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与法律内容摘要:
)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如设定注册资本、注册地、股东身份等)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能否要求长城杯、鲁班奖等。 见后页问题) •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 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 (如、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合伙企业)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链接 :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 ( GB/T 47542020) E建筑业、 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链接: 《 招标投标法 》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 •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 •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第三章 投标 •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 提示: 如要求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等。 •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 关键词 : 母子公司、关联公司 •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 投标截止时间前 书面通知招标人。 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 《 招标投标法 》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 ,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提示: 投标文件的撤回及其法律后果 (见下页) 投标文件的撤回及其法律后果 投标文件的撤回 • 撤回是指投标人收回全部投标文件,或者放弃投标,或者以新的投标文件重新投标。 • 撤回的时间: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 进行。 • 法律后果: 投标文件属于要约,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 撤回投标文件就是撤回要约,投标人不再受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约束。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后,在 投标截止时间之前 ,还可以再次递交投标文件。 • 《 合同法 》 第十六条第一款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 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 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相关投标均无效。 • 联合体投标注意事项 ( 1)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 2)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 3)联合体的资质等级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 • 链接: 《 招标投标法 》 第三十一条(见下页) •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为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 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 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 弄虚作假 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 链接: 《 招标投标法 》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 3个的, 不得开标 ;招标人应当 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 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 综合评标专家库。 • 第四十六条 除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规定的 特殊招标项目 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 (续上页)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 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 第四十七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称 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 • 链接: 《 招标投标法 》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 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 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 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 第五十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 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 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 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 续上页: •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 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 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 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 第五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 评标委员会成员 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 链接: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 (七部委第 12号令) •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 公示期不得少于 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 评标结果有异议 的,应当在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 收到异议之日起 3日内作出答复 ;作出答复前,应当 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履约保证金 ,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 提示: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性质 • 法律性质。 • 不提交的法律责任。 • 双倍返还有效否。 (见下页) •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 合同实质性内容 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 合同签订后 5日内向 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关键词: 实质性内容、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建设工程合同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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