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内容摘要:
人应当承担装卸费用,已经签发提单的,托运人应当将提单退回给承运人。 这也体现了 《 合同法 》 规定的合同解除的三种后果:终止履行、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其中退还提单不仅应是合同解除的后果,还是合同解除的前提条件。 试比较我国 《 海商法 》 、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对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规定的异同。 答案 • 承运人责任期间比较图 海牙规则 钩至钩,舷至舷 海牙 维斯比规则 同上 汉堡规则 港至港 我国 《 海商法 》 集装箱货:港至港非集装箱货:钩至钩,舷至舷 责任期间,是指根据法律,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必须负海上货物运输法规定的强制性责任的期间。 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三个国际公约都有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规定。 《 海牙规则 》 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货物卸下船时止,即所谓的 “ 钩至钩,舷至舷 ” ;而 《 汉堡规则 》 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承运人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即所谓的“ 港至港 ”。 与 《 海牙规则 》 相比, 《 汉堡规则 》 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我国 《 海商法 》 第 46条也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根据第 46条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分为两种:集装箱运输时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承运人在装货港接收货物到卸货港承运人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非集装箱运输时,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到货物卸下船为止,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 在责任期间内,承运人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适航、管货等强制性义务,在责任期间发生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当事人之间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减轻承运人的这些责任。 简单叙述收货人收货时检查货物的义务。 答案 • 收货人从承运人处收取货物时,有义务对货物进行检查。 如果货物处于不良状态,则应及时用书面通知承运人。 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是显而易见的,通知应当场做出。 如果不是显而易见的,应该在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七日内做出。 如果是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应该在交付的次日起连续十五日内做出。 对不通知的制裁是,初步认定交付的货物处于良好状态,对于货物在交付时的状态与提单记载不一致的原因的举证责任由承运人转至收货人。 但是如果货物交付时,收货人已经会同承运人对货物进行了联合检查或检验的,则无需就已经查明的灭失或损坏的情况提交书面通知。 承运人和收货人都可以在目的港交接货物前申请检验机构对货物状况进行检验,要求检验的一方应当支付检验费用,但有权向造成货物损失的责任方追偿。 在对货物进行检验时,承运人和收货人双方应当相互提供合理的便利条件。 如果是迟延交付,收货人必须自交货次日起连续六十日内提出延迟造成经济损失的书面通知,否则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我国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沿海运输法律制度的主要不同。 • 我国沿海运输和国际海上运输的法律制度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几点: •首先,使用的运输单据不同,前者使用运单,而后者使用提单。 •其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 前者承运人责任制度是严格责任制,而后者承运人的责任制度是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 •第三,形式上的要求不尽相同。 关于危险货物 • 承运人承运一担花生制品从达喀尔运至多米尼加共和国并签发了提单。 船舶到达目的港后发现货物中滋生了谷斑皮蠹,并且蔓延到相邻货舱中小麦中。 当地检疫机构将货物和小麦抛入海中,由此给承运人造成了巨大的运费损失以及接踵而来的诉讼风险。 据此,承运人提起诉讼,要求花生制品托运人承担承运人遭受的运费损失、船期损失以及其他由此造成的费用。 判决与评析 • 【 法院判决 】 英国上诉法院认为,谷斑皮蠹是在货物托运时就存在于货物当中的,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承担其托运危险货物而给承运人带来的损失,但是海牙规则第 6条应该严格适用,如果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没有恶意,那么承运人不能要求托运人对其损失负责。 【 评析 】 该判决表明,根据 《 海牙规则 》 第 6条,危险货物造成的损失应该由托运人负责,但托运人承担货损赔偿责任的前提在于其有恶意。 【 案例来源 】 [1996] 1 Lloyd’s Rep 577. 五、提 单 •提单是一种重要的运输单据和有价证券 ,在国际贸易中处于中心地位。 它曾经 为国际贸易的发展作出过重大贡献,目 前这种单据仍然有存在的价值。 海上货 物运输中的许多重要制度都源于提单的 使用。 使用提单的好处 • 提单使抽象的权利表现在具体的单据上,使其易于被识别,易于被转让,从 而简化了交易。 • 提单减少了国际贸易中的商业风险。 • 提单促成了财产权的迅速转移,有利于 资源的合理利用。 提单的发展前景 •提单合理性的前提:单据比货物流转更 快 •目前提单面临的最大挑战:单据流转速 度慢,伪造的危险大 • 两派观点:废除或改革 (一)提单的定义 •第 71条: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 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 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 单证。 (功能定义) •提单和其他运输方式中的运输单据区别 的关键:交货凭证、可转让 (二)提单的种类 • 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shipped B/L, 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 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named B/L, order B/L, Blank B/L) • 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clean B/L, foul B/L) • 直达提单和转船提单 (direct B/L, transhipment B/L)、转换提单 (switch) • 班轮提单和租船合同下的提单 (liner B/L, charterparty B/L) • 其他特殊的提单:倒签提单、预借提单 甲板货提单、过期提单、短式提单 以案说法 • 在英国法院审理的 1951年 The Ardennes案中 ,承运人与托运人口头约定将柑橘直接运到伦敦,但提单上却有可以绕航的条款。 实际上承运人确实先到别的港口。 托运人起诉,承运人以提单上的绕航条款抗 辩。 • 法院判决:在托运人手中,提单不是合同而只是合同证明,提单条款不能推翻承运人的口头承诺。 因为提单是在合同订立后才签发的,而且由承运人单方 签署,托运人根本没有反驳的机会。 提单的功能 … 提单作为运输合 同证 明 • 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是运输合同的初步证 明。 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运输合同和提 单记 载不符,依据运输合同决定。 • 提单在托运人以外的其他提单持有人手 中是权利义务的唯一证据。 (第 78条) 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运输合同和提单记 载不符,依据提单记载决定。 • 问题:提单持有人能否援引提单以外的运输合同条款。 提单的证明效力 案 • 承运人进行提单项下的运输,据提单记载有 1, 000包黄麻在装货港装船,但是在卸货港交货时发现只有 988包。 承运人主张原本装运时就少两包,因此不承担短货责任。 【 法院判决 】 法官认为,英国法下,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时,提单中记载的货物数量和重量数据只是记载内容的初步证明。 承运人进行举证,证明并没有如提单记载数量的货物装上船舶,从而免除其责任。 但是承运人的证据必须有足够的说明力,仅仅指出存在少装运的可能性是远远不够的。 因此,本案中的承运人必须对货物的短少负赔偿责任。 【 评析 】 该案判决反映了英国法对于提单的证明力的看法,即对于其上所记载的内容。第三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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