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实施指导意见(精简篇内容摘要:

入乡村了解农民实际需求,把 要我培训 转变为 我要培训 ,把那些真正从事农业生产、迫切需要提升素质、愿意承担一定支出的农民优先作为培育对象,坚决杜绝 凑人头 、 被培训 等现象。 原则上培育对象年龄不超过 55 周岁。 (二)补助标准 培育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按人均 20203000 元标准进行补助,累计培育时间不低于 15天;专业技能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按人均8001000 元标准 进行补助,累计培育时间不少于 7 天。 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实行差别补助。 补助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聘请教师开展培训教学的相关支出;补助农民参加教育培训的教材教辅资料及相关支出;用于开展招生宣传、档案管理及后续跟踪服务等的支出。 (三)培育体系 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的培育机制,以公益性培训机构为主体,引导和鼓励各种社会资源广泛参与。 各地农业主管部门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培育机构,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开,每个县承担任务的培育机构不得超过 5 个,并进行备案管理。 各省要充 分发挥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主力军作用,将具备条件的农广校作为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重点依托力量,同时统筹利用好农业职业院校、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和农业机械化学校等培训资源。 各项目县认定一个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中心,负责培训规划以及具体组织实施,依托农业科教单位的科技示范基地、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基地等认定一批实训基地,逐步健全完善培育体系。 (四)培育模式 分段式、重实训、参与式 培养。 要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和农时季节分段安排课程,注重实践技能操作,做到 一班一案 ,大力 推行农民田间学校培养模式,提高参与性、互动性和实践性。 同时,鼓励地方因地制宜,根据产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创新适合当地特点的培训模式。 ,实行全产业链培养。 要围绕当地产业发展摸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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