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区建设村各项管理制度汇编【精选资料】内容摘要:

推动村民履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各项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二)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管理属于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 态环境; (四)引导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及其他副业生产,积极推广农业科学技术; (五)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行使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六)兴办和管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带领村民实行计划生育和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七)根据街道的总体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本村的村庄建设规划,美化村容,改善居住环境; (八)做好本村人民调解工作,维护社会治安,促进村民团结; (九)做好优抚、救灾帮扶、五保户供养和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十)组织村民执行村 民自治章程,实施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完成街道办事处布置的各项任务,向各级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提出建议。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包括学习制度、会议制度、任期目标制度、村务公开制度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并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第十一条 村务公开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检查。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由 35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成员以外的人员中推选产生。 监督小组应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审查、签署审查意见, 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和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村务公开监督事项主要是: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村财务收支情况; 村土地、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经营和租赁情况; 土地征用和宅基地审批情况; 村民承担费用和劳务情况; 水、电等费用的收缴情况; 优抚、救灾救济款物的执行情况; 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情况; 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的执行情况; 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重大事项。 设立村务公开栏,及时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一般事项每季公布一 次。 第三节 村民小组 第十二条 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协助村委会开展工作。 本村划分为 个村民小组 ,每组选组长一名(妇女组长一名)。 组长的职责是负责召集村民小组会议和组织全组村民的活动并及时向村委汇报工作,反映村民意见。 第四节 村 民 第十三条 凡户籍在本村的村民依法享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所规定的一切权利,但也应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所规定的应尽义务。 本村对社员资格另有规定的,依规定。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为加强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村务财务,建立村务评议会议制度,成员由村党组织委员、村委会、社管会、村务民主管理监督小组组长及部分村民代表组成。 会议由党组织召集。 第十五条 村务评议会议议事内容: 村级财务预算安排和决算情况; 村集体经营所得及村集体企业收益分配及使用方案; 街道统筹、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方案; 村集体和村集体的租赁、承包方案; 村集体和村集体企业的重大投资方案; 土地征用方案、征用费管理、使用情况; 村大额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 村政建设等项目的 立项、资金安排及承包方案; 非生产性支出标准及管理办法; 村级救济、养老金、社会保险和合作医疗等福利事业方案; 1村计划生育、义务兵役、殡葬改革等实施方案; 1村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1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合作社章程、财务管理制度等规程的制订、修改; 1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认为应当由村代表会议或讨论决定的村务执行情况,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议事程序。 凡是村重大问题和涉及村民利益等重大事项的决定,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基础上: 提交村务评议会议审议; 提 交党组织党员大会讨论; 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四章 经济管理 第一节 土地管理 第十七条 本村的土地归集体所有,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买卖,但土地的使用权可依法转让。 严格执行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政策规定。 第十八条 严格按土地管理法规定管理土地,每个村民都有保护土地资源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义务。 村民建房严格实行审批制度。 第二节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健全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包括 财务预决算制度、财务审批制度、资金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具体细则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 加强对财会人员的教育管理,要带头执行财务制度。 第三节 生产经营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村集体经济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确保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生产经营任务,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以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保护村民的合法经营权益。 第五章 社会秩序 第一节 社会治安 第二十三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共处、互谅互让、化解矛盾。 第二十四条 不搞迷信、赌博活动。 相信科学,弘扬正气。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人人参与,如在本村暂住的,应督促其办理暂住证、计划生育证明。 房屋出租者应领取房屋出租许可证。 发现问题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或上级公安、计生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爱护公共设施,保护公共财物,保护环境整洁,保护村中绿化。 第二节 计划生育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依法做好计划 生育工作,及时向育龄群众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计划生育科学知识;每年 12次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十八条 村民必须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按照法律、法规规范生育行为,协助政府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提倡晚婚,推行晚育,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每个村民依法登记结婚后,方可怀孕生育,严禁未到法定婚龄非法同居生育。 符合照顾再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妇,必须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开其申请理由,接受群众监督,然后由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报街道计生办审核, 待上级计生部门批准后,方可怀孕生育。 已婚育龄人员(除待孕外),应当落实适合自己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自觉参加孕环情及妇女病普查。 严禁计划外生育。 凡出现计划外怀孕的育龄妇女应自觉及时终止妊娠,一旦出现计划外生育,由街道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严肃处理。 村民领养子女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并及时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否则按计划外生育处理。 1549周岁育龄人员外出前应到街道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一年二次回村参加孕环情检查或寄回现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孕环情 证明,间隔时间为 6个月。 村计生、治保共同配合做好外来育龄人员《婚育证明》核查工作,对无《婚育证明》的,督促其补办。 房主应当配合街道、村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要求租借人出示《婚育证明》,并督促其遵守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对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出租;发现计划外怀孕或生育情况及时向村报告;拒不履行管理职责的,由计生部门处以罚款。 企业(包括私营、个体等)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生育情况进行登记,为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提供节育手术费,协助处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 情况,禁止招用没有《婚育证明》的外来人员,拒不履行管理职责的,由计生部门处以罚款。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九条 生活困难的村民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享受低保补助。 本村对村民实施的养老、住院等公益保障有规定的,依规定。 第三十条 贯彻社会保险制度,鼓励村民积极参加各种社会保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需要制定具体细则的,经村民代表会等相关组织讨论通过,作为《章程》附件,全体村民自觉遵守。 第三十二条 村民在享受本《章程》规定的义务同时,必 须自觉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义务。 如有违反本章程或其他村规民约规定,拒绝履行村民义务的,村有权采取停止其享受权利的措施,以促使履行义务。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村规民约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为弘扬公共道德,维护公共秩序,规范村民(居民)行为,进一步加强本村两个文明建设,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经 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的各项规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建设文明富裕的新农村。 爱国家、爱集体、勤劳致富,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助残扶弱,文明处事,礼貌待人,乐于助人,见义勇为,争当文明村民。 遵守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和森林管理法规,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禁止非法买卖土地,禁止乱砍乱伐林木,做到不违法占地,不违章建筑,不弃耕抛荒,坚持植树造林。 严格执行婚姻法和计划生育国策,严禁非法婚姻,提倡晚婚晚育,自觉实 行计划生育,做到不早婚早育,不计划外生育,不买卖、包办婚姻。 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税款、承包款以及按规定承担的其他费用。 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做到不聚众赌博,不打架斗殴,不无理取闹,不偷盗拐骗,不敲诈勒索。 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赔偿经济损失,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树新风,破旧俗,不搞封建迷信活动,提倡喜事俭办、丧事俭办,自觉实行殡葬改革,积极推行火化,禁止乱葬乱埋。 尊老爱幼,履行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的义务,严禁遗弃、虐待老人和子女,保证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 对不尽 义务的,轻者给予批评教育,重者报司法机关处理。 爱护公物、自觉保护公共设施,不损坏、侵占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和他人财产,损坏公物必须赔偿。 爱清洁,讲卫生,绿化美化家园,保持良好的村容村貌,禁止乱倒垃圾、污物、废水。 1要安全用电,节约用电,不得私拉、乱接电线,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1提高警惕,加强防盗、防火,积极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余杭区村民代表和村民组长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发挥村民代表和村民组长的作用,规范村民代表和村民组长的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村民(社员)代表和村民小组长选 举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村民代表和组长的产生条件 1.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常住本村村民; 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自觉接受党的领导; 3.坚持公正、民主、平等原则,在村民中有较高威望,热心为村民服务; 4.有一定的议事能力和文化水平,在讨论问题时,能畅所欲言发表意见; 5.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心,敢于反对有损集体利益的人和事; 6.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为村民服务,敢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下列情形之一人员当选无效:( 1)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受处理后未满 3年的;( 2)违反国家 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或服刑的;( 3)劳教、判刑回乡未满 3年的;( 4)长期拖欠村级集体经济款物的;( 5)近 3年内,被处以治安拘留以上处罚的;( 6)居住在外时间一年中有半年以上,难以履行岗位职责的;( 7)上届或本届中曾被更换的;( 8)组织带领或参与无理集体上访的。 被指定及非经本组选民(联系户)用选票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和村民组长当选无效。 村民组长在村民代表中产生。 非村民代表的组长当选无效。 二、村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村民代表的权利 1.依法选举和罢免有关村级组织成员。 村民代表有权投票推选、罢 免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2.提出议题议案。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时,村民代表有权提出议题或议案。 3.审议决定重大事项。 对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并决策,形成代表大多数人利益的各种决定和决议。 4.进行监督质询。 村民代表对村民委员会工作和村干部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并提出质询。 5.听取报告。 定期听取村委会工作情况报告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关于村务公开和财务管理情况报告。 6.提出意见建议。 对村里的工作有权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或上级人民政府反映,并提出改进工 作的各种意见和建议。 (二)村民代表的义务 1.密切联系群众(每位村民代表都要确定所联系户的名单),真实地代表和反映自己所代表的村民的利益和意愿,向联系户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传达上级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有关内容; 2.积极参加会议,遵守会议的各项规定,不断提高参政、议政的能力; 3.学习宣传和规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和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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