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内容摘要:

结合,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每天在营业后检查一次卫生,检查各岗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改进,并做好卫生检查记录备查。 各岗负责人应跟随检查、指导,严格从业人员卫生操作程序,逐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卫生操作习惯。 单位卫生管理人员每周 12次全面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两次提出仍未改进的,按严格有关规定处理。 2017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总则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农业投入品的营、使用,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 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一、关于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的具备条件: (一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二 )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和卫生、污水及废弃物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 )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 )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二 ) 食品摊贩: 食品摊贩在划定的区域 (点 )、时段内经营的,应当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相关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符合条件的食品摊贩发放临时经营公示卡,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绿化市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 二、相关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服务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或者准许生产证。 明知从事前数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流行病学调查、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017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既往抽检情况,结合 “十三五 ”国家食品安全规划中关于食品安全抽检的相关要求,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 2017 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及要求。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 一、工作目的 通过实施食品安全抽检计划,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为抓手,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及时发现苗头性、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和问题。 实现监督抽检与信息公开、核查处置联动,倒逼生产经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保障食品安全,促进食品产业有序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 2017 年抽检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 )坚持靶向性原则 以 “三重一大 ”,即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项目和大型企业为核心目标,各级靶向重点各有侧重。 特别是要加大对农兽药残留、重金属及环境污染等因素引起的食品安全问题和与人民群众紧密相关的餐饮食品的抽检力度和频次。 总局靶向重点:一是从时间上,分 4季度对应季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检。 二是从地域上,对既往抽检发现问题较为集中区域的相应食品品种进行抽检。 三是对重点企业进行抽检。 四是侧重对检 验方法新、社会敏感度较高的项目进行抽检。 五是对舆情及社会反映的热点问题安排专项抽检。 省级局靶向重点:一是从规模上,主要是对本省大型生产企业以及大型批发市场、超市和餐饮企业进行抽检。 二是从风险程度上,对本地区问题多发、风险较高的食品品种和项目进行抽检,并重点组织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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