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税收优惠内容摘要:

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 , 低于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 , 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据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 , 不得在本年度应纳税额中扣除 , 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 但可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的余额补扣 ,补扣期限最长不超过 5年。  境外所得税抵扣方法。 纳税人境外已缴税款的抵扣 , 在汇总纳税时 , 可在 “ 分国不分项抵扣 ” 和“ 定率抵扣 ” 两种方法中 , 选择一种抵扣方法。 一是企业能全面提供境外完税凭证的 , 可采取分国不分项抵扣境外已缴税款。 其抵扣额为:境内 、 境外所得按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 〔 来源于某国( 地区 ) 的所得 247。 境内 、 境外所得总额 〕 . 二是经批准 , 企业也可以不区分免税或非免税项目 , 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的比率计算抵扣额。 税收抵免举例  某国有企业 2020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 3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 33%,境外 A国分公司所得 100万元,A 国的所得税税率 25%,请计算该国有企业 2020年在我国的应纳所得税。  A国的抵免限额  =( 300+100) 33% 100/400=33(万元)  33100 25% 按 25万元抵免  境内外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 =400 33%25=107(万元) 税收饶让  境外减免税抵免。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承揽中国政府援外项目、当地国家(地区)的政府项目、世界银行等国际经济组织的援建项目和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获所在国家(地区)政府减免所得税的,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交的所得税进行抵免。 税收饶让  境外减免税抵免。 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进行投资经营活动,按所在国家(地区)的税法规定获得的减免所得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交的所得税进行抵免。 投资抵免  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凡在中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 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当年抵免不足的,可用以后年度的新增所得税延续抵免,但最长不得超过 5年。 投资抵免  汇总纳税企业投资抵免。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均以每一成员企业申报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当年发生亏损的,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只能在以后年度结转抵免,不得由其他盈利成员企业的所得税抵免。 亏损结转  年度亏损结转。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 , 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 , 弥补不足的 ,可以逐年延续弥补 , 但最长不得超过 5年。 加速折旧  企业所得税基本法中以直线法为主  财税字 [2020]25号,国税发 [2020]84号文  国税发 [2020]113号文增加了较多加速折旧的内容。  如:特定机器设备加速折旧。 电子生产 、 船舶工业 、生产 “ 母机 ” 的机械企业 、 飞机制造 、 汽车制造 、化工生产 、 医药生产企业和经财政部批准的企业 ,其机器设备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 其他企业的某些特殊机器设备 , 也可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存货计价  细则第八条  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任选一种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 第九节  一、减免税  法定所得减免 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 , 免征所得税。 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 , 免征所得税。  外国银行按照优惠贷款利率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 , 免征所得税。  为科学研究 、 开发能源 、 发展交通事业 、 农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 , 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 , 可以减按 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其中 , 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 , 可以免征所得税。 二、其他减税免税  一、地区投资的税收优惠  经济特区 15%  沿海开放城市(地区) 24%(生产性)  经济技术开发区 15%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  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外商投资企业)  15%  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  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 2020—— 2020年期间 二、生产性投资的税收优惠 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 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 ( 不包括石油 、 天然气 、 稀有金属 、 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 ) , 经营期 10年以上的 , 从获利年度起 ,第 1~ 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 第 3~ 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举例  某生产性中外合资企业 1995年设立,当年获利,计划经营期 20年。 法定税率 30%,地方税免。  年度 95 96 97 98 99 00 01  所得 50 80 60 70 90 50 30  免 免 15% 15% 15%30% 30%  全部应纳税所得=60 15%+70 15%+90 15%+50 30%+30 30%=57(万元) 生产性投资的税收优惠  追加投资项目的优惠财税字 [2020]56号  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 中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两免三减半政策。  ( 1)、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  ( 2)、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注册资本的 50%的。  本规定自 2020年 1月 1日起实行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生产投资的优惠  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按应纳税额继续减征 15%—— 30%的企业所得税。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 外商投资举办的出口企业,在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 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按 15%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主导产品超过50%以上的,按 15%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基础项目投资的税收优惠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 15年以上,经企业申请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 1— 5年, 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海南经济特区的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等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 15年以上,经企业申请海南省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 1— 5年免税, 6— 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特定项目投资的税收优惠  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 500万美元,经营期 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 1年免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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