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学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内容摘要:

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40 • 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人将出售资产是否要确认应税收入,是否要缴所得税。 •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 • 对融资性租赁资产是以承租方支付的租金还是以计提折旧在所得税前抵扣。 • 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41 • 例: 2020年 1月 1日,甲公司将一条程控生产线按 260万的价格销售给乙融资租赁公司。 该生产线 2020年 1月 1日的账面原值为 240万,全新设备未计提折旧。 同时,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合将该设备融资性租回,条款符合融资性租赁要求。 租赁期限为 3年,每年末需支付租金 100万。 • ( 1) 2020年 1月 1日出售固定资产,结转出售固定资产的成本 • 借:固定资产清理 240万 • 贷:固定资产 240万 • ( 2) 2020年 1月 1日,向乙公司出售程控生产线 • 借:银行存款 260万 • 贷:固定资产清理 240万 • 递延收益 20万 • 借:递延收益 • 贷:制造费用 —折旧费 (出售差价在以后冲折旧费) 42 • 九、企业取得的返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是否应纳入企业收入。 • 根据(财税 〔 2020〕 151号 )和财税〔 2020〕 87号的规定,企业取得的返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 未作为不征税收入 ,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43 • 扣除类 • 总的原则: 《 企业所得税法 》 第八条 • 理解:一般而言 (不包括特殊情况),一项费用得以税前扣除,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 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期费用 • 是实际发生的支出:已现金支付或已形成企业的到期债务 • 取得合法凭证:征税范围内的应取得发票,但发票开具方若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未到而暂不能开具发票,可暂允许凭合同扣除,但最终必须取得发票,否则要调整。 44 • 十、工资薪金及福利费几个问题的思考 • (一) 如何定义工资薪金与职工福利费(国税函 2020年第 3号 ) • “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文件第一条进行了定义, • 职工福利费的列支内容 文件第三条进行了列举 45 • 例如:某国有企业 2020年当年度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总额为 500万元,上级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为 510万元,实际发生的福利费65万元。 检查中发现在工资薪金中列支职工防暑降温费 50万元。 有无问题。 如何调整。 • 问题很大: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总额为50050=450,三项经费计提基数减少,实际发生的福利费增加, 65+50=115,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 115450*=52万元 46 • 职工福利费与原来的内资企业所得税主要变化在于税务管理重点从“计算扣除”转为了“发生”, 2020年以前税务机关不监控支出用途,费用发生不发生都可以计算扣除,年底可能有未用完的余额。 而新所得税法则要求加强用途管理,强调在指定范围内“发生”,否则不得扣除。 • (二)为职工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 总局 网站 : 2020年 09月 24日 问:我公司组织企业职工外出旅游,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47 • 答:根据国税函 〔 2020〕 3号文件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上述公司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 (三)企业支付给季节工、临时工等相关费用如何扣除。 是否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 总局公告2020年第 15号 第一条) • 以前,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类支出与劳务费用如何区分,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只有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发生的支出才能作为工资薪 48 • 金支出,否则需要劳务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且不能作为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基数; • 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实质上属于“任职受雇”,其发生的费用就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签订 《 劳动合同 》 只能作为判断劳务费还是工资薪金的因素之一,而不能完全绝对化。 • 15号公告显然采取了第二种观点,对常见的以上五种情形,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允许其作为工资薪金类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9 • (四)企业代替职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能否税前扣除。 • 2020年以前政策:国税函 〔 2020〕 715号 文件第三条规定: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 2020年以后,总局公告 2020年第 28号第四条 “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 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 50 • (五)车改后企业发放的用车补贴能否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 2020年以前的政策:(国税函 〔 2020〕305号) 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 • 2020年以后的政策 • ( 1)国税函 2020年第 3号文第三条(二)项 • ( 2) 《 ( 财企 〔 2020〕 242号 )第二条 • 怎么办。 一个是计入福利费,一个是计入工资总额。 • 总局答复 : ——计入企业福利费 51 • 十二、业务招待费检查值得重视 • (一)合理界定业务招待费的范围。 实践中,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通常界定为餐饮、香烟、水果、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 具体范围包括: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赠送纪念品的开支、发生的景点参观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当然如果外购礼品上面有企业的标示等宣传资料可以看做是业务宣传费)。 52 • (二)准确计算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包括: • 一是 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营业外收入不包括在内。 (看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 二是 股权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 (国税函 〔 2020〕 79号) 第八条 规定 • 三是 查补收入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总局公告 2020年第 20号 第一条查补收入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总局 2020年公告第 29号 进一步对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的填报予以明确。 53 • 根据公告规定,查补的收入属于“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中的一种,在补充申报的时候必然会填到“销售(营业)收入合计”里,自然地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既然税收上已经确认收入了,那么就应该可以作为扣除基数进行税收处理。 • (三)准确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 一、 开办(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的处理。 总局公告 2020年第 15号 • 国税函 〔 2020〕 98号 )第九条规定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 54 • 二是 生产经营期间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确定。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5‰。 (做好纳税调整。 孰小原则, 60%和 5‰ 取其小。 ) • (四)应注意的事项。 • 一是 业务招待费要与会议费相区分。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会议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 国税发 〔 2020〕 84号文)第五十二条规定对我们税收管理仍有现实意义,“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 55 • 二是 业务招待费要与业务宣传费区别。 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 礼品和赠品 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 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以及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无关 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和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这些费用均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支出。 • 三是 业务招待费要与误餐费区别。 误餐费是企业职工因工作无法回企业食堂或者家中进餐而得到的补偿;而招待费是对外拓展业务时发生的吃、喝、用、玩费用,它的消费主体是企业以外的个人,而不是本企业的员工。 56 • 十三、涉及借款费用的几个问题 • (一)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列支 • 在国税函 〔 2020〕 777号文件出台之前,各地执行标准不一。 • 国税函 〔 2020〕 777号 文件明确符合条件的可以列支。 • 本市规定:在本市主管地税机关 开具发票 的,可以列支。 57 • (二)如何确定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总局 2020年 34号公告 第一条 • 2020年以前政策: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加浮动利率。 早在 2020年,总局就曾经以国税函 〔 2020〕 1114号 文件的形式批复四川省地税局,明确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加浮动利率。 但是,人民银行在 2020年发布的银发〔 2020〕 251号文件规定,自 2020年 10月 29日开始,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不再实行上浮限制,因此是否包含浮动利率变得不再确定。 • 34号公告出台前各省对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理解不一,急需统一。 • 上海市、江苏省、河北国税、天津市、河北地税等地执行标准 58 • 34号公告的规定基本上将贷款利息 放宽到全部“实际支付的利息”。 • “利率参考标准”包括了“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只要企业支付的利息不离谱,基本上就可以按照“实际支付的利息”扣除了。 当然34号公告的规定,也同时防止了“高利贷”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可能性,制定的比较科学有效。 • 思考 :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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