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学internationaleconomiclaw内容摘要:

 与国际重复征税的区别:( 1)纳税人不同( 2)税种有可能不同 国际重复征税的 消除或缓解 征税权完全划归一方,排除了另一方对该征税对象的征税权 规定某一征税对象可由双方分享征税权 免税制  对本国居民来源自国外的所得与位于国外的财产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只按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从源征税  一般由国内税法规定,但也常列入国际税收协定  主要是欧洲大陆和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 按免税的彻底与否,可分为两个类型:( 1)彻底免税制( 2)不彻底的免税制 [只对本国居民的境外营业所得和劳务所得免税,对投资所得则不免税 ]  全部免税法  累进免税法 抵免制  又称外国税收抵免,承认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同时不放弃本国的忧税收管辖权。 纳税人可将已在收入来源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在应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额内抵免。 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 抵免的方式  直接抵免:对跨国纳税人在收入来源国直接缴纳的所得税款给予的抵免  间接抵免:非纳税人向收入来源国直接缴纳的所得税  单边抵免:国内法单方面规定,对本国居民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予以抵免  双边抵免:必须通过双边税收协定的规定,缔约国双方才各自准许抵免。  全额抵免:纳税人在收入来源国所缴纳的全部税款均可抵免  限额抵免:抵免额则不得超过纳税人国外所得按居住国所得税税率应纳的税款  分国限额:分国计算本民居民的国外所得,每一国一个限额  综合限额:把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看成一个整体,实行综合计算,各国共用一个限额  各有短长  有些国家实行分项抵免:单独计算某些专门项目的抵免额 扣除制  指居住国在对纳税人征税时允许从总应税所得中扣除在国外已纳税款,从而在一定的程度上减轻了纳税人的纳税负担 减税制  居住国对本 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收入给予一定的减征照顾,如对国外收入适用低税率或按国外收入的一定百分比计征税收等  最为灵活  采用减税制国家在减征的比例上参差不齐,甚至悬殊较大 国际重叠征税的 消除或缓解 股息收入国的措施  三种方法  1.对来自国外的股息减免所得税  条件:收取股息的公司必须在付出股息的公司中持有一定数量的股份;股份必须持满一定的期限  2.准许母、子公司合并报税  母公司所持有的子公司的股份必须是子公司全部股份的一定百分比  3.实行间接抵免  母公司所在国对子公司在其所在国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给予抵免  享受间接抵免的条件:  享受者必须是法人股东  直接投资者  有投票权的股票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  间接抵免的限额问题 股息付出国的措施  1.双税率制 :分割税率制,用于分配股息的利润和不用于分配股息的利润实行不同的公司税率,前者低,后者高 [德国、奥地利、日本、芬兰、挪威等 ]  2.折算制 :又称冲抵制,公司按税法规定缴纳公司所得税,并用税后利润分配股息,对于分配到股息的股东,国库按其所收到的股息额的一定比例退还公司已缴纳的税款。 然后,以股息与所退税款之和为基数按适用税率对股东计征所得税,纳税余额便是净股息所得 [法国、英国、爱尔兰、意大利 ] 税收饶让抵免:概念  又称税收饶让,指居住国对其居民因享受来源国的税收减免而未实际缴纳的税额视同已纳税额给予抵免 税收饶让抵免: 与抵免的区别  税收饶让抵免是为了使收入来源国对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取得实效,同果,使国际投资者能从收入来源国的税收优惠中得到实惠,而不是像一般的外国税收抵免那样为了解决国际重复征税。  税收饶让抵免必须通过双边税收协定才能得到实施,一般的外国税收抵免虽然也要通过双边税收协定,但是,由于有些国家实行单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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