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民事诉讼法学概述内容摘要:

证司法公正的实现。 如公开审判原则、黑箱操作。 23  第三、诉讼法规定了运用证据的一系列科学规则,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  第四、诉讼法通过精心设计的诉讼程序,使案件错误,偏差减少到最小程度,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  第五、诉讼法保证实体法的高效实施。 如:期限制度、简易程序。 24  第三、诉讼法规定了运用证据的一系列科学规则,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  第四、诉讼法通过精心设计的诉讼程序,使案件错误,偏差减少到最小程度,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  第五、诉讼法保证实体法的高效实施。 如:期限制度、简易程序。 25  三、诉讼法的独立价值  第一、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保障体制强调了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法律关系主体地位。 刑讯逼供、秘密审判产生的判决,即使客观真实,也因诉讼过程的野蛮,落后、专制而很难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接受。 (程序保障在广义上意味着为了保证审判的公正而在程序上或制度上设定的种种要求和规范性做法)。 26 第二、诉讼法在某种程度上弥补实体法的不足并创制实体法。  诉讼法的工具价值是以实体法的完善为前提的。 但即使在制定法国家,实体法也不可能对什么问题都规定清楚。 在实体法缺乏规定需按法的精神或政策来判时,法官享有更大自由裁量权。 这样通过法官判决填补实体法空白,解释实体法模糊或不具体之处,弥补实体法不足。 27  第三、诉讼法规定的民主、公正程序使判决得到社会的尊重和当事人的认可。 法官是公正的化身,法的化身,人们可以丑化总统但很少丑化法官。 我国法官与公众无距离。  第四、诉讼法在特定情形下限定了实体法的实施。 司法权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被动性,即不告不理,告什么理什么。 从而使民法、行政法确认的实体权利无法行使,刑法规定的犯罪得不到惩罚。 28  以下是去年南方周末的一篇评论文章的部分内容,通过该摘要,加深对该问题的理解。  既然要在中国如此众多的从事法学研究的人士中“选秀”,而且将其定义于“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那么,我们有理由期待,这必是一场优中选优、精英云集的大赛,选出的“杰出法学家”,也一定是中国法学界的佼佼者。 但是很遗憾,对那些被冠以“十杰”称号的生疏面孔,人们根本不知道他们是何方英雄,更谈不上“具有原创意义”的学术观点。 这使我感到费解,“杰出法学家”到底杰出在什么地方。 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薛刚凌为例,她在当选第五届“十杰”之后,在颁奖大会上有一个主题发言,题目是 《 论实体法治与程序法治 》 ,直听得我两眼发愣,感到后怕。 29  这位女教授在简述了程序法治和实体法治的价值后说:“程序法治是不是适合我们国家的国情是需要重新思考的。 ”她由此作出一个惊人的判断:“纯粹的程序法治不符合中国的国情,程序法所要具备的条件在中国很不健全,有很多缺失的地方。 ”原因何在。 是因为中国有“轻程序,重实体”的传统。 如果薛刚凌的观点成立,我们则可以自豪地说,中国千百年来就是法治国家。 难道不是吗。 君不见,中国封建社会的县太爷审案,衙役手持杀威棒站立两旁,县太爷惊堂木一拍:“大胆狂徒,还不从实招来,免受皮肉之苦。 ”这既是追求实体正义的最直接的表现,也是最有效的手段,比那些繁琐的、最后可能因为程序违法而放掉犯罪分子的程序正义要实在得多。 30  薛刚凌教授作为一个研究法律的学者,她应当明白,现代社会之所以不同于封建专制社会,其中根本的区别在于,一切公权力皆来自人民的授权,任何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正当程序。 从这个意义上说,程序正义既是约束公权力的必要手段,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准。 在法治社会,目的正确并不能构成权力行使的合法依据,有时候,我们看到一些行政诉讼案件,单纯从具体行政行为的实体上并没有错误,但行政机关却因为程序违法而败诉,就是这个道理。 正如薛刚凌教授所言,中国有“轻程序,重实体”的传统,这种片面追求实体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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