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证蒐集保全概说内容摘要:

定之「拘禁」,其於決 定管收之前,自應踐行必要之程序、即由中立、公正第三者之法院審問, 並使法定義務人到場為程序之參與,除藉之以明管收之是否合乎法定要件 暨有無管收之必要外,並使法定義務人得有防禦之機會,提出有利之相關 抗辯以供法院調查,期以實現憲法對人身自由之保障。  破產法 71Ⅰ 「管收」(釋字 300) 7 令狀原則 → 「正當理由」  釋字 523 :對於法院空白授權,違憲。  「(檢肅流氓條例)對法院得裁定留置之要件並未明確規定,其中除第六條、第七條所定之事由足認其有逕行拘提之原因而得推論具備留置之正當理由外,不論被移送裁定之人是否有繼續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之虞,或有逃亡、湮滅事證或對檢舉人、被害人或證人造成威脅等足以妨礙後續審理之虞,均委由法院自行裁量,逕予裁定留置被移送裁定之人,上開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就此而言已逾越必要程度,與憲法第八條、第二十三條及前揭本院解釋意旨不符」 8 犯罪追訴與權利保障之折衝 — 令狀主義  令狀主義的內涵: ( 128) 令狀應經「法官」審查 令狀核發應有「正當理由」 令狀內容應「記載明確」 (禁止空白、非特定令狀)  令狀主義例外: 附帶搜索 ( 130) 、逕行搜索 ( 131) 緊急搜索 ( 131Ⅱ ) 、同意搜索 ( 131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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