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中小与非公有制企业上市融资培训内容摘要:

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最近 1个会计年度的 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 在用的 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 重要资产 或 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法定条件 ——财务会计 主板(含中小板) 定性要求 40 三、企业发行上市的条件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 ,且 持续增长 ; 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 500万元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 5,000万元 ,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 30%。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 2,000万元 ,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万元。 法定条件 ——财务会计 创 业 板 非每年增长,要求趋势增长。 允许“ 耐克型 ” 企业申报上市,即最近一年均高于前两年。 以母公司报表为准,同时考察合并报表。 41 三、企业发行上市的条件 募集资金 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并且有明确的用途。 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 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 生产经营规模 、 财务状况 、 技术水平 和 管理能力 等相适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 、 投资管理 、 环境保护 、 土地管理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 同业竞争 或者对发行人的 独立性 产生不利影响。 法定条件 ——募集资金 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 创业板 42 三、企业发行上市的条件 —— 理解及审核重点 主体资格 —— 关于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张三、李四 集团公司 股份公司 国资委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 子公司 股份公司 法人 自然人 上市主体 43 三、企业发行上市的条件 —— 理解及审核重点 主体资格 —— 关于实际控制人 为什么要保持实际控制人不变。 ——旨在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标准,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能力,以便投资者在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拥有较为明确预期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 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 /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规范运作; 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 3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 注意: 如果发行人最近 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符合 “ 多人共同控制 ” 的条件 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要求锁定三年,稳定股权结构 44 三、企业发行上市的条件 —— 理解及审核重点 主体资格 —— 关于实际控制人 ——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 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首发前 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 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 注意:建议采取股份锁定(锁定三年),作为判断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的重要因素 视同公司控制权未变更 45 三、企业发行上市的条件 —— 理解及审核重点 主体资格 —— 关于实际控制人 国资委无偿划转直属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股权或者对该等企业进行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 (一)有关国有股权 无偿划转 或者 重组 等属于国资管理的 整体性调整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 按照相关程序决策通过 ,且能够提供有关决策或者 批复文件 ; (二)发行人与原控股股东 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大量的关联交易 ,不存在故意规避 《 首发办法 》 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的情形; (三)无偿划转、重组等 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层、主营业务和独立性无重大不利影响。 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属国有企业与地方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股权或者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但是应当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提交相关批复文件。 国有股权无偿划转 46 三、企业发行上市的条件 —— 理解及审核重点 主体资格 —— 关于主营业务 对同一控制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重组后整体上市。 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优化公司治理、确保规范运作,对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政策鼓励 被重组方应当自报告期期初起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如果被重组方是在报告期内新设立的,应当自成立之日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 被重组进入发行人的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的业务具有相关性(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 视同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重组的意义  收购股权  收购经营性资产  以股权、经营性资产增资  吸收合并被重组方 重组方式 47 三、企业发行上市的条件 —— 理解及审核重点 主体资格 —— 关于主营业务 控股股东 子公司 实际控制人 A1公司 A2公司 主营业务: 研发、生产豆浆机等小家电,并全部销售给 S2公司后实现对外销售 主营业务: 生产、销售电饭煲; 销售 A公司的产品 问题: A与 A1之间存在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须进行同一控制人下的业务重组 发行人( A公司) 48 三、企业发行上市的条件 —— 理解及审核重点 主体资格 —— 关于主营业务 重组是否影响 业绩连续计算。 T年 (重组年) T1年 T+1年 T+2年 A:发行人的资产总额 or营业收入 or利润总额 A1:被重组方的资产总额 or营业收入 or利润总额(剔除与 A的关联交易) A1≥A的 100% A的 100%≥A1≥A的 50% 运行一个会计年度 申请发行 A的 50%≥A1≥A的 20% 申请发行 :中介对被重组方开展尽职调查并发表意见,提交财务会计资料 申请发行 :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 49 三、企业发行上市的条件 —— 理解及审核重点 主体资格 —— 关于股东超过 200人 —— 原则上不要求、不支持为上市而进行清理。 —— 如股东自愿转让,需由 保荐机构、律师对转让双方进行 核查 :是否知情。 是否自愿。 是否存在纠纷。 是否存在委托代持。 —— 每个股东都要出具书面意见,争取确权 100%。 股东的股东超过 200人 (如属小股东且本身就是上市公司除外 )。 —— NO 城商行和农商行的股东超 200人。 —— 银监会的审批 委托持股、信托持股(需要直接量化到实际持有人)。 —— NO 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 —— NO ——对于在发行人股东及其以上层次多家公司或单纯为持股目的设立的公司,股东人数应 合并计算。 股东数量 如何计算。 超过 200人怎么办。 50 三、企业发行上市的条件 —— 理解及审核重点 主体资格 —— 关于上市前多次增资或股权转让 —— 是否真实。 定价是否合理。 —— 是否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 是否签署了合法的转让合同。 —— 是否是转让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 是否已经支付价款、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 —— 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是否存在代持股份的情形。 —— 转让原因是否合理。 —— 新股东与发行人或原股东、保荐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披露新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并说明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 涉及国有股权,是否履行国资批准、招拍挂等出让程序。 ★★ 在审企业出现增资引入新股东,或出现股东(无论大小)进行股权转让,须撤回材料重新申报★★ IPO前能否多次增资和 /或股权转让。 51 三、企业发行上市的条件 —— 理解及审核重点 主体资格 —— 关于上市前的出资及股权转让 涉及国有股权转让、国企改制问题。 未经评估、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净资产 „„ ,弥补方式: ( 1)核查改制当时是否存在相关特殊规定或文件; ( 2)国资部门的事后确认文件,重大程序瑕疵需取得省级国资确认 集体资产量化或奖励给个人。 律师出具合法性意见、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确认意见 工会、职工持股会清理等问题。 应有工会会员及持股会成员一一确认的书面文件,不宜采取法院判决方式 突击入股问题 —— 重点关注。 防止利益输送,中介项目人员、政府人员 有限合伙制。 上市前必须转让,形成有限责任关系 历史上的瑕疵 怎么办。 52 三、企业发行上市的条件 —— 理解及审核重点 主体资格 —— 关于历史出资不规范 历史上出资不到位、抽逃注册资金。 ——慎重对待,根据金额和比例做出重要性判断 ——不构成审核障碍的情形:出资不实在后期运作中补足、比例较小、无形资产比例较高、相关股东无纠纷、债权人无争议 ——重大出资不实情况:必须纠正,从该时点之后运行满三年方可申报上市 风投、其他投资者与发行人之间的对赌协议必须在上市前予以取消。 53 三、企业发行上市的条件 —— 理解及审核重点 主体资格 —— 关于股份锁定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包括一致行动人)锁三年 发行前一年从应当锁三年的股东处受让而来的股份锁三年 高管的直接、间接持股,均需符合公司法 142条的锁定要求 主板(含中小板): 发行前一年(刊登招股书)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工商变更日)锁定三年 创业板: 提交发行申请(证监会受理日)前六个月内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工商变更日)除锁定一年外,还须承诺 24个月内,锁定 50%。 54 三、企业发行上市的条件 —— 理解及审核重点 主体资格 —— 关于外资化架构 何为 “ 假外资 ”。 —— 本来是境内个人持有的境内企业,境内个人在境外设立 SPV,然后将境内企业股权转给 SPV。 外资化架构不变的企业上市,目前存在的问题: —— 资金流动、股权安排、股东承诺等情况比较复杂,如公司治理、股权退出、对赌条款等情况难以核实; —— 避税港公司本身缺乏透明度,控股股东等情况难以核查; —— 假外资现象突出(超过三分之一),对经济存在负面影响。 “ 假外资 ” 申报上市的解决办法。 —— 恢复为境内直接控股。 如果没有导致实际控制人、高管、业务的调整,且外资化和落地过程符合外资、外汇管理规定,不构成上市障碍。 对于境内企业外资化后转让股权的部分,可以保留,仅要求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部分恢复为境内直接控制。 55 独立性 —— 关于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性 —— 部分上市:关注发行人和集团业务相关性,资金、人员、采购、销售等方面实际运作是否分不开; —— 整体上市:对集团经营性业务,原则是要求整体上市。 包括关联性比较强的业务,如上下游业务、管理层重合等; —— 商标:如为发行人主要使用,必须为发行人所有,不能为股东方所有并由发行人无偿使用。 如果在发行人所有之后,集团和股东使用可以通过相应的关联交易程序予以解决; —— 资金占用:历史上的资金占用需要在申报前解决,归还占用资金后分析资金占用的原因是否消除,并从制度上予以修订 三、企业发行上市的条件 —— 理解及审核重点 56 三、企业发行上市的条件 —— 理解及审核重点 独立性 —— 关于同业竞争 同业竞争 —— 严格禁止,申报前必须解决 是主业突出,还是整体上市。 目前更侧重于整体上市,对集团经营性业务,原则上要求应整体上市。 业务相同,为包装业绩而剥离不符合整体上市要求;即使是不同业务,也不鼓励剥离,重点鼓励整体上市。 案例: 06年 9月,某药业股份公司将控股的两家药业子公司股权转让给控股股东,理由为子公司主营业务与公司的发展战略不一致; 07年 1月将该两个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范围。 实际原因为两个子公司每年合计亏损 700万元。 存在问题:业务相同,为包装业绩而剥离不符合整体上市要求。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从事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同业竞争的概念 57 三、企业发行上市的条件 —— 理解及审核重点 独立性 —— 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① 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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