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新安规讲义课件(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点,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为限。 如施工设备属于同一电压、位于同一楼层,同时停、 送电,且不会触及带电导体时,则允许在几个电气 连接部分使用一张工作票。 开工前工作票内的全部安全措施应一次完成。 (原 42条 ) (原 41条 )。 35 新增 : 在同一变电站或发电厂升压站内,依次进行的同一 类型的带电作业可以使用一张带电作业工作票。 持线路或电缆工作票进入变电站或发电厂升压站进 行架空线路、电缆等工作,应增填工作票份数,工 作负责人应将其中一份工作票交变电站或发电厂工 作许可人许可工作。 上述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 送有关运行单位备案。 36 (原 48条部分内容及 57条整合后改写 )需要变更工作 班成员时,须经工作负责人同意, 在对新工作人员 进行安全交底手续后,方可进行工作。 非特殊情况 不得变更工作负责人,如确需变更工作负责人应由 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许可人,工作许可人 将变动情况记录在工作票上。 工作负责人允许变更 一次。 原、现工作负责人应对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 进行交接。 (原 48条部分内容改写 )在原工作票的停电范围内增 加工作任务时,应由工作负责人征得工作票签发人 和工作许可人同意,并在工作票上增填工作项目。 若需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者必须填用新的工作票, 并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37 新增 : 变更工作负责人或增加工作任务,如工作票签发人 无法当面办理,应通过电话联系,并在工作票登记 簿和工作票上注明。 (原 45条改写 ) 第一种工作票应在工作前一日预先送 达运行人员,可直接送达或通过传真、局域网传送, 但传真的工作票许可应待正式工作票到达后履行。 临时工作可在工作开始前直接交给工作许可人。 第二种工作票和带电作业工作票可在进行工作的当 天预先交给工作许可人。 新增 : 工作票有破损不能继续使用时,应补填新的工作票。 38 工作票的有效期与延期 (原 47条 ) 第一、二种工作票 和带电作业工作票 的有 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 (原 47条改写 ) 第一、二种工作票需办理延期手续, 应在工期尚未结束以前由工作负责人向运行值班负责 人提出申请 (属于调度管辖、许可的检修设备,还应 通过当值调度员批准), 由运行值班负责人通知工作 许可人给予办理。 第一、二种工作票只能延期一次。 39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原 50条改写 ) 工作票的签发人 应是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熟悉设备情况、 熟悉本规程,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生产领导人、技术 人员或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批准的人员。 工作票签发 人员名单应书面公布。 工作负责人 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熟 悉工作班人员工作能力和本规程,经工区(所、公司) 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人员。 工作许可人 应是经工区(所、公司)生产领导书面批准 的有一定工作经验的运行人员或检修操作人员(进行该 工作任务操作及做安全措施的人员);用户变、配电站 的工作许可人应是持有效证书的高压电工。 专责监护人 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和本 规程的人员。 40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原 51条部分改写,如 、 ) 工作票签发人: 1) 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2) 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3) 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充足。 41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1) 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2) 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工作许可人 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必要时予以补充; 3) 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 危险点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 术措施,并确认每一个工作班成员都已知晓; 4) 严格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5) 督促、监护工作班成员遵守本规程、 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 品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 6) 工作班成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 变动是否合适。 42 工作许可人: 1) 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是否符合 现场条件; 2) 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必要时予以补充; 3) 负责检查检修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 4) 对工作票所列内容即使发生很小疑问,也必须向工作票签 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作详细补充。 专责监护人: 1) 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 2) 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 意事项; 3) 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 安全行为。 43 工作班成员: 1) 熟悉工作内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确工作中的 危险点,并履行确认手续; 2) 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对自己在 工作中的行为负责,互相关心工作安全,并监督本规程的 执行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3) 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44 工作许可制度, 原条文 2条, 修改后为 2条。 45 (原 52条改写 )工作许可人在完成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 后,还应完成以下手续,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 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再次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 对具体的设备指明实际的隔离措施,证明检修设备 确无电压。 对工作负责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和工作过程中的 注意事项。 和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上分别 确认 、签名。 (原 53条 )运行人员不得变更有关检修设备的运行接线 方式。 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 更安全措施,工作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先 取得对方的同意。 变更情况及时记录在值班日志内。 46 工作监护制度, 原条文 3条, 现修订成 4条。 47 新增 : 工作票许可手续完成后,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 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带电部位和 现场安全措施,进行危险点告知,并履行确认手续, 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 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始 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 纠正不安全的行为。 所有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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