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与行政复议法解读内容摘要:

样取证,必要时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 听取意见。 陈述、申辩和听证(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不因申辩加重处罚。  (二)对决定的要求  负责人把关。 要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简易程序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即可。  集体讨论。 情节 复杂 或者给予 较 重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一般有七个方面: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途径和期限(教示义务);决定机关名称和作出日期;盖章。  送达  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简易程序中 当场交付) ;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 简易程序可以在预定格式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填写。 至少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三)对执行的要求  起诉不停止执行  罚缴分离  出具收据,否则有权拒绝缴纳  没有强制执行权的,申请法院执行  (四)其他正当程序要求  步骤。 不得任意增减  顺序。 不得颠倒(事后证据不得证明处罚合法)  回避。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五、公正合理  (一)目的正当  违法行为 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 处罚(法七条二款)。  (二)考虑正当  法理  事理  情理  (三)错罚相当  最小侵害原则  (四)同样情况同样处理  处罚标准因人而异的问题,队伍共识、先例、裁量基准  (五)以公开促公正  依据公开 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法四条三款)。  处罚公开 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法三十一条)。  (六)一事不再罚  法安定性。 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法二十四条)。 第二部分  行政复议法解读 一、行政复议及其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 (一)行政复议  行政机关内部依申请处理行政争议的制度。  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  依申请而不是依职权。  目标是解决行政争议。 民告官而没有官告民。 与行政诉讼功能相似。  行为性质是行政行为。 与行政诉讼中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同。  (二)与行政诉讼的互补性  行政复议侧重效率(一级复议、不开庭、不收费),行政诉讼强调公正(两审终审、开庭合议)。  行政复议以监督为主(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完整的变更权),行政诉讼以救济为主。  行政复议突出专业性,行政诉讼突出权威性(司法最终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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