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再审程序内容摘要:

,缺席判决的”; ( 5)“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本条文最后一款中也有这方面的规定。  最后, 修正后的再审事由更加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 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应当予以再审的规定。 所谓超出了诉讼请求的情形,主要是指法院对当事人没有主张的实体权利,作出了判决或裁判。 例如,当事人仅提出给付直接损失的请求,而法院在判决直接损失的同时,对间接损失也作出了裁判。  以上我们分析了十一项再审事由。 未涉及到的还有: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再审方面其他事项的修改  ( 1)明确了特殊情形应延长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 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而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再审事由可能两年后才发现。 修改决定针对上述特殊情形适当延长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而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 2)明确了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程序,并且规定了再审的审查期间。 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对法院接到当事人再审申请后的受理审查期限、审查程序 、 审查方式以及审查结果的处理方式等,均没有作出规定。 各地法院的具体做法和程序也不尽相同。 由于程序的非法定化,必然导致审查程序不能统一和规范,给当事人的申请再审造成困难,使错误的裁判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纠正。 鉴于此,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按照修正案的规定,无论法院是否决定再审,对所有的再审申请都应当自收到当事人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依法作出再审裁定或驳回申请的裁定。 这就使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有了实质性的保障。 ( 4)完善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一是将检察院可以提请抗诉的法定情形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统一起来。 二是明确了人民法院收到检察院的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三是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法院如果下放管辖,仅限于证据和事实问题,其他问题导致的抗诉再审不能下放。 这也解决了实践中法院和检察院关于管辖方面的级别之争。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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