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安全法律知识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内容摘要:

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见下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四、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一)中央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察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二)央企分公司、子公司和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 、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及所辖区域内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三)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四)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的职责 ,应当以自主培 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六、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 (一)监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 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单选)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 、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 ;。 (三)考核发证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和颁发安全资格证书。 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发证的有关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 七、法律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培训职责的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 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的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2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 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对弄虚作假的处罚 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或者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 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工作人员失责渎职的处分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记 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四节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考核管理规定 一、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目前特种作业人员共有 10大类、 51 小类。 (一)电工作业 (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三)高处作业 (四)制冷与空调作业 (五)煤矿安全作业( 10) (六)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8) (七)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八)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九)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16) (十)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5)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条件: 年满 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上 述规定的其它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许可及监督管理 (一)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许可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监督管理部门及职责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监督管理分 4个环节。 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 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省级政府安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省级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省级政府安监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一)培训方式及地点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 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二)免于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 (三)培训机构要求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 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五、考核发证 (一)考核方式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 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考核发证机关( 1)省级政府安监部门和省级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 2)受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 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 建立统一考核标准和考试题库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按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二)考试程序 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 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 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 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 1次。 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 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三)发证程序 符合特种作业人员条件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 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 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有效期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 6年(与驾驶证一样),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六、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 (一)复审期限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 3年复审 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 内,连续从事本工种 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 6年 1次。 (二)复审培训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 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三)复审不予通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 2次以上违 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撤销或注销情形的。 (四)重新培训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上述第 2项、第 3项、第 4项、第 5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五)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七、监督管理 (一)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上述第 4项、第 5项规定的,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二)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死亡 的; 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离岗 6个月需实际操作考试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 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对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检查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情形的,应及 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省级政府安监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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