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销制度改革方案内容摘要:

(二 )原股東因持股成本低廉,常於掛牌後即賣出持股,造成股價下跌。 (三 )缺乏誘因及機制,承銷商鮮少進行穩定措施。 現況說明 : 10 二 、 引進 IPO案件價格穩定措施 (續 ) (一 )引進過額配售機制,發揮穩定價格功能 「過額配售協議」: 承銷商應與發行公司約定,協調股東提出承銷總數一定比例(上限15%)老股,供承銷商於承銷期間進行過額配售。 改進措施 : 11 二 、 引進 IPO案件價格穩定措施 (續 ) (一 )引進過額配售機制,發揮穩定價格功能 (續 ) : 改進措施 : 掛牌日 P 掛牌後第五個營業日 P’ P’> P P’< P : 承銷商就執行過額配售之款項交付予提供老股之股東。 : 承銷商優先以過額配售款項,透過在 它處開立之承銷帳戶 ,自交易市場買入股票,交還提供老股之股東。 c. 承銷團不得以低於承銷價之價格賣出持股。 12 二 、 引進 IPO案件價格穩定措施 (續 ) (二 )限定特定股東出售股票 承銷商與發行公司約定,特定股東應承諾一定期間 (至少三個月 )不得出售持股,俾維持價格穩定。 (三 )強化資訊公開 ,應併承銷契約公告。 ,承銷團因執行過額配售或自營商部門買賣發行公司股票之情況,亦應每日辦理資訊公開。 (四 )分級管理 承銷商是否發揮功能穩定承銷價格,將列入券商分級管 理之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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