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水利]水电工程合同管理及索赔案例稿内容摘要:

提示】 对于合资开发水电工程的投资项目,由于投资规模较大,对资金筹措能力以及资金的 提供能力有很高的要求。 因此,承包商对业主的资金来源和供应计划应该详细准确地进行了解,以免由于业主的资金未能到位或不能到位给承包商带来巨额损失。 该案例透视了某工程投资开发商的合同欺诈行为。 【分析与评价】 工程于 1995年 11月底正式开工。 开工时,投资商突然宣布,因为 M国国内问题, M国不投资了,现改为某跨国集团投资,该集团委派某领导的侄 女作为该项目的全权代表到工地参加了开工典礼。 从开工到 1996年 4月,承包商完成产值数百万元,加上垫资的部分,共计近千万万 元,可是投资商总共付给承包商只有近百万元工程款。 承包商发现资金不到位,多次与投资商交涉,投资商多次搪塞,说什么某跨国集团方面因资金周转不灵,决定不投资了,现改为 H国投资,后又声称与 J国和 O国的投资商联营投资,但是一分钱都没到位。 承包商 坚持工作到 1996年 6月底,确实无资金可垫,该工程被迫停工。 此间投资商用小轿车抵 工程款 25万元,为应付承包商支付工程款 15万元。 到此,投资商总共支付 承包商工程款 (含小轿车 )近百万元 左右。 经查,某开发责任公司纯属皮包公司,它的本行是做生意,开贸易公司的。 投资商宣 称的某跨国集团,是做百货贸易的,某领导的侄女是请人冒充的。 当承包商多次催促工程款时,投资商竞说,现在我们有困难,你们为什么不支持我 ?承包商估计投资商付给承包 商的近百万元 (小轿车除外 )就是自己垫资的一部分。 工程被迫停工后承包商损失惨重,一期围堰被冲毁,主体工程上正使用的周转材料被 冲光,连大坝闸墩上的钢筋都被冲断。 数百万元的机械设备闲置工地,其中用于购置新设 备的近百万元贷款连利息都 无法支付, 100多名职工在家待令,欠外包工程款也无法偿 付,当地的不法之徒在工地大肆盗窃,甚至明目张胆地抢东西。 1997年春节过后,投资商又声称世界银行资金已到广州,马上可拿到工程款,复工有 望。 可是两个月过去了,全无音讯,承包商派人去找,投资商躲而不见。 此工程落到如此地步,是由以下原因造成: (1)承包商当时有一半职工在家待令,外营点承建的工程都要竣工或即将竣工,企业 的出路问题成了当务之急,对此工程招标,承包商志在必得,到了饥不择食的地步。 此为 第一失策。 (2)对投资 商的资金来源没有作详细地考察,怕麻烦就放弃了。 当时国家有关部门已 联合发出通知,禁止发包方要求承包商带资承包工程,承包商自己没有考虑资金风险,仍 决定垫资承包,实属风险太大。 此为第二失策。 (3)工程被迫停工,承包商损失惨重,本应立即索赔,或是到法院起诉,可是考虑到 万一工程下马,承包商前期投入无人赔偿,而且对方是皮包公司,也无能力赔偿。 承包商 进退两难,犹豫不决,致使损失越来越大。 此为第三失策。 承包商的弱点,投资商可能很清楚,所以,他们并不是像承包商那样着急 ,工程复工 问题在遥遥无期的等 待之中。 当断不断深受其害,承包商对这种无底深渊似的工程应有壮 士断臂的决心,从工程风险中尽快摆脱出来。 两权相比取其轻,终止合同反而能够进一步 减少损失,承包商只能这样决定了。 该案例说明,在承包商合同实施的风险中,最大的风险之一是项目的资金风险。 如果 承包商对此疏于防范,在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风险极大的情况下,轻信诺言,贸然签约, 承包商必将自食苦果。 因此,把好签约资金风险关,加大对投资状况的审查力度,是承包 商防范合同纠纷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1. 2订立合同疏忽 关键性条款的后果分析 【案例背 景】 1994年底,某承包商接受了某水库地下防渗墙招标邀请,并组成了阵容庞大的投标 班子,其中包括了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专业人员等,并进行了投标前的调查与现场考察、 分析招标文件、核校工程量、工程估价、确定报价、编制投标文件等一系列工作。 最终因 较低的报价、先进的技术、优良的质量和信誉、较短的工期承诺而顺利中标,但实质签订 的是一份对承包商十分不利的合同。 【问题提示】 俗话说 “ 百密总有一疏 ” ,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总是有疏忽的地方,但如果疏忽的 是要害的条款,承包商对这种疏忽就要付出巨大代价。 【分析与评价】 在与业主签订合同时,承包商忽视了投标前详细的调查与现场考察,忽视了对设计图 纸和地质勘探资料的详细分析。 无论是按国内还是国际惯例,投标者提出的报价单一般被 认为是在现场考察的基础上编制的。 一旦报价提出并已到投标截止期后,投标者无权因现 第 2童 合同条款缺陷性分析 ’ 2. 1某电站水库工程施工合同缺陷分析 【案例背景】 1991年 12月某承包商初入 G省市场,与 G省某水电建设公司合作投标某电站水库 工程主体工程大坝及坝后引水管工程。 为承接到该工程,该承包 商采取低标价夺标法投标,最后中标。 中标通知书下达后,该承包商 (乙方 )于 1994年 12月 21日与业主 (甲 方 )签订合同。 合同部分条款内容如下: 一、承包方式。 按预算定额包工包料 (即按预算定额包人工、机械和全部材料的消 耗 )。 二、承包造价。 按下列方 法确定: 1.建筑工程费 (直接费、间接费 ):按经甲、乙双方签证确认的实际工程量乘预算 单价计算。 预算单价依据水利部 1988年颁发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概算定额》、水利 部 1991年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 G省水利厅 1993年颁发的《 G省水利水 电基建工程设计概算费用构成及编制办法》以及甲方提供的材料预算价格进行编制。 2.国家税收由甲方负责交纳,并提供完税证明给乙方,其他管理费由乙方负责交纳。 3.施工临时工程费共计 110万元包干,临时工程内容参照《 G省水利水电基建工程 设计概算费用构成及编制办法》有关规定。 4.标准。 人工工资: 8. 41元/ (工 日 );其他直接费:按基本直接费的 3%计人单 价;间接费:按直接费的百分率计入单价,费率为土石方工程 20%、混凝土工程 15%、 钻孔灌浆工程 17%、其他工程 15%。 三、施工期限。 本工程自 1994年 11月 10日动工,至 1997年 5月 1日前下闸蓄 水, 10月 1日前全部土建工程竣工。 如由乙方原因造成工期超过一个月,从第 31天开 始甲方对乙方每天罚款 2020元;超过三个月,甲方有权解除乙方承包合同,限期乙方 退场。 四、因施工中长时间停电 (施工用电由甲方提供 )、甲方供应材料中断、甲方未按 时付给乙方工程款造成的停工、窝工的经济损失,经甲方签证后由甲方负责,工期顺延。 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停工、窝工的经济损失,由甲、乙双方协商,共同 承担。 五、工程款支付形式。 每月 10日甲方按乙方上月的工程进度预付 85%的工程款,并 扣回乙方当月实际使用的由甲方供应的材料款。 余款工程竣工时支付 10%,另 5%作为工 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一年后,若无任何质量问题即行支付。 本合同所规定的人工工资及各项取费标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结束,不得以任 何理由变动。 六、乙方向咨询单位某市水利水电集团公司交纳咨询费,咨询费为合同工程费的 8%,由甲方在每期工程款中代扣转给咨询单位。 【问题提示】 在重大的经济性合同条款中,承包商缺乏自 我保护条款,或者在重大风险性条款中责任界定不 清,这些对承包商都是非常不利的。 该案例通过合同有关条款的分析证实了这个问题。 【分析与评价】 这是一例典型的不利合同。 第一,签订合同时为 1994年,但合同单价却依据 1988年制定的概算定额编制,价格 明显低于同期经济水平,人工工资只达到同期全国工资水平的 50%左右,其他各项取费 也很低,造成整个合同为超低价合同。 第二,向咨询单位支付高达 8%的咨询费 (工程中介服务费 ),这是由于当时我国建 筑市场不规范造成的。 支付给咨询单位的中介费,给承包商带来了更大的经济压力。 第三,合同中缺乏 对承包商的保护措施,无延误工期罚款最高限额的规定,无甲方延 误支付工程款的损失赔偿责任条款。 甲方提供材料中断、停电等造成损失,甲方也仅承担停工、窝工损失,而对承包商造成的其他损失没有明确赔偿责任。 第四,合同中对不可抗力因素仅局限于自然灾害方面,而忽略了不可预见因素及不 可抗力的其他因素,且业主也仅承担部分停工、窝工损失,而对人员伤亡、工程本身及施工辅助设施受损等所造成的损失,甲方在合同中采取了规避责任的做法,不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合同中对工程款的支付形式规定每月支付 85%的工程进度款,减轻了 甲方的 付款责任,承包商承担了利息损失和资金压力。 第六,合同第五条中的规定: “ 本合同所规定的人工工资及各项取费标准,自合同签 订之日起至工程结束,不得以任何理由变动”,属于明显的“苛刻的约束性条款”,是甲方规避政策风险和价格调整责任的做法。 从以上分析内容可以看出,本合同明显不利于承包商,是典型的不利合同,在合同履 行过程中给承包商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和重重经济压力。 虽然承包商在以后变更索赔、调价等方面获得一定的补偿,但是费尽周折,且在很多方面受合同条款限制,造成了承包商很大的损失。 该案例 表明,承包商在面对有严重缺陷的合同条款时,不能视而不见、泰然处之,要 有应变办法。 承包商可利用签约谈判的时机,对有严重缺陷的合同,依据示范合同文本,据理力争,说服对方,改善对自己不利的合同条款。 尽管难度很大,也不应该轻易放弃这方面的努力,力争把有严重缺陷的合同条款解决在合同实施之前。 第 3章 工程 合 同风 险 分析 3. 1某水电站工程垫资承包的合同风险 【案例背景一】 1996年底,某地区要建一座水电站,邀请某承包商等 5家施工单位投标。 业主单位 对几家投标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后,认为该承包商实 力强大,有将此工程议标给该承包商的意向。 后在正式议标过程中,业主提出承包商需垫资 500万元,并从每月的工程清算款中 扣除 20%,每月只给结算实际完成工程款的 80%,待工程验收后一次付清。 经承包商认 真研究,认为此工程总价 5000余万元,垫资 500万元,加上每月待结的 20%结算款, 前期需垫资 1500万元左右,工程潜在的风险很大,说明业主的项目资金是不能落实的。 承 包商即放弃了这一工程投标。 【案例背景 二 】 某承包商下属一个闸门制造厂家,在某电站与业主签订一项闸门制作合同。 由于业主 当时资金短缺,要求承包商带资 500万元,并承诺贷款利息由业主承担。 合同期限是 8个 月, 8个月内要求承包商自购 1000t钢材,完成小扇门的制作任务。 承包商在 8个月的施 工期内,人员工资和消耗的辅材均由承包商自己负担。 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条件下,虽然业主提供的条件非常苛刻,但承包商为了拿到项目,接受了以上条件。 承包商还有另一目的,带资搞好一期工程闸门制作,树立形象,其目的是为了拿二期金属制作项目。 1994年 12月,承包商的 500万元贷款已到业主账上。 承包商及时组织材料进场,开始闸门的 制作,大约进行到 50%的工作时,业主的机构发生变化,原业主负责人 调走,新的负责 人到位后,对前业主负责人的做法很有意见。 工程项目全部完工后, 8个月的贷款期限早 已超出几个月,业主仍无支付。 施工合同中规定, 500万的贷款年利息按 23%支付,超出 合同期业主如无力支付,利息翻番 46%o,最多不能超过三个月。 然而承包商的 贷款期限早已超过,银行一直催承包商还贷,而承包商还等业主支付工程款后,一部分发职工工资,一部分还贷。 几经周折,终于从业主方将500万贷款和利息 (只是 23%的利息 )分 三批追回。 承包商冒着极大的风险完成 了此 项合同。 【问题提示】 这两个案例都是业主要求承包商垫资 承包项目。 承包商能不能接受垫资承包的条件 ?垫资承包究竟给承包商带来哪些风险 ? 【分析与评价】 上述垫资承包工程潜在很大的风险。 首先,投资商的资金没有保证,之所以要求承包 商垫付一大笔的资金,显然是有其用心的。 按照有的房地产经营商的做法,基础工程完成 后房地产投资商便可立即向购房者收取订金。 如果承包商垫付 30%的资金,投资商即可 完成该楼盘的基础工程,而完成基础工程后,投资商即可以用购房者订金投入建造地面结构。 如果房屋销售顺利,投资商可以不用任何钱即可坐收其利;如果房屋销售不顺利,投资商可以暂停工程施工,而 承包商则可能白白垫付巨款而无法迅速收回本利,甚至有可能因工程中途下马而得不到已竣工部分的工程付款。 水电工程垫资承包也会出现类似情况。 在案例一中,承包商权衡垫资风险后,主动回避,反映出该承包商有较强的资金风险 意识,值得称道。 而在案例二中,承包商接受了垫资承包的风险。 经过艰苦努力,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风险,有惊无险。 该案例告诫承包商要注意垫资承包工程潜伏着巨大的风险。 (1)投资商的项目资金没有保证,其用意就是为获得前期项目投资向承包商转嫁资金 风险,承包商应该设防。 (2)基建批文等证件 不全,项目的合法性不确定不能冒险承包。 (3)如果投资商到时或延期或筹集不到项目的全部投资,中途暂停工程的可能性很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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