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经济法内容摘要:

出监事人数不得超过总数的 2/3,均为兼职。  与《公司法》中监事会的区别:  属于政府的监督机构派往国有企业的监督组织; 四、国有企业监事会  人员的组成是包括政府有关部门、经济、法律、金融、技术和企业经营管理专家以及被监督企业的领导人和职工代表。  监事会不干涉企业经营活动,只行使国有资产财产监督权。  监事会主要职责:监督、审议、评价和提供咨询。  监事会工作程序:每年一至两次,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五、国有企业稽察制度  稽察特派员的性质和职责  代表国家对国有企业(重点大型)行使监督权力的人员,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  稽察特派员的任职条件和管理  稽察特派员由国务院任免,一般由部级、副部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 60岁以下,政治、业务、思想方面的要求。 五、国有企业稽察制度  稽察特派员助理协助工作,由人事部任免,由司(局)处人员担任, 55岁以下。  工作管理机构包括:一是在国务院设有总署;二是设有稽察特派员办事处。  实行回避原则。 任期 3年,对同一企业不得连任,一般负责 5个企业。  工作方式:听取、查阅、调查、了解等方式开发稽察工作,并及时提交报告。 第二节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  一、产权界定的概念和原则  二、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  三、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 一、产权界定的概念和原则  产权界定的概念  是指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的归属进行确认的一种法律行为。  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不包括债权。 一、产权界定的概念和原则  产权界定的原则:  国家所有、分级分工管理原则;  “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 国有资产的范围。 包括 8方面内容:  ( 1)国有土地、矿藏、草原、森林等自然资源;( 2)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财产;( 3)军队财产;( 4)国家所有公共设施、文物古迹、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 5)全民所有制企业; 一、产权界定的概念和原则  ( 6)国家在国外的财产;( 7)国家对非国有单位的投资以及债权等其他财产权;( 8)不能证实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财产等。  在上述国有资产中,国家所有权有的是十分明确的;有的不够明确,有的虽然在法律上是明确的,但容易造成混淆。 因而,有必要对国有财产进行界定。 二、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 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党和人民团体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 国家机关占用、使用的资产;  凡国家机关及国有企业单位兴办或所属的事业单位,占用或使用的资产;  政党及人民国体中由国家拨款而形成的资产。 二、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 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产权界定  国家以货币、实物和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  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批准留给企业作为追加投资部分,以及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 以全民所有制和行政事业单位担保,用国内外借入资金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收益积累的净资产; 二、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  全民所有制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  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国的所有者权益;  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党团工会等组织占用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经费及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结余)。 二、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  (三)集体所有制中的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  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  国有企业在集体企业中的投资,以及应取得的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金及其权益;  集体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享受的优惠,包括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金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 二、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  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应予以追索或协商转为投资。  供销、手工业、信用等合作社由国家拨入资本金的;  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 二、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  (四)中外合资企业中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  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所形成的资产;  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按协议,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所形成的资产;  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份额所占的比例(不包括已提取的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 二、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  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  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取的中方的住房补贴基金;  企业清算或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上述办法办理。 二、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  (五)股份制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 国家投资形成的股份;  全民所有制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的;  全民单位按照投资份额应占有的公积金、公益金、未分配利润;  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三、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  (一)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的原则  坚持分级分工管理,非经法定手续,不得随意变更产权关系;  不得随意无偿调拨;  谁投资、谁拥有产权;  国家机关不能投资创办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 三、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  (二)界定的具体办法  国家机关创办的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应与该创办机关脱钩,其产权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管理。 但所属事业单位经批准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其产权归该单位拥有;  有关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关系不清或有争议的处理办法:( 1)长期占用或租用的房产,经多次投入、改造或翻新,房产面积或结构发生较大变动的,可由双方协商共同拥有; 三、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  ( 2)共同出资或由上级主管部门集资修建的职工宿舍、办公楼等,由出资单位按份额共同拥有产权;  ( 3)对于全民单位已经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但被另一些单位或个人占用,应由原征用单位进行产权登记,占用方按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 ( 4)全民所有制单位按国家规定以优惠价向职工个人出售住房的,产权没有完全让渡到个人之前全民单位对这部分房产应视为共有财产。 第三节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 一、国有资产评估的对象和范围  二、国有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  三、国有资产评估程序  四、国有资产评估方法 一、国有资产评估的对象和范围  国有资产评估即是对国家所有的资产进行评议估价。  评估原则: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  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情形:  资产拍卖、转让; 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中外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企业; 企业清算; 其他情形。 一、国有资产评估的对象和范围  可以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  资产抵押及其担保; 企业租赁; 其他情形。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规定,以下情形必须进行评估:( 1)企业整体资产租赁;( 2)国有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有单位;( 3)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4)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 二、国有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  国有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系统包括国有资产评估指导监督部门和国有资产评估机构两部分构成。  国有资产评估指导监督部门  国有资产评估指导监督部门为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在中央指财政部,在地方指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管理专门机构。 二、国有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  国有资产评估机构  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法人机构。  允许外国评估机构在中国设立中外合作、合资资产评估机构,允许外国资产评估机构来我国境内临时执行资产评估。 国有资产评估程序和方法  国有资产评估程序  申请立项;  资产清查;  评定估算;  验证确认。  国有资产评估方法  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和其他方法。 第四节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管理  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管理  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 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的工作:  国务院管辖的企业、行业总公司;  中央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全国性社会团体管辖的企业;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管理  在国家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公司; 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 中央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 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 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  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 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手续  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申请工商注册登记前 30天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章 公司法律制度  第 一节 公司法概述 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四节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 一、公司概念、种类和特征 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组建并登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 公司种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  我国《公司法》规定只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 公司的特征:  公司必须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  公司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团体;  公司必须是企业法人;  公司的所有权归股东共同所有;  公司最终由股东共同控制。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 二、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 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终止以及其他对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狭义的公司法是指关于公司设立、组织与活动的单个法律。  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行为法、强制法规范较多的法律。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 有限责任公司是资合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资本金制度,但公司股本不分成均等股份,股东仅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股东数有最低限额和最高限额,我国为 2人以上, 50人以下,也可设立国有独资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公开募股,不能发行股票;  股东的出资不能随便转让。 如需转让,应当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讨论通过;  财务不必公开,但应当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有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 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 5人以上,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发起人可以少于 5人。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要对公司的设立活动承担责任。 第四节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  一、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的企业法人。 第四节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  特征: 公司属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形式; 公司的组织形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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