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分析内容摘要:
发 [2020]70号文件则规定在两法合并前统一为 5%;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则规定残值率不得少于 10%,国税发 [2020]127号文件第四条则规定在两法合并前一律为 10%;在稽查实践中经常发现纳税人由于残值率低而被纳税调整的案例,在 2020年的汇算清缴中仍应注意固定资产残值率的确定问题。 ② 新所得税法中将固定资产的残值率确定权交由纳税人自行确定,主要是同新企业会计准则趋同的考虑。 19 二、 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分析 资产处理之变 — 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 1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 按照固定资产预计 尚可使用年限 分期摊销 扣除办法第 31条: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 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① 称呼不同。 旧法中表述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称为“递延资产”,而新法则称为“改建支出”; ② 国税发 [2020]84号文件 31条规定:满足条件之一 的为大修理支出(改良支出) ⅰ 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原值 20%以上; ⅱ 经过修理后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两年以上 ⅲ 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③ 条例 69条规定: 同时符合 两个条件,为大修理支出: ⅰ 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 50%以上; ⅱ 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 2年以上。 ④ 改建支出和大修理支出的界限在于,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的支出,而大修理则是维持目前功能的大修理支出。 2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按照 合同规定的剩余租赁期分期摊销 租赁剩余期限与改良工程耐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 3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 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4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兜底条款 开办费属于旧法和会计制度的差异,旧条例细则 34条规定,应当在不短于 5年内分期扣除;在新所得税法下长期待摊费用没有提到开办费, 开办费应当可以从会计制度,在税前一次性列支。 总结 区分固定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和当期费用,是企业所得税法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原则的直接体现。 新法中对于资本化的标准提高,政策趋于宽松,企业可以得到更多的税收利益。 在新法中规定大修理支出必须达到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 50%以上,意味着很少能有修理支出被定性为大修理支出。 20 二、 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分析 资产处理之变 无形资产摊销及加计扣除 项目 序号 项目 新法规定 旧法规定 (一 )摊销方法 直线法( 条例 67条 ) 新法同旧法无变化 (二 )摊销年限 1 自行开发 条例 67条 :不得低于 10年 新法同旧法无变化 2 投资或受让的无形 资产 条例 67条: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否则按照不得低于 10年摊销。 新法同旧法无变化 3 外购商誉 条例 67条 :外购商誉不允许摊销,但是在企业只能个体转让或清算时,准予扣除。 国税发 [2020]84号文件第 24条第二款规定:无论是自创还是外购的商誉 ,均不允许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 (三 )加计扣除 1 未形成无形资产的 新法 30条、条例 95条 :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 无论内资还是外资企业均有三新开发费用的规定。 2 形成无形资产的 新法 30条、条例 95条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 21 二、 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分析 公益性捐赠之变 旧 法规定 新法规定 将纳税人的捐赠区分为两类:公益、救济性捐赠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并规定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比例则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 3% 新法作了调整: 一是调整了名称,以 公益性捐赠 进行称呼; 二是将税前扣除比例调整为 12%。 三是将计算依据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 利润总额。 22 二、 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分析 计算依据之变 旧法规定 新法规定 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如果有关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的有关税收规定相抵触的,须按照国家的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 其中,国家的有关税收规定包括了为数众多的的规范性文件。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也就是说,纳税人自 2020年 1月 1日起,只须按照 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 的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而不再按规范性文件计算。 23 二、 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分析 税收优惠政策之变 旧 法规定 新法规定 对税收优惠的规定相当简单和原则 一是符合条件的 小型微利企业 ,实行 20%的优惠税率。 二是国家需要 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实行 15% 的优惠税率。 三是扩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四是对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五是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是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 七是法律设臵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批准的执行上述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 八是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24 二、 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分析 税收优惠权之变 旧法规定 新法规定 虽然没有明确对税收优惠权作出限定,但从其规定分析,国务院、乃至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都有相当的权限。 其一,从总体上明确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 规定; 其二,规定了税收优惠办法的备案制度,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 25 二、 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分析。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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