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仲裁法律制度内容摘要:

议失效。 ( 三)仲裁协议无效、失效的法律后果  对于当事人来说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既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 对于法院来说 ,法院对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具有管辖权;  对于仲裁机构来说 ,因其没有行使仲裁权的依据而不能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第四节 仲裁程序  一、仲裁当事人与代理人  二、申请与受理  三、仲裁中的财产保全  四、仲裁庭的组成  五、仲裁审理  六、仲裁中的和解、调解和裁决  七、简易程序  八、仲裁时效 一、仲裁当事人与代理人 ( 一 ) 仲裁当事人 ( 仲裁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仲裁当事人是指依据仲裁协议,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程序,并受仲裁裁决约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仲裁当事人具有以下特征: 1. 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必须是平等的; 2. 当事人之间必须订有有效的仲裁协议; 3.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必须具有可仲裁性。 ( 二 ) 仲裁代理人 二、申请与受理  ( 一 ) 申请仲裁  申请仲裁的条件  1. 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 2.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 、 理由; 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 申请仲裁的方式 必须是书面申请。 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二)审查与受理  对仲裁申请的审查 1. 审查当事人申请仲裁是否符合 《 仲裁法 》第 21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条件; 2. 审查仲裁申请书的内容是否完整 、 明确 ,申请手续是否齐备。  审查后的处理  对仲裁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 三、仲裁中的财产保全  ( 一 ) 仲裁财产保全的概念和条件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仲裁机构在受理当事人仲裁申请后,对案件作出仲裁裁决前,为保证将来仲裁裁决得以实现,而由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执标的物采取强制措施的制度。 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仲裁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 2. 必须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 , 可能使将来的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 3.仲裁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 二 ) 仲裁财产保全的程序 仲裁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书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 , 并决定是否采取保全以及采取何种保全措施。 ( 三 ) 申请人的责任 申请有错误的 , 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四、仲裁庭的组成 ( 一 ) 仲裁庭的组成形式  合议仲裁庭  独任仲裁庭 ( 二 ) 仲裁庭的组成程序  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  确定仲裁员 ( 三 ) 仲裁员的更换  仲裁员的回避  仲裁员因其他原因的更换 五、仲裁审理 ( 一 ) 仲裁审理的方式  开庭审理  书面审理 ( 二 ) 开庭通知 ( 三 ) 开庭审理程序  开庭仲裁  仲裁庭通常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开庭调查 : 当事人陈述; 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宣读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宣读鉴定结论。  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并经双方当事人质证  当事人进行辩论  开庭笔录 六、仲裁中的和解、调解和裁决 ( 一 ) 仲裁和解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二)仲裁调解 仲裁庭除了可以制作仲裁调解书之外,也可以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作出的方式  独任仲裁员作出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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