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5000-2000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大火规)内容摘要:

发电厂,其生活区宜结合城市规划统一安排。 确定发电厂厂址时,应取得有关部门同意或认可的文件,主要有土地使用、燃料和水源供应、铁路运输及接轨、公路和码头建设、输电线路及供热管网走廊、环境保护文件等。 若厂址附近有机场、军事设施或文物遗迹,则除应考虑它们对厂址的影响外,还应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或认可的文件。 5 总体规划 一 般 规 定 发电厂的总体规划,应根据发电厂的生产、施工和生活需要,结合厂址及其附近地区的自然条件和建设规划,对厂区、施工区、生活区、水源地、供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灰管线、贮灰场、灰渣综合利用、交通 运输、出线走廊、供热管网等,立足近期,考虑远景,统筹规划。 发电厂的总体规划,应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通过优化,控制全厂生产用地、生活区用地和施工用地的面积。 发电厂用地范围应根据建设和施工的需要,按规划容量确定。 发电厂用地宜分期、分批征用。 发电厂的总体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艺流程合理; 2 交通运输方便; 3 处理好厂内与厂外、生产与生活、生产与施工之间的关系; 4 与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相协调; 5 方便施工,有利扩 建; 6 合理利用地形、地质条件; 7 尽量减少场地的开拓工程量; 8 工程造价低,运行费用小,经济效益高; 9 符合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要求。 发电厂的总体规划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按功能要求分区,例如:主厂房区、配电装置区、燃煤设施区、辅助生产设施区、生活区、施工区等。 2 各区内建筑物的布置应考虑日照方位和风向,并力求合理紧凑。 辅助、附属建筑和行政管理、公共福利建筑宜采用联合布置和多层建筑。 3 注意建筑物空 间的组织及建筑群体的协调,从整体出发,美化环境。 4 因地制宜地进行绿化规划,利用厂区、生活区的空闲场地植树种草。 厂区绿地率宜不低于厂区占地面积的 15%,但不应为绿化而任意扩大厂区占地面积。 5 屋外配电装置裸露部分的场地可铺设草坪或碎石、卵石。 对煤场、灰场、脱硫吸收剂贮存场等会出现粉尘飞扬的区域,除采取防尘措施外,有条件时应植树隔开。 对于风沙较大地区的电厂,根据具体情况,可设厂外防护林带。 发电厂厂区和生活区的建筑物布置必须符合防火要求。 各生产建筑物在生产过程中 的火灾危险性及其最低耐火等级应按表 ~表 的规定执行。 表 各主要生产建筑物在生产过程中 的火灾危险性和最低耐火等级 序号 建筑物名称 生产过程中火 灾危险性 最低耐火 等级 1 主厂房(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 丁 二级 房、集中控制楼或集中控制室) 2 吸风机室 丁 二级 3 除尘构筑物 丁 二级 4 烟囱 丁 二级 5 屋内卸煤装置,翻车机室 丙 二级 6 碎煤机室,转运站及配煤楼 丙 二级 7 封闭式运煤栈桥,运煤 隧道 丙 二级 8 干煤棚,解冻室 丙 二级 9 点火油罐和供、卸油泵房及栈台(柴油、重油、渣油) 丙 二级 10 电气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继电器室 1) 戊 二级 11 屋内配电装置楼(内有每台充油量大于60kg 的设备) 丙 二级 13 屋外配电装置 丙 二级 14 变压器室 丙 一级 15 总事故贮油池 二级 16 岸边水泵房、中央水泵房 戊 二级 17 灰浆、灰渣泵房、沉灰池 戊 二级 18 生活、消防水泵房 戊 二级 19 稳定剂室、加药设备室 戊 二级 20 进水建筑物 戊 二级 21 冷却塔 戊 三级 22 化学水处理室、循环水处理室 戊 三级 注: 1 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 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 本表指标强制。 1) 电气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继电器室,当不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表 辅助厂房和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及最低耐火等级 序 号 建筑物名称 生产过程中火 灾危险性 最低耐火 等级 1 启动锅炉房 丁 二级 2 油处理室,露天油库 丙 二级 3 供氢站,储氢罐 甲 二级 4 贮氧罐 乙 二级 5 空气压缩机室(有润滑油) 丁 二级 6 热工、电气、金属实验室 丁 二级 7 天桥 戊 二级 8 天桥(下设电缆夹层时) 丙 二级 9 变压器检修间 丙 二级 10 排水、污水泵房 戊 二级 11 各分场维护间 戊 二级 12 污水处理构筑物 戊 二级 13 电 缆隧道 丙 二级 14 柴油发电机房 丙 二级 注: 1 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 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 本表指标强制。 附属建筑物火灾危险性及最低耐火等级 序号 建筑物名称 生产过程中火 灾危险性 最低耐火 等级 1 办公楼 三级 2 材料库 丙 二级 3 材料库棚 戊 三级 4 机车库 丁 二级 5 汽车库、推煤机库 丁 二级 6 消防车库 丁 二级 7 警卫传达室 三级 8 自行车棚 四级 注: 1 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 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 本表指标强制。 厂区规划 发电厂的厂区规划,应以工艺流程合理为原则,以主厂房为中心,结合各生产设施及系统的功能,分区集中,紧密配合,因地制宜地进行布置。 行政管理和公共福利等建筑宜集中布置在主厂房固定端,做到与生产区联系方便、生活便利、厂容美观。 行政管理和公共福利等建筑的用 地应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严格控制。 发电厂厂区建筑物的布置,除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防火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及有关环境保护的原则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主厂房应布置在厂区的适中地位,当采用直流供水时,宜靠近水源。 主厂房和烟囱宜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力较高的地区。 主厂房的固定端宜朝向城镇方向。 对采用直接空冷系统的空冷机组,确定主厂房的朝向时,应考虑到夏季盛行风向对空冷凝汽器散热的影响。 2 屋内外配电装置的布置,应考虑进出线的方便,尽量避免线路交叉。 3 冷却塔的布置,应根据地形、地质、相邻设施的布置条件及常年的风向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在工程初期,冷却塔不宜布置在扩建端。 4 贮煤场宜布置在厂区主要建筑物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 供氢站和供油、卸油泵房以及点火油罐应与其他辅助生产建筑物分开,并单独布置或形成独立的区域。 6 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经处理合格后的排水口应远离生活用水取水口,并在其下游集中排放,但未经检测,不应将排水接入下水道总干管排出。 7 发电厂厂区宜有两个出入口,其位置应使厂内外联系方便, 并使人流与货流分开。 在施工期间,宜有施工专用的出入口。 厂区的主要出入口宜设在厂区的固定端一侧。 发电厂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 的规定执行。 表 发电厂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 序号 建筑物名称 丙、丁、戊类建筑耐火等级 屋外配电装置 自然通风冷却塔 机力通风冷却塔 露天卸煤装置或贮煤场 供氢站 贮氢罐 点火油罐 露天油库 行政生活福利建筑 铁路中心线 厂外道路(路边) 厂内道路(路边) 围墙 一、 二级 三级 一、二级 三级 厂外 厂内 主要 次要 1 丙、丁、戊类建筑耐火等级 一、 二级 10 12 10 20 35 15 12 12 20 12 10 12 有出口时 5~6,无出口时3~ 5 无出口时 ,有出口无引道时 3,有引道时 7~ 9 5 2 三级 12 14 12 14 15 25 15 12 14 3 屋外配电装置 10 12 40 60 50 25 25 25 10 12 4 主变压器或屋外厂用变压器油量(t/台 ) ≤ 10 12 15 40 30 15 20 5 10 ~ 50 15 20 20 25 6 50 20 25 25 30 7 自然通风冷却塔 20 40 ) 40~50 25~ 30 20 30 25 15 25 10 10 8 机力通风冷却塔 35 60 40~50 2) 40~ 45 25 35 35 20 35 15 15 9 露天卸煤装置或贮煤场 15 50 25~30 40~45 15 10 5 5 贮存褐 煤 25 10 供氢站 12 14 25 20 25 15 贮存褐煤时25 12 12 25 15 25 30 20 15 10 5 5 11 贮氢罐 12 15 25 12 3) 25 25 20 15 10 5 5 12 点火油罐 20 25 25 25 25 4) 25 32 30 20 15 10 5 5 13 露天油库 12 15 25 15 5) 15 20 14 行政生活福利建筑 一、二级 10 12 10 30 35 25 25 15 6 7 有出口时 5~6,无出口时3~ 5 15 三级 12 14 12 32 20 7 8 有出口时 3,无出口时 5 16 围墙 5 5 10 15 5 5 5 5 5 5 5 5 2 注:本表指标强制。 1)D 为逆流式自然通风冷却塔进风口下缘的塔筒直径,取相邻较大塔的直径。 2)机力通风冷却塔之间的间距:当盛行风向平行于塔群长边方向时,根据塔群前后错开的情况,可取 ~ 倍塔长;当盛行风向垂直于塔群长边方向且两列塔呈一 字形布置时,塔端净距不得小于 9m。 3)为相邻较大贮氢罐直径。 4)按现行 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5)一组露天油库区的总贮油量不大于 1000m3 ,且可按数个贮油罐分两行成组布置,其贮油罐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 在执行表 的同时,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最小间距应按两建筑物相邻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相邻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的外缘算起。 2 两座建筑物,如相邻的较高的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最小间距不限,但甲类建筑物之间不应小于 4m。 3 高 层厂房 (高度超过 24m,层数大于或等于两层的厂房、库房 )之间及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再增加 3m。 4 两座丙、丁、戊类建筑物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都不超过各自外墙面积的 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 25%。 5 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5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物的最小间距不宜小于 50m。 6 甲类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再增加 2m。 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 减少 2m。 7 对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的一座厂房的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 1h 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甲、乙类厂房的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 4m。 8 对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的较高的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分设有防火门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 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 4m。 9 对数座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厂房 (本规程另有规定除外 ),其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 8000m2(单层 )或 4000m2(多层 ),或丁、戊类不超过 10000m2(单层、多层 )的建筑物,可成组布置,组内各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当高度不超过 7m 时,不应小于 4m;超过 7m 时,不应小于 6m。 10 在屋外布置油浸变压器时,其与外墙净距不宜小于 10m;当在靠近变压器的外墙上于变压器外廓两侧各 3m、变压器总高度以上 3m 的水平线以下的范围内设有防火门和非燃烧性固定窗时,与变压器外廓之间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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