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关键内容与重要变化(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 36 案例 某培训公司核心员工迅速成长,遂萌生自行开设培训公司同业竞争的念头,为了合情合理,员工分别向老板提出加薪 5倍的要求。 老板经过调查发现,员工已经开始筹备同业竞争公司,并且计划以加薪达到合法离职目的。 但是,这些员工没有保密协议在身。 老板的问题是:是否要给这些员工增加 5倍薪水。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 37 《 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 》 《 关于企业职工流动的通知 》 竞业禁止与脱密期: 6个月 竞业禁止的期限: 3年 竞业禁止应补偿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 38 核心员工管理个性化 对员工进行额外培训,可以签署服务期协议,约定违约金; 对高管、核心员工可以签署竞业禁止协议,约定保密和不竞争义务。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 39 无效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 40 案例 某香港投资公司招聘财务经理,吴某持某外资医药企业北京办事处书面证明,证明曾任该医药企业财务总监,该投资公司遂聘其为财务总监。 此后,吴某表现无法令投资公司管理层满意,遂与某医药企业联系,不料,该企业总部出具书面材料证明吴某未曾任该企业财务总监之职。 该投资公司遂以公司的提供虚假个人信息立即解除合同规定,解除了吴某劳动合同。 吴某诉至仲裁委员会,结果会如何。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 41 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 42 三、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 欠薪的处理; 分立合并。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 43 欠薪风险的考量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 44 分立合并的合同履行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 45 四、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辞职的通知期 企业过错离职 员工过错离职 员工无过错离职 解雇保护范围 单方解雇的民主程序 终止和补偿 离职的手续和企业责任 违法解雇的法律责任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 46 辞职通知期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 47 企业过错离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 48 员工过错离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 49 员工无过错离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劳动合同法关键内容与重要变化(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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