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可行性研究内容摘要:

以成为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银行实现资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重要手段。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银行参与基金业务,不仅有效提升了银行资产的流动性,把 “死钱 ”变成了 “热钱 ”( hot money),而且大大提高了银行资产的盈利性,在一些大银行中,基金业务甚至成为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 在我国,基金市场刚刚起步,为银行提供了良好的跨业发展机遇,银行参股或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在不增加太多投资的情况下,以固有的金融资产和资源从事银行、基金两种业务,增加利润来源。 这样一方面既可以避免将大量资金用于贷款所造成的信用风险,又可以以新的利润来源冲销原有的不良资产,改善银行的资产结构。 银行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形式进入基金市场,有望实现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对接,培养起银行作为新型金 融中介的地位。 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都是资金供求双方进行交易的场所,是经济体系中聚集、分配资金的 水库 和 分流站 .受我国法律、政策、观念等壁垒的影响,两个市场长期处于割裂状态,货币市场资金不能以公开的、合法的渠道流入资本市场。 众所周知,资金本身又具有追逐利润自由流动的特性,按资金流动的市场 规律 ,资本市场规模的扩大需要更多的货币市场资金入市推动,在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就应该建立正常、合理的流通渠道,引导货币市场资金合规、有序地流入资本市场,有利于促进两个市场的协 调发展。 目前,实现两个市场对接的最佳 中介非商业银行莫属。 在两个市场割裂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暴露出其天然的缺陷:资产负债业务在收益与风险上的不匹配;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能力日渐衰弱;支持银行资产的产业大多处于成熟期或衰退期等,这些缺陷决定了商业银行要生存和发展,必须走出货币市场的桎梏,以资本市场为平台,实现机制创新和业务创新。 在金融一体化的今天,银行不宜固守其货币市场中介的地位,而应全方位、多角度地拓展其服务范围,涉足基金业无疑为银行与资本市场的结合提供了一座有益的桥梁,使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能够互相促进,协调发展。 银行的参与使基金业的扩 容和发展获得了可靠的后盾。 银行作为实力雄厚的金融中介,可以在资金、技术、人才、 网络 、信息、业务拓展等方面给基金业的发展以相当扶持。 在资金方面,银行殷实的储蓄存款无疑是基金业发展重要的助推器;在技术、人才、网络、信息方面,作为国内发展最成熟的金融中介,商业银行较之其它市场主体无疑更有比较优势;在拓展业务市场方面,虽然我国的商业银行在国内受分业经营的限制,但许多商业银行的国外分支机构已进行了全能银行的业务尝试,并取得了初步的经验,这是商业银行参与基金业务的宝贵财富。 (二)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 公司的可行性 我国的主要商业银行具备了投资设立和经营管理基金管理公司的综合实力。 我国商业银行早已满足现有基金申请人的法定条件,具备了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综合实力:我国主要商业银行资本金雄厚,拥有遍布全国的营业网点,是其开展基金业务的可靠物质基础;近年来银行进行的 电子 化和信息化建设使其具备了先进的信息交流平台,经营能力较券商和信托投资公司有过之而无不及;主要商业银行在海外的全能银行运作为其培养了精通投资银行和基金业务的专业人才队伍,积累了丰富的资本市场运作经验;在中国的所有类型金融机构 中,商业银行无疑是发展最为成熟、市场信誉度最好、与国际接轨程度最深的主体之一,商业银行业早已采用了巴塞尔委员会的国际标准,确定了良好的行业自律准则,也是最早接受国际评级机构信用评级的金融机构之一,其参与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具有其它市场主体难以比拟的优越性。 我国银行业与基金业的既有联系为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前文论述过,我国的银行业与基金业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密切联系:商业银行可以成为基金的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的权利和义务;商业银行经基金管理人委托,可以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 、申购、赎回业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也可以委托商业银行办理;开放式基金运营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开放式基金运营的需要,按央行规定的条件,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 此外,在国内,商业银行也具有参与产业基金和老基金投资与管理的经验,例如建设银行在 1993年就与其它单位发起设立了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投资基金。 从西方各国银行参与基金业务的历史进程分析,随着银行业与基金业联系程度的加深,银行已不仅仅满足于充任基金的一般投资人或托管人,而倾向于与基金在组织和机构上的融合,即成为基金的发起人或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以求在基金业中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和更丰厚的利润回报。 我国的商业银行无疑正处在这样的转型时期,我国银行业与基金业的既有联系为商业银行谋取了丰厚的利润回报,同时也使商业银行获得了参与基金业务的宝贵经验;商业银行参与基金业务获得的回报、经验以及基金业良好的发展前景,无疑又使商业银行更深层次地进入基金业,谋取更广泛的合作机会和盈利前景,此时,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无疑就成为商业银行一个现实的选择。 我国银行设立或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原先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但这些障碍近来已有 “破冰解冻 ”的趋势。 我国商业银行设立或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律障碍主要来自《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 原《商业银行法》第 43 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 企业 投资。 其它法律、法规如《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虽有分业经营和股东资格的模糊规定,但并未明确禁止商业银行参股或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因此《商业银行法》的上述规定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设立或参股基金公司最主要的法律障碍。 之所以说上述法律障碍是可以规避的 ,是因为《商业银行法》第 43条只是禁止商业银行作为直接投资主体(母公司)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子公司)投资,但并未禁止商业银行的关联企业(如银行持股公司)向基金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 因此,商业银行虽然不能直接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但它可以通过其控股母公司来设立或参股基金管理公司,从而达到规避准入的目的。 之所以说上述法律障碍是可以突破的,是因为《商业银行法》的上述规定引起许多学界和立法界人士的诟病。 商业银行设立或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极大地促进银行业与基金业的联系,成为打通我国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隔 阂的重要步骤,应该说是 “利大于弊 ”。 《商业银行法》制定颁布于 1995年,当时我国的基金市场尚未发育成熟,受时代背景的制约,立法者根本未曾考虑到银行业与基金业的有机联系和银行参与基金业务的重大意义,当时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抑制金融业过度投资的金融泡沫和防范银行从事多种金融服务的利益冲突。 所谓 “势易时移,变法宜矣 ”,当前银行业的现状和基金业良好的发展前景迫切需要废除或修订《商业银行法》中银行不得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的绝对性规定,以试点的方式允许满足资本充足性和稳健经营要求的银行设立或参股基金管理公司。 近年来已有 不少专家学者提出了修订《商业银行法》第 43 条的呼吁。 四、我国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方式 (一)直接控股型 直接控股型是指商业银行直接发起或创设基金管理公司从而直接控制基金管理公司的形式。 直接控股型模式是混业经营国家常用的一种银行跨业经营方式,它所代表的往往是典型的全能银行经营模式。 在该模式下,银行可以直接投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非银行 金融 机构,对投资比例与投资形式也没有特别限制。 银行可以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全资控股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与其它实体一道共同参股成立基金管理公司。 直接控股模式是一种简捷易行的投资模式,可以在基金管理公司创设环节便全面介入,从而高效率地实现银行参与基金业的意愿,但目前在我国,这一模式仍有严重的 法律 障碍。 受《商业银行法》第 43条有关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的规定的制约,由商业银行本身直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显然不具可行性。 (二)异业子公司型 异业子公司型是指由商业银行设立一个从事非银行业务的独立子公司来参股或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异业子公司实际上是一种 “转投资 ”体制,商业银行通过异业子公司这种间接媒介达到将资金 注入最终业务 ——非银行金融业务的目的。 异业子公司型同时也是一种 “双重控股 ”的组织模式,银行控股异业子公司本身,异业子公司又控股某些非银行金融机构。 银行与异业子公司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法人实体,联结这两个法律实体的纽带是股权。 银行只有在掌握了对异业子公司具有支配力的股权份额之后,才可以心遂所愿地实施其跨业准入战略。 但与第一种模式类似,异业子公司模式也受到《商业银行法》相关规定的制约,在分业经营体制下并不可行。 这种模式虽然在参股控股环节上多了异业子公司这个环节,但毕竟是以银行为直接投资主体向下游投资 发 展子公司,本身受《商业银行法》第 43条有关商业银行不得向 企业 投资禁令的约束,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并不可行。 (三)并购控制型 这种方式是商业银行通过并购现有基金管理公司本身或其股东公司,从而实现对基金管理公司的间接控股。 从国际经验上看,银行并购的动因很多,既有降低成本、实现规模效益的考虑,也有资源互补、实现协同发展的需要,还有规避准入壁垒,进入其它市场的特殊动机。 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看,我国商业银行很难作为直接并购主体从事并购基金管理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行动,但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其关联企业或 母公司收购基金管理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股份,从而实现对基金管理公司的间接控制。 但银行并购基金管理公司的操作毕竟是一个复杂的业务流程,涉及多方利益,影响到社会 经济 生活的许多方面。 金融监管当局尤为关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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