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者的法律问题内容摘要:

契約。 (約定期間: 3年;請求權時效:自違約起 2年 ) 連帶保證: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連帶負債務履行責任之特殊保證。 (約定期間:視主債務而定;請求權時效:自違約起 15年 ) 勞動契約成立 時 最低服年限 憲法職業選擇自由。 降低人事流動、確保成本回收獲利、提升技術經驗 定型化契約 消保法167。 12 民法 2471 必要性及合理性 必要性 雇主是否有值得保障的利益 勞動契約成立 時 定期契約 除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外,有繼續性工作性質者,均為不定期契約。 勞動契約成立 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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