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法与法律内容摘要:

 指称法理学中的那些更注重理论抽象或更注重以哲学方法研究问题的法理学,它是法理学中的较为纯粹的法理学或更高层次的法理学,也可以说是法理学中的一个具体的分支,与立法、法社会学以及法解释学相对应。 这种意义上的法哲学要早于奥斯丁( John Austin) 创建的近代意义上的法理学。  作为法理学的同义语。 与法理学含义大致相同。 (二)法哲学在西方的发展  18世纪末历史法学派代表人胡果:《作为实在法、特别是私法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 1798) 哲理法学派代表人物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1821) 实证主义的贝格博姆:《法律学和法哲学》( 1892) 分析法学派奥斯 丁 :《法理学讲演录》( 1885) 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发展历史 (一)作为学科意义上近代法理学诞生的标志  具备自己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 拥有自己的专门学者和专门著作  本身已经形成理论体系  既是法学整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同其他法学有明晰的界限 奥斯丁与法理学  (二) 创始人:约翰 •奥斯丁 ( John Austin)  (三) 标志性著作: 《法理学范围》( 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 1832年);《法理学范围》( 1861年再版)以及《法理学讲演录》( 1861) (四)奥斯汀的主要观点和研究方法  将法律与道德分开:法理学研究实际存在的法而不是应当存在的法,法理学不同于伦理学,它是法学的一个学科,其主要任务是研究实在法的特质和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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