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讲座全部内容摘要:

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五)代理机构职责。 条例十三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经办采购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职责权限应当明确,相互分离。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通知》(财库 [2020]69号)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细化评审工作程序,组建评审委员会,并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 要核实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要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要求解释采购文件,组织供应商澄清;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要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和评审工作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向财政部门反馈。 省级以上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工作现场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七、供应商条件(部分)和严禁行为 (一)供应商条件。 采购法第二十一条 规定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中国公民)。 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主要包括合伙企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自然人为民法通则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的公民。 企业包括合伙企业,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提供执业许可证;个体工商户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 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条例十九条解释为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刑事处罚指经营活动违法受到刑法处罚,非经营活动受刑事处罚及高级管理人员违法受刑事处罚不计其内。 较大罚款是我省规定《省政府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的通知》(冀政函[1997]46号)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的数额 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 5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5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 1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10000元以上罚款,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限制性条件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此款不适用于资格预审,预审后只能留一家)。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签有合同关系商业行为)。 注:直接控股:出资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 50%以上或股分占股分有限公司股本 50%以上,为绝对控股;出资或占股虽不到 50%以上,但表决权对股东会、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为相对控股。 管理关系存在管理与被管理上下级关系事业单位。 不包括间接控股和管理关系。 公司实际控制人: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实际控制人不属于直接控股。 只能是不同品牌不同生产商之间竞争,不能存在利益冲突。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八、对评审专家要求和评标委员会职责、义务 (一)法律规定:条例第 3 41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 二)专家抽取:一般在财政部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财政部 18号令第 48条:对招标的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通过随机抽取难以适应评审专家的,经设区市财政部门批准,招标的可采取选择方式;财政部 74号令第 7条 3款(包括竞争性磋商办法财库 [2020]214号第 25条)规定:竞争性谈判、磋商方式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随机抽取难以适应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部门同意,可自行选取定专家,其中有一名法律专家。 自选专家也要承担相应权利和责任。 (三)回避 专家执行条例第九条 .采购法第十二条规定: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四)咨询类专家可以不从专家库中抽取,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自行确定。 专家条件相关领域工作 8年以上,本科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五)评标委员会职责:招标办法( 18号令) 第四十四条规定: 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 ,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 (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并作出评价。 (2)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3)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 ,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4)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非招标办法( 74号令)第八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2)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 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 3)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4)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5)编写评审报告;( 6)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评标委员会组成:招标办法( 18号令 )第四十五条 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其中 ,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数额在 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 ,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 ,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 ,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七)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招标办法( 18号令)第四十九条和非招标办法( 74号令)基本大体相同 规定: (1)遵纪守法 ,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 ,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对评标过程和结果 ,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4)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5)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6)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八)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 评审中的复审:复审是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至审评报告签署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对评审意见的检查。 复核只针对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畸高或畸低、政策功能价格计算错误。 对竞争 性谈判和询价,只能是资格性审查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两种。 复核后发现证明审结果确需修改诉,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应当修改评审结果 ,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 重新评审:签署评标报告,评标活动完成后,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对自己评审意见重新检查。 情形为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畸高或畸低、政策功能价格计算错误。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或磋商小组进行重新评审。 非招标办法( 74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竞争 性谈判和询价,只能是资格性审查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两种,才能组织重新评审。 谈判和询价小组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评审的,应重新 开展采购活动,并书面报告财政部门。 配合协助答复:评审专家对质疑事项配合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质疑事项出具意见。 (九)废标: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重新开展采购: 非招标办法( 74号令)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A:竞争性谈判重新开展:(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家的,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即 :公开招标合格供应商只有两家的可以改为竞争性谈判,竞争 性谈判可为两家)。 B:单一来源重新开展:(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C:(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竞争性磋商 D:(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 (市场竞争不充分科研项目及扶持的科研成果转化项目,可为 2家报价),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家的。 九、政府采购程序 一般采购程序: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上报;政府采购计划报批或核准(备案);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与签订代理协议;招标文件编确定采购需求(采购标的物技术、规格和性能、功能及质量确定)与评审标准;公共服务合同征求社会意见;招标公告;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质疑与澄清;抽评审专家;开标与评标和收取投标保证金;决定中标;发中标通知书;公告招标结果;招标结果质疑与投诉处理;签订采购合同;收取履约保证金(退投标保证金);公告采购合同与采购文件、验收;支付采购资金;绩效评价;责任追究;退付履约保证金。 不同采购方式的具体程序: 招标程序:资格审查、招标公告与邀请、投标、开标、评审、决定中标、发中标通知。 以后程序相同。 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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