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hse管理相关的国家法律大全doc195页——每份资料仅需1毛钱内容摘要: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分别负责各自所辖水域的监测、监视。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网的分工,分别负责对入海河口、主要排污口的监测。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编制全国环境质量公报所必需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 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有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环境监测、监视信息管理制度,负责管理海洋综合信息系统,为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近岸海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八条 国家根据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需要,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 中国最大的免费课件资源库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进: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发生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时,必须按照应急 计划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在海上实行联合执法,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的扩大,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章 海洋生态保护 第二十条 国务院和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 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和恢复。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海洋生态的需要,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二条 凡具有下列条 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一)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区域,以及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恢复的海洋自然生态区域; (二)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 (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 (五)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二十三条 凡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 ,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 第二十四条 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 中国最大的免费课件资源库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进: 第二十五条 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避免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第二十六条 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二十七条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 禁 止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发展生态渔业建设,推广多种生态渔业生产方式,改善海洋生态状况。 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海水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并应当合理投饵、施肥,正确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四章 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九条 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 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设置入海排污口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 设置陆源污染物深海离岸排放排污口,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海底工程设施的有关情况确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的规定,加强入海河流管理,防治污染,使入海河口的水质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二条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陆源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和资料。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 拆除或者闲置陆源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征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三条 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 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辐射防护规定。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 第三十四条 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入海域。 中国最大的免费课件资源库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进: 第三十五条 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当严格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 第三十六条 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邻近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避免热污染对水 产资源的危害。 第三十七条 沿海农田、林场施用化学农药,必须执行国家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沿海农田、林场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和植物生长调节剂。 第三十八条 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尾矿、矿渣、煤灰渣、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转移危险废物。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事先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条 沿海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 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或者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市污水的综合整治。 建设污水海洋处置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大气层或者通过大气层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 第五章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把防治污染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在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其他活动。 第四十三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十五条 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 第四十六条 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和海洋水产资源。 严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 露天开采海滨砂矿和从岸上打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必须采 中国最大的免费课件资源库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进: 取有效措施,防止 污染海洋环境。 第六章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四十七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环境保护设 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四十九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 第五十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爆破作业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及输油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溢油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一条 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的含油污水和 油性混合物,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残油、废油必须予以回收,不得排放入海。 经回收处理后排放的,其含油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钻井所使用的油基泥浆和其他有毒复合泥浆不得排放入海。 水基泥浆和无毒复合泥浆及钻屑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及其有关海上设施,不得向海域处置含油的工业垃圾。 处置其他工业垃圾,不得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第五十三条 海上试油时,应当确保油气充分燃烧,油和油性混合物不得排放入海。 第五十四条 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溢 油应急计划,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七章 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 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废弃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 第五十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废弃物的毒性、有毒物质含量和对海洋环境影响程度,制定海洋倾倒废弃物评价程序和 标准。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应当按照废弃物的类别和数量实行分级管理。 中国最大的免费课件资源库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进: 可以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名录,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十七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选划海洋倾倒区,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选划海洋倾倒区和批准临时性海洋倾倒区之前,必须征求国家海事、渔业行 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倾倒区的使用,组织倾倒区的环境监测。 对经确认不宜继续使用的倾倒区,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封闭,终止在该倾倒区的一切倾倒活动,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五十九条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按照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及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 废弃物装载之后,批准部门应当予以核实。 第六十条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详细记录倾倒的情况,并在倾倒后向批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倾倒废弃物的船舶必须向驶出港的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第六十一条 禁 止在海上焚烧废弃物。 禁止在海上处置放射性废弃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 废弃物中的放射性物质的豁免浓度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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