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04深圳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内容摘要:

324上人屋面不宜采用架空大阶砖隔热层,当采用架空隔热层时,宜采用 预制配筋混凝土块。 2.3.3门窗 2.3.3.1门窗的安全使用要求 ” (1) 门窗的抗风强度、气密性,水密 性应符合下列要求: 抗风强度F≥(3~4)wo(w o 为当地基本风压值); 气密性C≤1.5 m3/mh 水密性S≥0 .4Wo。 (2)门窗型材及玻璃厚度应以计算确定,但不得小于下列规定: a .型材壁厚:一般铝合金门窗1.5mm;铝合金地弹簧门2mm: 塑料、塑钢门窗2.4mm。 b.玻璃厚度:门6~8mm,窗5mm。 c。 中空玻璃的空 气层厚度:6~12mm。 (3)用于外墙的推拉窗应加设防止窗扇脱落的限位装置,窗扇导轮宜 选用铜或不锈材料制作。 (4)落地窗或窗台高度低于800mm的窗必须加设安全防护措施。 (5)位于阳台,走道处的窗宜采用推拉窗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以防开 窗时碰伤人。 (6)高层建筑的外窗宜采用上悬窗。 2.3.3.2门窗的防水设计:门窗与外墙接缝处,应采用聚合物水泥砂浆或密封 胶封严。 2.3.3.3除临时建筑外,其它建筑均不得采用普通钢窗。 任何建筑不得采用木 窗。 2.3.3.4有特殊要求的门窗,如隔声,防火。 防爆、密封等门窗应按有关规定 要求设计。 2.3.4建筑幕墙 2.3.4.)建筑幕墙的设计应由建筑设计单位对幕墙的立面,分格尺寸,开启部 位,用料,颜色,反射率等提出设计要求,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专业 幕墙公司进行二次设计, 经原建筑设计单位审核出图。 2.3.4.2建筑物主要出人口上方为玻璃幕墙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3.4.3高层建筑幕墙应设清洗设施。 2.3.4.4玻璃幕墙 (1)玻璃幕墙的使用限制 a。 住宅。 公寓。 宿舍。 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等类型建筑 不宜采用玻璃幕墙。 b.采用玻璃幕墙的建筑,应根据具体环境,对玻璃幕墙的位置。 面积 和高度作 出合理设计,符合环保和公共安全的要求。 c.高层建筑的塔楼不得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 (2)玻璃反射率的限制 城市于道,立交桥,高速公路两侧的建筑物20m高度以下,其余路段 的建筑物10m高度以下的玻璃幕墙,应采用反射率小于12%的低反射 玻璃,其余部分及其它地段的建筑的玻璃幕墙可采用反射率小于30% 的反射玻璃。 (3)玻璃幕墙的技术要求 a.铝合金型材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b.结构胶,耐候胶必须与相粘结和接触部位的材料相容。 c.金属附件与铝合金构件接触的紧固件应为不锈钢件,其余均应作防 腐处理。 d.必须对玻璃幕墙的各种性能(抗风,抗震,气密性、水密性,保温, 隔声、变形,结构胶与铝型材及玻璃 粘结的相容性等)进行试验检测, 确认合格后,才能施工安装。 e。 必须采用预埋件连接,预埋件的钢筋必须和梁板柱结构的主筋焊接。 f.必须采用安全玻璃 —— 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夹丝玻璃以及由上述 玻璃组合成的中空玻璃等。 (4)玻璃幕墙的防火 a。 窗间墙,窗槛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b.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一层楼板外沿设置高度不低 于800mm的非燃烧实体墙裙(包括边梁高度)。 c。 支承玻璃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构件的连接点,应有防火保护措施。 d.玻璃幕墙与每层楼板。 隔墙处的缝隙,必须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2.3.4.5铝板幕墙 (1)铝板幕墙的技术要求 a。 建筑物外围护结构的铝板幕墙,应满足建筑物 的抗风,抗震,隔热 保温。 隔声。 防火。 抗紫外线损害,气密性、水密性等要求。 b.单层铝板应在铝板后面设置用厚铝带或角铝做成的加强肋。 c。 铝塑复合板应加铝合金附框和加强肋。 d.铝板幕墙必须用预埋件连接,预埋件的钢筋必须和梁板柱结构的主 筋焊接。 (2)铝板幕墙的厚度应以计算确定,但不得小于如下规定: a。 单层 铝板:纯铝板3mm,铝合金板2.5mm。 b.铝塑复合板:内层及外层铝板各0.5mm,中间夹层的热塑性硬塑料 4mm。 c。 蜂窝铝板:外层铝板1.2mm,内层铝板lmm。 (3)铝塑复合板不宜在高层建筑的塔楼使用。 铝塑复合板的夹芯层应 采用耐火的、不含毒素的热塑性塑料。 2.3.4.6石材幕墙及瓷质幕墙 (1) 材料选择:建筑物外饰面石材幕墙应选用高强度且不易风化的石 材。 瓷质幕墙应选用吸水率不大于0.5%的玻化瓷板,包括抛光板和磨 边板。 (2)石板和瓷质板幕墙的分块尺寸及厚度应以计算确定,但应符合下 列要求: a。 单块石板和瓷质板的面积不宜大于1.2/,石板厚度不宜小于 20mm,烧毛板不宜小于25mm。 b.瓷质板厚 度不宜小于13mm。 c。 瓷质幕墙的分格尺寸应符合瓷质板的尺寸模数。 (3)安装石材和瓷质幕墙的建筑物外墙应作防水处理。 安装石板和瓷 质板前宜在其背面刷两遍防水涂料。 石板和瓷质板的接缝应嵌填防水 密封胶。 (4)瓷质幕墙的高度不宜大于60m。 2.3.5电梯设计 2.3.5.1应设置电梯的建筑类型 (1)高层建筑; (2)五层及五层以上的办公楼及旅馆; (3)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医疗建筑; (4)七层(含底层为商店或架空层)及七层以上壳住宅或最高住户人 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在16m以上的住宅。 注:1顶层为两层一套的复式住宅时,复式的上层部分不计层数。 2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 计算。 3在考虑、肖防电梯的设置时,建筑层数按自然层计算。 架空层应 计入建筑层数(包括作为绿化用的架空层)。 对于顶层是复式的 住宅如11层12层为复式的单元式住宅应按12层计算。 2.352在方案阶段,各类建筑可按表2.3.5.2初步确定电梯数量,额定容量 及速度。 电梯数量、容量和速度表 表2.3.5.2 标准 建筑类别 数 量 (台) 额定容量 P(人) 速度 V (m/s) 经济级 常用型 舒适型 豪华型 住 宅 80100 户 /台 6080 户 /台 4060 户 /台 40 户 /台 8,10,15 1~ 旅馆 120140 客房 /台 100120 客房 /台 70100 客房 /台 70 客房 /台 15,20 V≥ H/30 或 V≥ (~)n H电梯行程 高度 (m) n电梯行程 总层数 办 公 按建筑面积 6000m2/台 5000m2/台 4000m2/台 4000m2/台 15,20,24 按办公有效使用面积 3000 m2/台 2500 m2/台 2020 m2/台 2020 m2/台 按人数 350 人 /台 300 人 /台 250 人 /台 250 人 /台 医院住院部 200 床 /台 150 床 /台 100 床 /台 100 床 /台 24,28 1~ 注:1.本表的电梯台数不包括消防电梯和服务电梯。 2.旅馆的工作、服务电梯台数等于0.3~0.4倍客梯数。 消防电梯按"高规" 要求设置。 住宅的消防电梯可与客梯合用。 3.消防电梯的速度V≥H/60≥1.5m/,容量R≥11人(800kg) 3.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高层住宅,其电梯数不应少于2台。 每层住40人, 层数为24层以上时,应设3台电梯;每层住40人,层数为35层以上时, 应设4台电梯。 4.医院住院部宜增设1~ 2台供医护人员专用的客梯,与病床电梯分开设置。 5.超过3层的门诊搂应设1~2台客电梯。 2.3.5.3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电梯台数应经计算确定。 电梯的服务 质量应满足以下要求:乘客平均等候时间不宜超过120秒,发梯问隔 时间不宜超过60秒。 2.3.5.4当建筑物的层数超过25层时,电梯宜垂直分区设计 (消防电梯除外)。 2.3.5.5电梯的隔声,防水及通风采光 (1)电梯不应紧靠住宅的卧室或旅馆的客房布置,否则应作隔声 隔振 处理。 (2)消防电梯的的门口宜采取防水措施,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 容量不应小于2m3。 排水井不宜布置在电梯井内,而宜布置在邻近消防 电梯的地方,并用暗管连接。 (3)速度大于2m/ s 的载人电梯,应在井道顶部和底部设置不小于 600mmx600mm带百叶窗的通气孔。 ( 4)电梯井道内相邻两层门地坎间的距离超过11m时,中间应设安全 门,安全门需在井道外闭琐,井道内能手动开启,安全门的开启方向 不得朝向井道内。 (5)高速直流载人电梯的井道上部应做隔声处理,隔声层应设800mm 800mm的进出口。 (6)电梯机房的顶板不应设计为水箱间底板,水管,蒸汽管和烟道等 不应穿越电梯机房。 (7)电梯机房内应有良好的通风采光。 2.3.6信报箱(间)的设置 2.3.6.1九层 及九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应根据不同的条件设置信报箱。 信报问或 信报收发室。 2.3.6.2高层住宅,办公楼及其它民用建筑,应在首层出人口门厅内设置信报 间。 2.3.6.3信报箱的形式、规格尺寸及安装位置应符合邮电部的有关规定。 2.3.7垃圾收集 2.3.7.1民用建筑不应设置垃圾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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