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电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电 梯第一条 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二 条 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 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三条 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四条 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五条 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 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六条 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七条 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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