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工程合同大全内容摘要:

点,并保证期间的需要。 其中: 3.开通施工场地与火车站、码头、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现场内的主要交通干道并予以保养,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其中: 4.在 前,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5.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运输、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等手续,与有关方面缔结线路交跨铁路、公路、通讯线路的协议。 要求甲方。 6.在 前,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7.在 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 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审定施工图预算。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7 9.按其“提供土建工程计划”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为承包安装工程的乙方提供施工现场,保证现场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基础等符合安装施工的要求。 10.协调施工现场上的各施工企业相互交叉作业关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以上义务,则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支出,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延误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三、甲方将上述某项工作委托乙方完成,应承担所发生的经济支出并给付乙方相应的费用。 第八条 乙方工作 一、乙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约定的范围、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与工程配套的设计或施工需要的细部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设计费用按设计的内容、时间、要求等另计。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 、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用款计划及有关统计报表。 3.按工程需要设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及警卫,并做好安全、防护设施的维修。 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 4.按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 因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应由甲方会同乙方事先报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以上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责任造成的 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由乙方负责保护工作,保护不善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后发生损坏或其它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的经济支出: 7.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设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要求乙方: 8.保证施工现场清洁。 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支 出,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九条 进度计划 一、甲方在缔结合同后3天内向乙方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及“供应材料设备计划”、“提供土建工程计划”等资料,乙方据以按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约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在 提交甲方代表。 甲方未 8 如约提供其应提供的资料,按第七条第二款的约定处理。 乙方未如约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按第 八条第二款处理。 二、甲方代表对于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同意与否,应在 予以答复,逾期未复,可视为已经同意。 经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为合同文件,应共同遵循。 三、乙方应按经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展与之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重大的施工技术措施,乙方应报请甲方代表审核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特殊施工 技术措施费。 第十条 延期开工 一、乙方应按约定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条件开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开工的,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 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后 天内作出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的延期开工要求。 二、乙方延期开工未按第十条第一款约定征得甲方代表同意,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三、乙方由于甲方原因要求延期开工获得甲方代表的同意,或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将开工日期推迟,由甲方承担乙方因此付出的费用和损失,相应顺延 工期。 第十一条 暂停施工 一、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提出暂停要求后24小时内应对此提出处理意见。 乙方按甲方代表的暂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的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经批准后继续施工。 二、甲方代表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在乙方提出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乙方施工因此无法进行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三、暂停施工出于非乙方原因,由甲方承担有关的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 工期延误 一、对以下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 的为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小时; 3.合同中约定的、非乙方原因出现的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工期的其它情况。 二、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 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报告 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予答复,即视为甲方代表对此报告予以批准。 第十三条 工期提前 一、 施工中需要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 “提前 9 竣工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5.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 二、乙方按“提前竣工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施工进度修订计划后 天内给予批复,逾期未批复则视为其已批准。 第四章 质量与验收 第十四条 检查和返工 一、乙方应按相应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约定采用的标准、设计的要求和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二、以上检查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 三、以上检查检验应执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在不影响正常施工的前提下 进行,如影响正常施工,除经检查检验为质量不合格外,因此发生的费用则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五条 质量等级评定 一、工程质量应达到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的合格条件。 甲方要求 达到优良标准,则增付价款 ,工期顺延 天。 二、工程达不到约定质量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按 计取违约金。 三、由于设计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达到约定质量条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乙方无力予以修改的,经甲方代表认可,该部分可不在评定质量等级之列。 四、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可按第三十条约定处理。 第十六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一、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工程或部位名称、验收时间、要求及甲方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10 二、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 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 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三、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十七条 分部试运 一、工程具备分部试运条件,应按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进行分部试运。 除约定由设备制造、供货单位自行调试的以外,分部试运由乙方负责,编制分部试运方案和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 执行。 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方案后 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批复即视为经甲方代表批准。 二、乙方在分部试运的 小时之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分部试运可书面委托他人全权代理,非发生第三十七条约定的情况不得推迟。 三、分部试运的调整试验记录,由乙方及调试单位作出,甲方代表在记录上签字,作为质量验收和整套启动的依据。 四、由于乙方原因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运后 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由乙方按其意见修改后重新试运。 五、甲方代表未参加分部试运且未委托他人代 理,或参加试运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试运合格不签字验收,试运结束24小时后试运记录自行生效,甲方应予以承认,乙方可继续施工并可据以办理有关手续。 六、经分部试运合格的设备和系统,由于生产或试运需要继续运转,可交由甲方负责保管和运行维护。 七、分部试运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另有约定的,均由甲方承担。 八、由于设计、设备制造、操作不当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由乙方或由乙方配合责任方拆除、修理、重新安装,所发生的费用及重新购置材料、设备价款和运费等,均由甲方给付后与责任方 结算,延误的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第十八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一、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应如约予以验收,由乙方在验收 小时前提交“验收通知”,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验收。 通知包括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附上乙方自检记录。 二、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可书面委托他人代理,或在验收 小时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过两天。 否则,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其验收记录有效。 三、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 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 11 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第五章 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十九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一、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条款》时交换各自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待工程保修期满后退还。 二、合同价款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等规定结算付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加或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代表同意的工程量 消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分布的价格调整, 4.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三、合同价款可调整的范围; 四、乙方在第十九条第一款约定的情况发生后 天内,按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约定或依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价格调整文件计算价款调整金额,并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5天内予以批准并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逾期未答复则视为甲方代表予以批准,应据以结算付款。 第二十条 工程款预付 一、甲方按 在 向乙方预付工程款 元,开工后在 按比例 逐次扣回。 二、甲方未按第二十条第一款约定付款,乙方在约定给付日期 天后向甲方代表提交“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乙方提交通知后仍未按要求给付,乙方可在提交通知后暂停止施工,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并由甲方付给应付款从应付之日起的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一、乙方 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申请确认。 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报告后 天内按设计图纸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确认(简称计 量),逾期未予以计量,即视为甲方代表对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已经确认,亦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二、甲方在进行计量 小时前通知乙方派人参加,乙方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 甲方未按约定发出通知使乙方未能参加计量,甲方的自行计量无效。 乙方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计量,甲方自行计量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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