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相关介绍内容摘要:

权益主体 —— 劳动者  转变政府职能 依法监管、制定规划、组织实施、建立社会保障  处理好三类法律关系,政事分开、政企分开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 政府与管理相对人(用人单位、服务机构)  职业卫生服务提供者与用人单位  发挥全社会的作用 行业自律、工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 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职业病防治活动  控制最主要、危害最严重的职业病  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作业  按照职业病名单实施管理  适用于产生职业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 理论上说,不包括没有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  参照执行:其他单位  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本法制定办法 职业病防治原理 职业病的特点 –可预防而难以治疗:从源头控制 –人为性:规范用工行为,规范作业行为 疾病控制的公共卫生理论 –通过法律和教育手段,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实施综合防治策略 职业病防治 与 传染病防治 的区别 –治理职业危害: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 –消除传染源(治疗病人)、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 职业病防治原理(续)  一级预防 : 病因预防(群体)  预防、消除危害源头  二级预防: 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控制(群体)  工作场所定期职业危害评价  健康监护制度  三级预防: 控制疾病恶化,挽救残存功能(个体)  职业病人的治疗与康复  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 职业病防治法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12条) 第二章 前期预防( 13— 18条)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19— 38条)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39— 54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55— 61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62— 76条) 第七章 附则( 77— 79条) 用人单位 劳动者 履行保护健康义务 主张健康权利 政府监管部门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 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当事方法律关系 前期预防  立法意图:控制危害产生源头  主要内容  工作场所的基本卫生要求  法第十三条  条例第十一条: 《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 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危害控制  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 一般职业危害与严重职业危害  普通职业危害与特殊职业危害  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危害,积极治理现有企业危害 建设项目业主 前期预防(续) 建设项目管理 可行性论证 初步设计 施工 竣工验收 职业危害预评价 职业危害严重 的项目 三同时 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介入 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介入 政府监管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立法意图  明确劳动工作过程中职业病防治要求  明确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 明确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利  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职责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  主要内容  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  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职能机构及人员配备、层层落实责任  职业危害登记申报制度  工作场所危害控制制度  工作场所危害监测评价、危害警示标志、危害控制措施  劳动者健康监护制度  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健康体检规定  紧急情况下应急体检规定  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  作业管理制度  原材料和设备使用管理、内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 对粉尘、放射性、急性职业危害的特别规定  控制职业危害转移的规定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 用人单位 劳动者 义务: 配备防护设施、治理职业危害 作业场所危害评价与管理 劳动者健康监护(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 危害告知(合同、作用场所、培训教育) 建立危害监测和劳动者健康档案 职业病报告义务 对患职业病者的救治、安置 依法参加工伤劳动保险 落实职业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经费 未成年工、女工保护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 用人单位 劳动者 权利: 获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 获得职业卫生防护 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 知情权:危害、危害后果、防护条件 要求改善工作条件 拒绝强令违章操作、冒险作业 批评、检举、控告 参与民主管理 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要求并获得健康损害赔偿 法定职业病  定义: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 在职业活动中产生 – 接触职业危害 – 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 – 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  立法意图  体现保护受害者和职业病患者权益  理顺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与现有医政管理法律法规衔接  与现有职业病待遇规定和社会保障立法相衔接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  职业病诊断  诊断机构条件 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医疗卫生机构  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 诊断人员  执业医师  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  劳动者有选择诊断地的权利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  诊断原则  职业史、危害接触史  现场危害调查评价  临床表现、实验室辅助检查  三人以上集体诊断  推定诊断原则  《 诊断证明书 》  诊断医师共同签署  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 诊断争议鉴定 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专家库  诊断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受理鉴定申请  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及其专家抽取办法  两级鉴定,省级鉴定终结  回避原则  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 提供现场危害监测资料  提供劳动者健康监护资料  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  保障方面的规定  疑似职业病人获得诊断保障  职业病人待遇保障  就医、治疗、康复、工作安排  经济补偿  费用承担责任  用人单位变更时职业病人的安置 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义务 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 卫生行政部门的职权与职责 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的行政控制措施 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自身队伍建设,落实执法责任制 法律责任  针对管理相对人(用人单位、卫生服务机构)  行政法律责任  罚种: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责令停止使用、责令限期治理、责令停建、责令关闭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技术服务资格等等  处罚额度最高达到 50万元  刑事责任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 ……  民事责任 承担健康损害赔偿责任  针对监管者的法律责任(卫生行政部门)  行政处分  降级、撤职、开除 ……  刑事责任 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渎职罪 …… 增强卫生行政执法的责任意识  可能导致卫生行政部门承担违法后果的情形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  对不符合规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事项,予以批准;  发现擅自使用有毒物品作业,不予取缔;  对已取得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批准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不再具备规定的条件,不撤销原批准;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 发现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 不按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虚报、瞒报; 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职业卫生配套规章: 职业病分类目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职业卫生监督程序 尘肺病 防治条例 放射卫生配套规章: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 防护器材、含放射性产品管理 放射事故管理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 规范用人单位 规范执法行为 规范技术服务 标准与技术规范 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框架 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 职业病危害分类 危害项目申报 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病目录 作业场所管理 作业管理 …… 健康监护 职业病诊断鉴定 技术服务机构 职业危害评价 职业卫生监测 …… 职业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 接触限值 诊断标准 检验方法 放射卫生防护 听力保护规范 …… 事故处理 监督程序 处罚办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总 则 前期预防 生产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附 则 现已发布的配套规章和文件 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 20号)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 21号)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 49号) 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 23号)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 24号) 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 25号)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 31号令) 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 2020 63号文)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 2020 63号文)  职业病目录(卫生部、劳动保障部 卫法监发 2020 108号文)  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 2020 142号) 职业卫生标准分类 强制性标准(全文强制、条文强制) 作业条件卫生标准 职业接触限值 职业病诊断标准 放射防护标准 防护用品卫生标准 推荐性标准 标准编号 组成:代号 顺序号 发布年号 强制性标准: GBZXXXXXXXX 推荐性标准: GBZ/TXXXXXXXX 例: GBZ22020 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 (第 4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 GBZ/T1572020 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卫生部 2020年 4月 9日发布 158项  ( GBZ12020)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 GBZ22020)( 385种) 职业病诊断标准 ( 110) 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 ( 42) 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 ( 2) 检测方法 ( 1) 职业接触限值定义 职业卫生标准,又称 “ 职业接触限值 ”(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 OEL) 职业病有害因素的接触限量标准 为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响(adverse effects)的容许接触水平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粉尘 ( 47种) 毒物 ( 329种) 物理因素 ( 8种) 生物因素 ( 1种) 化学因素的 OELs可分为: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 TWA) 最高容许浓度 (MAC)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STEL)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 PCTWA):  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的容许接触水平 最高容许浓度 ( 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 MAC)  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 PCSTEL) 指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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