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讲法律关系内容摘要:

人还是义务人都是具体的。 其形式是 “ 某个人对某个人 ”。 如债权。 (三)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按照法律关系产生依据是否使用法律制裁来划分 , 不需要使用法律制裁的是调整性法律关系 , 需要使用法律制裁的是保护性法律关系。 如 刑 事 法 律 关 系。 (四)平权型法律关系和隶属型法律关系 按照主体之间的相互地位不同来划分 , 主体之间地位是平等的 , 就是平权型法律关系 , 如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地位是不平等的 ,存在隶属关系 , 一方服从另一方 , 则是隶属型法律关系 , 如行政法律关系。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 法律关系的主体  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 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利主体 , 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 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享有权利的一方称权利人 , 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义务人。 一般是指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 有时也指法律关系的参与人。  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法律性 , 即主体由法规定 , 如适婚主体。 主体的社会性 , 即权利主体的物质制约性。  当事人可以分为两类 , 一类是指法律关系的直接关系人 , 如民事合同中的债权人和在债务人 , 另一类是诉讼当事人 , 即司法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 ,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等。 法律关系的参与人一般指直接关系人以外的 、 与特定法律关系有某种关系的人。  在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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