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条约法lawoftreaties内容摘要:

某些属于具体业务事项的协定,以及同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经缔约双方同意或者依照有关国际组织章程的规定,也可以只使用国际上较通用的一种文字。 —— 《缔结条约程序法》 甲乙两国缔结某条约时,约定甲乙两国的文字的文本同样为作准文本,并以第三种文字作为参考文本。 条约生效后,两国发现三个文本中的某些用语有分歧:依乙国文字文本进行解释对甲国有利,而依第三国文字文本进行解释,对乙国有利。 依据 《 维也纳公约 》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 A.甲乙两国应接受各自语言文本的约束 B.甲国可以依乙国文字文本进行解释适用,因为该文本对甲国有利且为作准文本 C.乙国可以依据第三种语言文本进行解释适用,因为该文本为参考文本,不必考虑甲乙两国的语言文本 D.由于三种文本用语有分歧,该条约无效 第三节 领海的无害通过 A分节 适用于所有船舶的规则 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进行武力威胁使用武力;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在领海内须在海面上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 1989年美苏联合声明:所有船舶,包括军舰 ❒ UNCLOS1982有关领海内无害通过的规定,不妨碍沿海国按其法律规章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必须事先得到该国许可或通知该国的权利 C分节 适用于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 B分节 适用于商船和用于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 疑难问题讲解 联合国宪章的解释权问题 : 黄瑶 一、概念 ❒ 更改条约内容 二、条约的修订原则和程序 ❒ 依协定 ❒ 程序 : ❒ 修正 ( amendment) 修改 ( modification) 第五节 条约的修订 一 、 除条约另有规定外 , 多边条约之修正依下列各项之规定。 二 、 在全体当事国间修正多边条约之任何提议必须通知全体缔约国 , 各该缔约国均应有权参加: ( 甲 ) 关于对此种提议采取行动之决定; ( 乙 ) 修正条约之任何协定之谈判及缔结。 三 、 凡有权成为条约当事国之国家亦应有权成为修正后条约之当事国。 四 、 修正条约之协定对已为条约当事国而未成为该协定当事国之国家无拘束力 , 对此种国家适用第三十条第四项 ( 乙 ) 款。 五 、 凡于修正条约之协定生效后成为条约当事国之国家 , 倘无不同意思之表示: ( 甲 ) 应视为修正后条约之当事国 , 并 ( 乙 ) 就其对不受修正条约协定拘束之条约当事国之关系言 , 应视为未修正条约之当事国。 一、多边条约两个以上当事国得于下列情形下缔结协定仅在彼此间修改条约: ( 甲 ) 条约内规定有作此种修改之可能者;或 ( 乙 ) 有关之修改非为条约所禁止 , 且: ( 一 ) 不影响其他当事国享有条约上之权利或履行其义务者; ( 二 ) 不关涉任何如予损抑即与有效实行整个条约之目的及宗旨不合之规定者 二 、 除属第一项 ( 甲 ) 款范围之情形条约另有规定者外 , 有关当事国应将其缔结协定之意思及协定对条约所规定之修改 ,通知其他当事国。 第六节 条约的无效、终止和暂停施行 一、条约的无效 ( invalidity) (一)条约无效的 理由 (二) 条约无效的 后果 二、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 (termination and suspension of the operation of treaties) (一)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原因 终止或暂停施行 上条约的终止或暂停施行 (二)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 后果 逾越 权限 缔约权限 特定限制 事实或情势 错误 文字错误 对国家强迫 对国家代表强迫 不平等条约 错误 (error) 诈欺 贿赂 与强行法冲突 强迫 绝 对 无 效 相 对 无 效 强行法无 溯及力 :溯及力 (fraud) (corruption) (coercion) 第四十六条 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之规定 一 、 一国不得援引其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表示为违反该国国内法关于 缔约权限 之一项规定之事实以撤销其同意 , 但违反之情事 显明 且涉及其具有 基本重要性 之国内法之一项规则者 , 不在此限。 二 、 违反情事若由对此事依通常惯例并秉善意处理之任何国家客观视之为显然可见者 , 即系显明违反。 第四十七条 关于表示一国同意权力之特定限制 如代表表示一国同意承受某一条约拘束之权力附有特定限制,除非在其表示同意前已将此项限制通知其他谈判国,该国不得援引该代表未遵守限制之事实以撤销其所表示之同意。 —— 1969 VCLT 第四十八条 错误 一 、 一国得援引条约内之错误以撤销其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 , 但此项错误以关涉该国于缔结条约时 假定为存在 且 构成其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必要根据之事实 或 情势 者为限。 二 、 如错误系由关系国家本身行为所助成, 或如当时情况足以使该国知悉有错误之可能 , 第一项不适用之。 三、仅与条约约文用字有关之错误,不影响条约之效力,在此情形下,第七十九条适用之。 —— 1969 VCLT It was clear from the record, however, that the maps were municated to the Siamese Government as purporting to represent the oute of the work of delimitation。 since there was no reaction on the part of the Siamese authorities, either then or for many years, they must be held to have acquiesced. The maps were moreover municated to the Siamese members of the Mixed Commission, who said nothing. to the Siamese Minister of the Interior, Prince Damrong, who thanked the French Minister in Bangkok for them, and to the Siamese provincial governors, some of whom knew of Preah Vihear. If the Siamese authorities accepted the Annex I map without investigation, they could not now plead any error vitiating the reality of their consent. —Case concerning the Temple of Preah Vihear1962 第四十九条 诈欺 倘 一国因另一谈判国之诈欺行为而缔结条约 , 该国得援引诈欺为理由撤销其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 —— 1969 VCLT 第五十条 对一国代表之贿赂 倘 一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表示系经另一谈判国直接或间接贿赂其代表而取得,该国得援引贿赂为理由撤销其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 —— 1969 VCLT 第五十一条 对一国代表之强迫 一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表示系以行为或威胁对其代表所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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