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sc内容摘要:

9. 如果不能妥善地处理或处置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构成、含此类或受其的废物,则可导致这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 而且某些处置技术亦可导致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无意形成和排放。 二、《巴塞尔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中的相关条款 10. 除《巴塞尔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之外,还订立了与持久性 有机污染物有关的其他国际文书。 这些文书分别列于后文附件一。 A. 《巴塞尔公约》 1. 一般性条款 11. 于 1992年 5月 5日开始生效的《巴塞尔公约》规定,废物的任何越境转移 (出口、进口或过境 )只有在此种转移本身 /以及在对所涉危险性或其他废物的处置符合无害环境的标准的情况下,才准许进行。 12. 在其第 2条 (“定义” )第 1款中,《巴塞尔公约》把废物界定为:“予以处置的或打算予以处置的或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必须加以处置的物质或物品。 ”在该条第 4款中,《公约》把处置界定为“《公约》附件四所规定的任何作 业。 ”在该条第 8款中,《公约》把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无害环境管理界定为“采取一切可行步骤,确保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的管理方式将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其免受此类废物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 13. 第 4条 (“一般义务” ),在其第 1款中确立了各缔约方行使其权利禁止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为作处置为目的的进口时应采用的程序,即向其他缔约方通报决定。 该条第 1款第 (a)项规定如下:“各缔约方行使其权利禁止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进口处置时,应按照第 13条的规定将其决定通知其他缔约方。 ” 该款第 (b)项规定如下:缔约方在接获 按照以上第 (a)项发出的通知后,应禁止或不准许向已禁止此类废物进口的缔约方出危险废物和其他物。 14. 第 4条第 2款第 (a)- (d)诸项载列《巴塞尔公约》关于可减轻废物对人类健康和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的无害环境管理、尽量减少废物、以及废物处置做法诸方面的关键性条款: “各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 (a) 考虑到社会、技术和经济方面,保证将其国内产生的危险废物和他减至最低限度; 2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所具有的各种特性进一步资料可从若干来源获得,其中包括毒物质和疾病登记薄管理局、保护海洋环境免 受陆上活动污染全球行动纲领、以及世界卫生组织的国际化学品安全方案 (1995年 )。 参阅本文件的附件五:参考书目。 UNEP/POPS/ 17 (b) 保证提供充分的处置设施,用以从事危险废物和其他的环境无害管理不论处置场所位于何处,在可能范围内,这些设施均应 设在本国领土内; (c) 保证在其领土内参与危险废物和其他管理的人员视需要采取步骤,防止在这类管理工作中产生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污染,并在产生这类时尽量减少其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不利影响; (d) 保证在符合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环境无害和有效管理下,把此类越转移减至最低限度;进行此类转移时,应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免受此转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 2. 涉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条款 15. 第 1条 (“本公约的范围” )界定了属于《巴塞尔公约》的该条第 ( a) 项管制范围的各种废物类型 ,并列出了用 以确定某一“废物”是否属于《巴塞尔公约》管制范围的“危险废物”的两步过程。 第一步:所涉废物必须属于《公约》附件一中所列的某类别 (“应予控制的废物类别” );第二步:所涉废物必须至少具有《公约》附件三中所列述特性之一(“危险特性” )。 16. 附件一中所列可能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构成、含有此种污染物或受到此种污染物污染的废物的实例如下: Y2 从药品的生产和制作中产生的废物 Y3 废药物和废药品 Y4 从生物杀伤剂和植物药物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 Y5 从木材防腐化学品的制作、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 Y6 从有机溶剂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 Y7 从含有氰化物的热处理和退火作业中产生的废物 Y8 不适合原来用途的废矿物油 Y9 废油 /水、烃 /水混合物乳化液 Y10 含有或沾染多氯联苯 (PCBs)和 (或 )多氯三联苯 (PCTs)和 (或 )多溴联苯 (PBBs)的废物质和废物品 Y11 从精炼、蒸馏和任何热解处理中产生的废焦油状残留物 Y12 从油墨、染料、颜料、油漆真罩光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废物 Y13 从树脂、胶乳、增塑剂、胶水 /胶合剂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 Y14 从研究和发展中 教学活动中产生的尚未鉴定的和 (或 )新的并且对人类和 (或 )环境的影响未明的化学废物 Y16 从摄影化学品和加工材料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 Y17 从金属和塑料表面处理产生的废物 Y18 从工业废物处置作业产生的残留物 Y39 酚;酚化合物包括氯酚类 Y40 醚类 UNEP/POPS/ 18 Y41 卤化有机溶剂 Y42 有机溶剂 (不包括卤化溶剂 ) Y43 任何多氯苯并呋喃同系物 Y44 任何多氯苯并二恶英同系物 Y45 本附件内提到的其他物质(例如, Y3 Y4 Y4 Y4 Y44条目下的物质 ) 以外的有机卤化合物 17. 例如,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二苯并呋喃可生成于用来保存木材、油漆和粘合剂的氯酚的生产过程、以及在生产其他工业用化学品以及农药过程中无意形成。 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二苯并呋喃还可生成于工业废物处置作业产生的各类灰渣和底灰之中。 若干种农药持久性污染物先前曾被用来或目前正在用作生物杀灭剂。 过去人们曾广泛在油漆添加剂、粘合剂和塑料中使用多氯联苯。 多氯苯则被用作各类制造业工艺中的中间体或添加剂,其中包括人造橡胶、烟火和弹药、燃料和五氯苯芬等。 此外,据知多氯联苯和六氯苯亦可在与生成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二苯 并呋喃的同样工艺中形成。 18. 根据所作假定,附件一废物应具有附件三中所列危险特性中的一种或多种,其中可包括类别 H11“毒性 (延迟或慢性 )”; H12“(生态毒性 ) ”;以及 “毒性(急性)”,除非通过“国家进行的测试”,表明它们不具备此种危险特性。 在所涉危险特性得到全面界定之前,国家测试对于确定附件三所列某一特定危险特性而言十分有用。 目前正在《巴塞尔公约》下针对附件三中所列各种危险特性的每一种特性拟定指导文件。 19. 《公约》附件八中所列名录 A介绍了那些“依照本公约第 1条第 1(a)款被列为具 有危险性的”废物,“但把这些废物列入附件八并不意味着排除使用附件三(危险特性)来论证每一废物不具有危险性(附件一,第( b) 段)。 ” 附件九中的名录 B列出了“那些不属于本公约第 1条 (a)款的涵盖范围的那些废物,除非它们含有附件一中所列物质、且其含量已使其具有附件三所列特性”。 下列各类附件八废物特别具有可适用于持久性机污染物的特性: (a) 多氯联苯、多氯三联苯和多溴联苯 A1180 废电气装置和电子装置或碎片 3,附有名录 A所列蓄电池和其他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的玻璃和其他具有放射性的玻璃和多氯联苯电容器, 或被附件一物质(例如镉、汞、铅、多氯联苯)污染的程度使其具有附件三所列特性(注意名录 B的有关条目 B1110) 4 A3180 含有或沾染多氯联苯( PCB)、多氯三联苯( PCT)、多氯萘( PCN)或多溴联苯( PBB)或这些化合物的任何其他多溴类似物体或被这类物质污染、且其含量为或超过 50毫克 /公斤 5的废物、物质和物品 (b) 农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包括艾氏剂、氯丹、滴涕狄氏剂异六氯代苯、七氯、灭蚁灵和毒杀芬 A4030 从生物杀伤剂和植物药物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 ,包括不合格的、过期的 或不适用于其原定用途的杀虫剂和除草剂 3 本条目不包括发电装置的各种废弃组件和碎片。 4 多氯联苯含量为或超过 50 毫克 /公斤。 5 对所有废物而言 , 50 毫克 /公斤是国际公认的实际可行含量限值 , 但许多国家另行针对具体废物规定了较低的含量限值(例如 20 毫克 /公斤等)。 6 “ 过期的 ” 是指未在所涉制造商所建议的时期内使用。 UNEP/POPS/ 19 (c) 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二联苯并呋喃 A4110 含有以下物质、成分为以下物质或受其污染的废物:  多氯苯并呋喃的同系物  多氯苯并二恶英的同系物 20. 附件八中所列名录 A列有一些可能会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的废物类别,其中包括如下各项: A1090 焚烧有绝缘包皮铜线产生的灰烬 A1100 铜熔炼炉气体清扫系统产生的灰土和残留物 A2040 化学工业加工产生的其附件一成分含量使其具有附三危险特性的废石膏(注意名录 B 的有关条目 B2080) A2060 煤发电厂产生的其附件一成分含量使其具有附件三危险特性的粉煤灰(注意名录 B 的有关条目 B2050) A3020 不适合原用途的矿物油 A3040 废导热(传热)液 A3050 从树脂、胶乳、增塑剂、胶水 /胶合剂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 ,但不包括名录 B 所列废物尘 (注意名录 B 的有关条目 B4020) A3070 废酚、酚化合物,包括液体或废渣形式的氯酚 A3090 含有六价铬或生物杀伤剂的皮类废尘、灰、渣和粉面(注意名录 B的有关条目B3100) A3100 削切下的废皮或 其他废皮或不适于生产皮制物品的含有六价铬或生物杀伤剂的合成皮(注意名录 B的有关条目 B3090) A3110 含有六价铬或生物杀伤剂的毛皮废物(注意名录 B 的有关条目 B3110) A3120 绒毛-纤维梳散产生的轻质部分 A3150 废卤化有机溶剂 A3160 回收有机溶剂产生的卤化或非卤化的无水蒸馏残余废物 A4010 从药品的生产和制作中产生的废物 ,但不包括名录 B 所列废物 A4020 临床废物和有关的废物;即医疗、护理牙科兽或类似活动产生的废物和医院或其他设施在检查和医治病人过程中产生的废 物或研究设施产生的废物 A4040 从木材防腐化学品的制作、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 7 A4070 从墨水、染料、颜料、油漆、真漆和黑光漆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 ,不包括名录 B 所列废物 (注意名录 B 的有关条目 B4010) A4100 用于清除工业废气的工业性控制污染设施产生的废物,但不包括名录 B 所列此类废物 7 这一条目不包括用防腐化学品处理过的木材。 UNEP/POPS/ 20 A4130 其附件一物质含量足以使其具有附件三危险特性的废包装和容器 A4140 成分为或含有相当于附件一类别的并具有附件三危险特性不合格或过期化学品的废物 8 A4150 从研究和发展或 教学活动中产生的尚未鉴定的和或新的并且对人类健康和 /或环境的影响未明的化学废物 A4160 名录 B 未列入的用过的放射性碳(注意名录 B 的有关条目 B2060) 21. 按照第 1条第 1(b)款的规定,“那些不属于以上第 (a)项的涵盖范围、但经任一出口、进口或过境缔约方的国内立法确定为或视为危险废物的废物”均属于《巴塞尔公约》的涵盖范围。 B. 《斯德哥尔摩公约》 1. 一般性条款 22. 于 2020年 5月 17日开始生效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目标列于其第 1条 (“目标 ” )之中:即:“本公约的目标是,铭记《 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之原则 15确立的预防方针,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 ” 23. 《斯德哥尔摩公约》对以下两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作了区分: (a) 有意生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其生产和使用应: (一 ) 依照第 3条和附件 A所列条款予以消除;或 (二 ) 依照第 3条和附件 B所列条款予以限制使用; (b) 无意生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各缔约方应按照第 5条和附件 C的规定采取所列各种措施减少产生于人为活动来源的此种污染物总体排放,其最终目是继续尽量减少和于可行时最终予以消除。 24. 《公约》第 7条(“实施计划”)第 1款规定每一缔约方应: “ (a) 制订和努力执行旨在履行本公约所规定的各项义务的计划; (b) 自本公约对其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将其实施计划送交缔约方大会; (c) 酌情按照缔约方大会决定所具体规定的方式定期审查和增订其实施计划。 ” 2. 与废物问题有关的条款 25. 第 6条 (“减少或消除源自库存和废物的排放的措施” ) 针对与废物有关的条款作了如下规定 : “ 1. 为确保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方式对由附件 A 或 B 所列化学品构成或含有此类化学品的库存、由附 件 A、 B 或 C 所列某化学品构成、含有此类化学品或受其污染的废物 ,包括即将变成废物的产品和物品实施管理 ,每一缔约方应 : (a) 制订适当战略以便查明 : (一 ) 由附件 A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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