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开发管理的根本任务和主要职能内容摘要:

部审批:部发证的采矿权。  省级审批:部发证以外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和省发证的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 采矿权交易 矿业权交易机构(省矿业权交易中心)  省国土资源厅报经省编委批准,成立了浙江省矿业权交易中心。  各市采取新建或在市级土地交易中心或市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增加职能等方式建立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  县级不建立矿业权交易机构。 矿业权有形市场监管  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市场交易行为, 以公开促规范,以规范求公正,以公正树公信,更充分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作用。  基本要求是:  矿权交易全部进场,  交易信息全面公示,  交易过程全程监管。  凡是招拍挂的,一律进场公开操作;  凡协议出让的,先公示再批准;  凡转让的,一律进场接受公开监督。 (五)组织调处重大采矿权权属争议、纠纷;  随着采矿权市场的不断发展,采矿权资本化日益显现,采矿权权属纠纷有增多趋势。  刑事或民事诉讼,主要为经济利益引起。  国家建设须注销、收购相关采矿权引起争议等。 重点是 争议调处。  需要管理部门予以仲裁或裁决。 争议纠纷的情形  因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必须关闭的  因市场主体原因造成纠纷的  因估价不合理造成争议的  因群众信访引起采矿权难以实施的  因采矿权抵押、经济纠纷等引起采矿权争议的  等等。 (六)组织指导全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 主要内容:  现有矿山和新办矿山实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  对历史上( 实施备用金制度之前 )已关闭的废弃矿山组织生态环境治理。  创建绿色矿山。  此项职能的关键词是: 生态治理。 发展绿色矿业,走出一条矿产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新路子,是我省矿业企业 “ 十二五时期 ” 的必然选择。  在 指导思想 上,落实好“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要求;  在 工作理念 上,把发展绿色矿业贯穿于矿产开发全过程;  在 工作抓手 上,做好环保优先条件下的矿产开发,做到三个高:高门槛准入、高标准开发、高要求监管;  在 工作举措 上,发挥规划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中的引领作用。 已设采矿权的治理备用金制度  ( 1)实施依据  《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 有关条款; 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 (浙政发 [2020]81号)。  ( 2)实施目的  落实“谁破坏,谁治理”原则,建立矿产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机制。  ( 3) 费用性质  治理备用金为采矿权人所有 , 不属于事业性收费。  采矿权人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及其在闭坑 、 停办 、关闭矿山后为保护矿山自然生态环境 , 防止地质灾害和水土流失 、 恢复植被等工作应缴纳的 备用治理费。  ( 4)实施主体  备用金制度实行属地管辖,由矿山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 ( 5) 责任主体  采矿权人应尽的义务  ( 6) 方案编制  每个采矿权人都必须编制矿山地质环境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经专家审查后,作为治理工程验收的主要依据。  新办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在开发利用方案的基础上编制和审查。  老矿山要补做矿山地质环境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 ( 7) 收取标准  法规规定的收取原则:按照不低于治理费用的原则收取。  实际工作中对收取原则和收取标准的掌握:对一般矿山 , 按标准收取;对按标准收取不够治理的 ,可按该矿山的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的预算数字收取。  ( 8) 收取方法  采矿权人原则上应 一次性 缴纳治理备用金。 不得低于治理费用。  ( 9) 责任落实  采矿权人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 《 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书 》  ( 10) 资金管理  收取治理备用金时必须使用由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印( 监 ) 制的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收据。  同级财政专户储存 , 专款专用 , 不得挪作他用。  ( 11) 实施验收  采矿权人应根据治理方案边开采 , 边治理 , 在矿山闭坑后集中治理。 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采矿权人完成治理任务后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 验收合格的 , 治理备用金及其利息返还采矿权人。  采矿权人不治理或经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 , 治理备用金及其利息全部或部分转为治理费用 , 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治理。 原已废弃矿山的生态环境治理管理  废弃矿山是历史遗留的产物 , ( 在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实施之前就已经废弃 ) 即采矿权已经灭失。  废弃矿山的生态环境治理是 “ 绿色浙江 ” 和 “ 生态省 ” 建设的重要内容  2020年治理率达到应治理矿山的 60% ,到 2020年完成 80%  组织管理  废弃矿山的治理在地方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开展 , 国土资源部门牵头。  治理重点  城市周边 、 风景名胜区 、 地质遗迹保护区 、重要基础工程设施保护区 、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废弃矿山为治理的重点。  技术支撑  做好废弃矿山的确认和面积测量 、 治理工程建设 、 建立管理数据库等工作。  落实资金  多渠道筹集治理资金:财政投入;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投入;采矿权出让所得;与土地整理、造地等相结合,在新增土地收益中提取治理资金等。  与采矿权有偿出让相结合,通过采矿权市场化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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