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章渎职罪内容摘要:

(二)构成特征: 客体: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客观表现:玩忽职守,因而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任 主体: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过失 二、玩忽职守罪(续) (三 )本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是否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是区分本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界限。 2.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 ( 1)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 2)客观表现形式不同 3.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 1)犯罪客体不同; ( 2)客观表现不同; ( 3)犯罪主体不同 4.本罪与本章规定的特殊的玩忽职守犯罪的界限 应按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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