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新政内容摘要:

于上市公司高管 )  适用范围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 提醒: 新三板上市的企业按非上市公司政策执行 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新政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新政 岗和转岗培训 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 生物医药新品种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其他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植物新品种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新政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新政  可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按财产转让缴税; 财税[2020]41号文件规定,实行分期缴税。 .不缴税; ,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的差额计税。 选择原政策 选择递延纳税 技术入股选择递延纳税的关键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入股对象为境内居民企业 取得对价全部为股票(权) 技术成果属于文件规定范围 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 不享受递延纳税的情况  不符合非上市公司递延纳税 17项条件  股权激励本身不符合上述条件  激励计划未列明上述条件  递延纳税期间非上市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相关条件  需要在次月 15日内,应参照财税 〔 2020〕 35号文件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未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 股权激励实为现金形式(如: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分红权) 此外,纳税人符合 财税〔 2020〕 116号文件规定的,也可以选择分期缴税 递延纳税期间公司在境内上市 个人处置股权时,按照限售股的规定执行 计算方法按照限售股的规定执行 限售股转让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为证券机构 限售股原值仍应按 101号文件规定确认 递延纳税期间发生转增股本或非货币资产投资 递延纳税的股权产生的转增股本,不再适用分期缴税政策,应在当期一次性缴税 以递延纳税的股权再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不再享受分期缴税和递延纳税优惠,应在当期一次性缴税 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不得叠加使用 股权转让时的注意事项 递延纳税的股权成本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不与其他方式取得的股权成本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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