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法内容摘要:

仲裁协议具有以下作用: (1)订立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均须受该协议的约束;如果发生了争议,应以仲裁的方式予以解决,不得向法院起诉。 (2)赋予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处理争议的管辖权。 (3)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凡订有仲裁协议的,法院不得强制管辖。 (4)仲裁协议是裁决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以及得到承认和执行的基础。 没有仲裁协议而作出的裁决、或对仲裁协议约定以外事项作出的裁决,都是无效的,无法得到承认及执行。 仲裁协议的表现形式  仲裁条款 Arbitration clause 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表示愿意把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这种协议一般都包含在主合同内,作为合同的一项条款。  “由于本合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或请求,如果通过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 x x x x(仲裁机构 )在 x x(地点 ),依该会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  CIETAC: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  仲裁协议书 (Arbitration agreement) 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表示同意把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协议。 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  仲裁地点  仲裁机构  仲裁程序 仲裁裁决的执行  1958年在联合国主持下,在纽约缔结的 《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 ,简称为《 纽约公约 》  中国于 1986年参加了该公约。 纽约公约 》 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缔约国应该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国家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并规定在承认和执行对方国家的仲裁裁决时,不应该在实质上比承认和执行本国的仲裁裁决提出更为麻烦的条件或征收更高的费用。 (2)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应提供经过适当证明的仲裁裁决的正本或副本,以及仲裁协议的正本或经过适当证明的副本,必要时还应附具译本。 (3)凡外国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被请求执行的机关可依被诉人的请求,拒绝予以承认和执行: ①被诉人证明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无行为能力,或根据仲裁协议选定的准据法,或根据作出裁决国家的法律,该项仲裁协议是无效的; ②被诉人没有得到关于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适 当通知,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而不能对案件提出意见; ③裁决的事项超出仲裁协议所规定的范围; ④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不相符合,或者在双方当事人无协议时,与仲裁地国家的法律不相符合; ⑤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尚未发生拘束力,或者裁决已被仲裁地国家的有关当局撤销或停止执行。 所谓裁决对当事人尚未发生拘束力,是指裁决尚能提起异议或上诉,或正在对裁决的有效性进行诉讼。 (4)如果被请求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的有关当局认为,按照该国的法律,裁决中的争议事项不适合以仲裁方式处理,或者认为裁决的内容违反该国的公共秩序,也可以拒绝予以执行。 (5)允许各缔约国在参加该公约时发表声明,提出若干保留条件,如声明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须以互惠为条件,即只承认和执行缔约国所作出的裁决,对非缔约国所作出的裁决可不按公约的规定办理;并可声明仅对根据本国法律属于商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的规定,对于非商事争议的裁决则不在此限。 中国在加入该公约时明确声明:中国只在互惠的基础上对另一缔约国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适用该公约;并仅对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 中国关于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  中国 《 仲裁法 》  第 62条规定: “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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