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循环水及排水建筑工程e标段合同内容摘要:

c) 安健环计划管理制度d) 安全工作例会制度e) 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f) 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制度g) 施工机械管理制度h) 安全施工设施管理制度i)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j) 危险品管理制度k) 基建员工健康管理制度l) 环境控制管理制度m) 工作票管理制度n) 安全检查制度o) 基建事故调查与分析制度p) 承包商管理制度q) 安全文明施工奖惩制度r) 应急预案管理:人员伤害应急预案群体食物中毒应急预案火灾应急预案交通事故应急预案防汛防台应急预案防寒防冻应急预案B、工地管理制度a) 施工现场管理制度b) 施工总平面管理制度c) 施工用水管理制度d) 施工用电管理制度e) 现场道路管理制度f) 工程联系单管理制度防止不法行为,以防止其员工或在其员工之间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并维护安定和维护工程附近的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 卫生与供水,经常保持现场及其驻地整洁和卫生,以保护职员和工人的健康,并应与当地卫生部门合作,根据要求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配备医务人员,防止传染病和准备常用的急救药物。 在炎热的高温条件下施工时,承包商应注意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承包商还应负责为其雇用的员工供应清洁的饮用水和合格的施工用水。 酒精饮料或毒品、法规及政府规章或命令外,不得进口、出售、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任何酒精饮料或毒品,也不得允许或容忍其分包商、代理商或雇员或工人从事任何此类进口、出售、给予、易货或转让。 武器弹药 承包商不得将任何种类的任何武器弹药给予易货或以其它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或容忍上述行为。 三十一、劳力及承包商设备的报表,承包商应向监理工程师送交详细的书面报表,其格式和时间间隔由监理工程师预先规定,报表中开列承包商在工地随时雇用的人员与各类工人人数,当监理工程师需要时,还应开列有关承包商设备的此类报表。 安全员“”条规定,在其现场设置安全监督管理等机构,配备规定数量的安全员,专门处理安全及防止所有职工人身事故方面的问题。 这些工作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并有权发布各种指示及采取防止事故发生的预防措施。 健康、安全、劳保、职业病及其记录,以保证其职员与工人的安全。 并与当地卫生部门协作按其要求,在整个合同期间自始至终在营地住房区和工地确保配有医务人员、急救设备、备用品、病房及适用的救护服务,并且采取适当的安排以预防传染病,并提供所有必要的福利及卫生条件。 承包商应保持其职员和工人的安全、健康。 监理工程师可能随时指示承包商提供关于人员安全、健康的报告。 承包商应执行我国劳动保护及防治职业病的有关法律、法规。 承包商应保留有关财产损失、人员福利、健康和安全的记录,并在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呈递有关报告。 事故报告。 如果出现人员死亡或其他严重事故,他应以最快方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项目法人及当地政府劳动安全监察部门。 善后事宜及费用,承包商自行负责。 三十二、材料、设备和操作工艺材料、设备和操作工艺的质量(a)承包商采购的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进场以前,承包商必须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生产厂商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和承包商检验合格证书,证明材料、设备质量符合本合同技术规范的规定,以供监理工程师批准。 (b)承包商应随时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在制造、加工或施工现场对材料和设备进行检验。 (c)承包商应为监理工程师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劳力、电力、燃料、贮藏室、仪器及仪表等),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承包商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供材料样品以供检验。 (d)承包商应采取有效的成品保护措施以确保承包商采购加工的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的外观的完好。 安装与建筑、设备与材料的划分按《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制度及规定》(2002年版)执行。 由承包商自行采购的材料必须符合项目法人对该类产品的要求,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认为某种材料未能达到要求,承包商将不得在工程实施中使用该材料并将其按项目法人规定的时间内退场。 为保证承包商采购供应的设备材料质量,应按项目法人制定的程序办法办理(详见第三章):其中电缆质量要达到主体标段的质量标准。 (a) 物资信息管理1)照项目法人要求对工程项目进行计算机管理并纳入项目法人的MIS管理系统,双方联网管理,信息共享。 2)承包商提供设备、材料的各种信息都要录入计算机网络。 (b) 项目法人提供物资的领用3) 设备、材料由承包商的专职领用员领用,专职领用员须经领用单位出据委托单,并预留笔迹,项目法人、承包商及项目法人物资代办单位备案,并不得经常更换。 4) 承包商要提前7天提交设备、材料的领用计划(计划要经监理工程师审批)给项目法人审批,由专职领用员提前3天向项目法人代办单位提交领用通知单(预约书)。 领用时,持有效领用凭证(设备领用需持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设备安装图、设备清册等。 材料领用需持经项目法人、监理工程师审批的物资需用计划和物资领用单)到项目法人代办仓库办理领用出库手续。 5) 备品备件需经承包商总工及以上领导签字和项目法人总工及以上领导签字批准并注明领用原因后到项目法人处办理领用手续,如因领用方责任造成丢失或损坏备品备件,将按原价从承包商工程款中扣减。 6) 专用工具需经承包商总工及以上领导签字和项目法人工程部领导和基建物资部领导签字批准到项目法人处办理借用手续(要注明借用时间),损坏、丢失、逾期未退还的将视其情况,作价从承包商工程款中扣减。 7) 项目法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的材料产权归项目法人所有,承包商应按项目法人要求将剩余设备材料集中码放,共同盘点后,移交项目法人。 8) 备品备件的领用、专用工具的借用办法详见第三章。 (c) 承包商提供物资的管理9) 承包商要提前一个月向项目法人,申报需经项目法人确认质量、确认价格的材料,经项目法人确认后,方能进入采购程序,否则,不予确认其相应分项工程的质量及合同价款。 10)承包商提供重要物资的采购合同要提交副本一份给项目法人存档(不含价格)。 11) 承包商要每月向项目法人提交物资采购计划的完成情况。 12)物资采购后的验收、入库、保管、发放等信息要及时按KKS编码录入计算机网络数据共享系统,供项目法人查阅。 (d) 设备、材料及资料移交13)随承包商采购的设备、材料供应的所有技术资料(说明书、合格证、图纸、检测报告、材质单、装箱单等)提交项目法人。 14) 工程结束后一个月内,承包商编制本合同范围已安装设备清册、未安装设备清册、未到设备清册并将其随开箱验收、发放记录一并移交项目法人,同时提供资料的电子版。 15)工程结束后一个月内,承包商编制本工程范围内承包商供货主要材料总清册、已安装材料清册,连同材料到货验收记录、复检记录、发放记录、材料的原厂材质单、复检报告、零部件清单等统一造册并移交项目法人,同时提供资料的电子版。 三十三、样品费用 除检验样品的提供在技术规范或其他合同中已明确规定外,全部样品由承包商提供,并承担其费用。 检(试)验费用 (试)验细目或专项检(试)验纲目外,其它试验的费用由承包商负担。 实验单位由业主方确认。 三十四、作业的检查,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商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商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 上述检查和检验并不能解除承包商对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 检查和检验的日期 ,监理工程师至少应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商其到场时间。 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正式委派的代表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到场,也末另外发出指令,承包商可以进行检验,并可以认为这一检验是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 承包商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检验数据的复件。 如果监理工程师没有到场参加检验,他应对上述检验数据的准确性给予认可。 三十五、拒 收 ,确定材料或设备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监理工程师可以拒收材料或设备,并就此立即通知承包商,说明监理工程师的拒收与理由。 承包商应立即修复所述缺陷,或替换被拒收的材料或设备使其符合合同的规定。 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在相同条件下进行或重做被拒收材料或设备的检验,则重复检验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监理工程师在与项目法人和承包商适当协商确定后,由项目法人从承包商处收回或扣回。 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商,抄送项目法人。 独立的检查。 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工程师完成的。 监理工程师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7天前交给承包商。 试 验 室 ,再由当地的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对其进行技术资质审查合格并确定其试验范围后方可进行试验检测工作。 承包商的工地试验室自身不能承担的试验检测工作,如钢绞线等材料的化学分析等重要原材料的试验、较复杂的试验及标准试验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试验室进行,费用由承包商自负。 项目法人在施工现场设置土建实验室,本工程所有常规土建实验均须在此进行试验检测工作。 三十六、隐蔽工程的检查,任何隐蔽工程均不得覆盖或掩蔽,承包商应保证监理工程师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当任一部分工程或基础已经或即将为检查做好准备时,承包商应事先通知监理工程师,并约定检查的时间,监理工程师则应按时派员参加上述工程或基础的检查和量测。 如果监理复查结果认为承包商施工的工程符合合同规定,且复查项目处在工程施工网络计划的关键路径上,可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测算工期延误日期。 其它情况工期不做调整。 隐蔽工程的复查 ,剥开工程的任一部分,或在其内部或贯穿其内部开孔,并负责使该部分恢复原状。 如果该部分根据“”要求已予覆盖或掩蔽,经查明并认为其施工符合合同规定,则监理工程师在与项目法人和承包商适当协商后,应确定剥开或开孔及恢复原状的费用,并应将此费用加到合同价格上,然后通知承包商并抄送项目法人。 如查明不符合合同规定,一切费用应由承包商承担。 三十七、不合格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拆运:(a)根据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次将监理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或设备从现场运走,并用合格适用的材料或设备取代;(b)不管先前是否已经过检验或中期付款,如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任何部分由于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或承包商设计的局部工程不符合合同规定时,由承包商将这些工程拆除,并彻底重做。 承包商不执行指令“”所述的指令,项目法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该项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 所有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监理工程师在与项目法人和承包商协商确定后,由项目法人从承包商处收回,或从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 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商,并抄送项目法人。 三十八、开工和误期工程的开工:承包商按《单位(分部)工程开工审批程序》执行。 项目开工应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开工期内开工。 三十九、现场的使用权和出入权:(a) 承包商可以随时使用工地部分的总平规划中为承包商指定的生产、生活临时用地。 (b) 按照可供承包商使用的顺序,项目法人应在下达开工通知的同时,让承包商使用,但此顺序服从合同要求的工程施工的顺序。 (c) 根据合同应由项目法人提供所需的进入工地通道,以便使承包商可以按“第14条”规定的计划,或按承包商在给监理工程师并抄报项目法人的通知书中提出的合理建议开工及进行施工。 项目法人应随工程的进展,使承包商进一步使用工地,以便使承包商能在不同的情况下,按计划或建议尽快进行工程施工。 (d) 除非另有批准,承包商不得将工地使用于工程施工之外的目的。 未能按期进驻“”规定让承包商按期进驻工地,使承包商延误工期或支付了费用,监理工程师应与承包商协商后,决定:(a) 承包商按“第41条”规定有权得到的延期,及(b) 应增加到合同价中的费用,并相应通知承包商及抄报项目法人。 道路通行权及设施,承包商还应以自己的费用提供他所需要的供工程使用的位于工地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临时设施拆除和地貌恢复,应另行申请,以供项目法人批准。 临时工程用地范围可包括工程活动、办公室、食宿设施、临时通道及其它类似的临时工程用地等。 上述用地范围由项目法人负责提供给承包商,未经项目法人批准的额外用地应由承包商自行安排并自负费用。 如果需要,在接到项目法人指令后,承包商应拆除其自行搭建的临时设施,并将地貌恢复原状。 四十、完工期限,应在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或在“第41条”规定的延期在内的相应时间内完成。 四十一、完工期限的延长,而且受影响的工程是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承包商有权要求延长本工程或单项工程的工期。 (a)有额外或附加工程量或工程性质、等级上的变更;(b)本合同条件中指明可能延误;(c)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d)由于项目法人的延误或阻碍;(e)不是由于承包商的失误或违约而发生的其他特殊情况。 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商适当协商并报经项目法人批准后应确定延长工期的天数,并通知承包商,抄送项目法人。 承包商应提交的通知及详细情况“”(a)~(e)所述情况首次发生后,承包商应在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抄送项目法人,并在随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承包商要求延期的详细情况与缘由,供监理工程师调查。 临时延期决定,承包商应按“”规定的7天之内报告初步情况,然后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事件进展的详细资料,并在该事件造成的影响终结后的14天之内提交了最终详细资料。 这样,承包商仍有权得到延长工期。 监理工程师收到此暂时的详细资料时尽快作出工期延长天数的暂时决定,待收到最终详细资料时,审查全部情况,再确定关于该事件的延长工期总天数。 不论是暂时决定或最终决定,监理工程师都应与承包商协商并报项目法人批准,并将决定通知承包商,抄送项目法人。 要求和审批延期拖延 “”规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报告情况并提交详细资料,则事后监理工程师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按“”规定的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具体细节,或按“”提交了最后详细资料后,应在28天内将审核意见报经项目法人批准并将决定通知承包商,或要求承包商进一步补充延期的理由。 如果监理工程师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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