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内容摘要:
确规定哪些情形下证人可以不出庭,而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2)明确规定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负担。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 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 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七)鉴定意见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受人民法院指派或聘请,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鉴定之后所提出的结论性意见。 在民事诉讼中,鉴定结论的用途也比较广泛,主要有技术鉴定、医学鉴定、文书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民诉法 72条规定:鉴定应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由人民法院制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在鉴定制度方面,修改后民诉法也有改进,包括鉴定申请程序、鉴定人的确定、法院的职权鉴定、鉴定人出庭义务及不出庭的法律效果、专家意见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专家就鉴定意见或案件中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等。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 ( 七 ) 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审判人员对争议的现场和物品等进行勘验 、 检查所作的实况纪录。 民诉中对当事人争执的大型财物 , 被损坏的不动产等 , 法院必须进行勘验 , 所作记录可以作为证据。 在民诉中 , 常常会感到与案件有关的现场和物证。 不便或根本不可能拿到法庭 , 为了查明案情 , 弄清事实真相 , 就要求审判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勘察。 此外, 明确规定 了 证据签收制度。 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予以签收注明。 这既避免了证据材料的遗失,也避免了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就此发生的争议。 新增设了诉前和仲裁前证据保全制度。 为了防止证据灭失或者难以取得,在情况紧急时,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进一步完善了证据保全制度。 明确规定举证时限制度以及举证迟延的法律后果。 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吸纳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证时限的司法解释以及举证时限实践的经验,在法律上确立了举证时限制度。第八章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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