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二4内容摘要:

是境外的废物,而仍将其走私进境,过失不构成本罪。  走私废物罪的处罚  犯走私废物罪的,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单位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有关规定处理。  此外,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刑法第 151条第 1款、第 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废物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 六、走私核材料罪  七、走私假币罪  八、走私贵重金属罪  九、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 十、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 十一、走私淫秽物品罪 第四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  一、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概述  (一)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公司法、企业法等法律规定,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侵犯国家利益或者公司、企业、投资人或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 、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  、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在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妨害国家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 、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 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其中自然人主体, 绝大部分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但有些犯罪的自然人主体不限于此。  、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 主观方面,绝大多数由故意构成,只有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以及修改后的第 168条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行为人在主观上是过失。  (二)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种类:  包括以下两类: 。 具体包括的罪名有:  虚报注册资本罪 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 妨害清算罪 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  、企业利益的犯罪。 具体包括: 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二、虚报注册资本罪 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概念和特征 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 本罪的特征如下:   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 ,包括申请公司登记的自然人和单位。 。  (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司法认定  ,虚报注册资本的,能否依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 2 .已经进行了虚假申报,但因被识破而未能获取公司登记的,是犯罪未遂还是不构成犯罪。  、变造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罪以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关系。  (三)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处罚  刑法第 158条规定,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 1%以上 5%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 (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 本罪有如下构成特征: 。  ,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准备成立公司期间,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之后,抽逃资金的行为,且虚假出资或者抽逃资金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本罪包含两种行为:其一是虚假出资行为;其二是抽逃资金行为。  ,即公司发起人和股东。 其中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非法人单位。 。 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司法认定  、抽逃出资罪与非罪的界限  (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与合法行为、民事违约行为的界限  其一,抽逃出资的行为与依法撤回股款的行为的区别。  其二,虚假出资行为与出资不足额的违约行为的区别。  、抽逃出资罪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别  区分二者的标准在于,是否具有“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定罪情节。   (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处罚  刑法第 159条规定,作为公司发起人、股东的自然人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 10%以下罚金。 单位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一)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 ,是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  ,表现为行为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 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 ,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行为。  ,是特殊主体,即法律规定有权发行股票、债券的单位或者个人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 具体包括:  ( 1)欺诈发行股票的行为主体。  ( 2)欺诈发行公司债券的行为主体。  ( 3)欺诈发行企业债券的行为主体。 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其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 (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司法认定  、债券罪与非罪的界限  关键在于是否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具备其他严重情节  、债券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  ( 1)二者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 ( 2)二者在客观方面行为方式不尽相同  ( 3)两罪的行为主体和客体也不相同  (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处罚  刑法第 140条规定,犯本罪的,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 1%以上 5%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 (一)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是指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 本罪有如下构成特征:  和股东及其他有关人的利益。  ,行为人实施了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隐瞒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并且严重损害了股东和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 首先,行为人提供的是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 其次,行为人将编制的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提供给股东或者社会公众。  第三,必须是行为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股东和其他人的利益。  ,即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 (二)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司法认定   ( 1)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与错制财会报告行为的界限  ( 2)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与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  ( 1)主观故意不同;  ( 2)犯罪对象不同;  ( 3)犯罪客体不同,  (三)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处罚  刑法 第 161条规定,犯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2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罚金。 六、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 (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构成特征如下:  ,是会计资料管理制度。  ,表现为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 ,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两类。 从司法实践看,实施本罪的,往往是会计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但也可能是其他人员。  ,过失不构成本罪。  (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司法认定  、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与非罪的界限  从三个方面考查:  一是行为对象;  二是主观上是否是出于故意;  三是情节是否严重。  、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 ( 1)与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界限  犯罪客体不尽相同  犯罪对象范围不同  行为方式不同  结果要求不同  ( 2)与偷税罪的界限  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 (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处罚  根据修正后的刑法第 162条规定,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2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七、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之便,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巨大非法利益的行为。 其构成特征如下:  、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竞争优势。  ,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巨大的非法利益的行为。  ( 1)利用职务便利  ( 2)实施了为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国有公司、企业同类营业的行为。  同类营业,就是指经营项目属于同一类别的营业。  ( 3)获取了非法利益,数额巨大。  ,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 ( 1)国有公司的界定  ( 2)董事、经理的范围  此处的董事是指董事会的成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和一般董事。  此处的经理应包括总经理、公司法中规定的经理、经理空缺时代行经理职权的副经理、子公司的经理、以及不戴经理头衔的未实行公司制的国有企业的厂长、总裁、主席等。  ,并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可能构成本罪。  (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司法认定    (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处罚  刑法第 165条规定,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 3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八、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一)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经营管理中为亲友非法牟利,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 、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的经济利益。  ,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从事为亲友牟利的经营管理活动,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具体表现形式有三种:  ( 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  (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  ( 3)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  ,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 ,即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等为亲友牟利的行为会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但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 (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司法认定  (三)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处罚  刑法第 166条规定,犯为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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