,二是形式婚主义。 婚书在店铺就可以购买,然后到政府购买印花税票贴到婚书上就算得到政府的认可了。 (四)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婚姻制度 首次确定了婚姻登记制度 中国共产党十 分重视改革旧的婚姻家庭制度。 1931 年中央苏维埃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婚姻登记制度。 将婚姻登记制度首次纳入法 制轨道,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正式建立。 我国的婚姻登记法律制度,是在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的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十分重视解放妇女,改革旧的婚姻家庭制度。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革命所及之处,封建的婚姻制度都遭到了猛烈的冲击。 到了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随着农村革命根据地的创建,工农民主政权的建立和一系列社会民主改革的进行,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也有了很大的进展,并用立法形式确定下来。 为了关心人民群众的婚姻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婚姻自由,当时的婚姻立法规定了婚姻登记制度。 1931 年中央 苏维埃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规定:“男女结婚, 17 须同到乡苏维埃或城市苏维埃举行登记,领取结婚证。 ”“男女离婚,须向乡苏维埃或城市苏维埃举行登记。 ”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婚姻登记制度。 自此以后,党领导下的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都以这个条例为基础,制定了婚姻登记的具体规定。 (五)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颁布了两部婚姻法,五部婚姻登记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两部婚姻法和一个修正案: ( 1)第一部《婚姻法》 1950 年,中央人民政府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是 我 国建国后的第一部婚姻法。 民主革命的胜利和新中国的成立,使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1950 年,中央人民政府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是我国建国后的第一部《婚姻法》,也是我国建国初期一项极为重要的立法,它标志着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封建婚姻制度将彻底被废除,新的婚姻制度遍行全国。 该法对婚姻登记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 2)第二部《婚姻法》 1980 年婚姻法,是 1980 年五届人大颁布。 “文革时期”婚姻登记工作受到了严重的破坏。 1978 年民政部恢复后,婚姻登记制度逐步走上了依法管理的轨道。 1980 年 9 月 10 日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1950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行了修改。 ( 3)一个修正案 对 80 年婚姻法进行修正 2020 年 4 月 28 日九届人大对 80 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正。 2020 年 4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该《决定》对 1980 年 9 月 10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行了修改并颁布实施。 五部婚姻登记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1)第一部《婚姻登记办法》 1955 年 5 月 20 日国务院批准, 6 月 1 日内务部公布。 规章 1955 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内务部颁布了《婚姻登记办法》,这个办法对有关婚姻登记工作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至此,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在全国范围内 18 基本确定下来。 ( 2)第二部《婚姻登记办法》 1980 年 10 月 23 日国务院批准, 11 月11 日由民政部发布。 规章 为了配合修改后的《婚姻法》, 1980 年 11 月 11 日民政部发布了《婚姻登记办法》,该《办法》重申婚姻登记的程序,要求婚姻当事人在一方户口所在地提出申请,申请离婚的审查人员要做调解工作。 ( 3)第三部《婚姻登记办法》 1985 年 12 月 31 日由国务院批准, 1986年 3 月 15 日由民政部发布。 规章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人口的自由流动,婚姻家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新情况, 1986 年 3 月 15 日,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又颁布了《婚姻登记办法》。 它明确了婚姻登记机关的执法地位,建立了婚姻登记档案制度。婚姻登记服务与管理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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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 而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把诸如婚检、开证明等这样的,过去一直是强制性要求变成了可选 择的要求,婚姻的自主性更强了。 取消强制婚检,其出发点在于保证人的个性自由和解放,对人的隐私权和自由选择权给予足够的尊重和保护,则无疑是婚姻管理制度的一个重大革命。 当然,在婚姻双方当事人拥有更多的自由权的同时,他们也要自己承担由于自由而带来的一切可能发生的后果。 第二章 婚姻登记制度的建立与意义 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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