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执行程序概述一、执行的概念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内容摘要:

放证明书。 三、 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管制的执行 四、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五、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六、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 第三节 执行变更程序和其他相关程序 一、死刑立即执行的变更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 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 3)罪犯正在怀孕。 二、死缓执行的变更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应当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应当减刑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减刑。 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刑期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三、监外执行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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