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二3内容摘要:

的处罚  《 刑法修正案(三) 》 对 1997年刑法第 120条第 1款的修改,主要是区分了组织、领导与积极参加和其他参加这几种情况,并分别对这些情况规定了不同的刑罚: 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 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其他参加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资助恐怖活动罪  (一)资助恐怖活动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资助恐怖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资助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  其特征如下:  1 . 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 实施恐怖活动需要大量的资金和其他物资,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利用这些资金或者物资建立并指挥犯罪组织,训练犯罪分子,购置具有高科技性能的犯罪工具等。 如果没有巨额的资金和物资,许多恐怖活动将无法实施。  2 .本罪在 客观方面表现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资助实施恐怖活动个人的行为。  首先 ,资助的对象是恐怖活动的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 “恐怖活动”是指以恐吓和要挟为目的,对政府领导人,社会团体成员或者其他无辜公民加以杀害、伤害或者对重大公私财产加以破坏的行为。 行为人对实施恐怖活动的人进行了资助,就足以构成该种犯罪。  其次 ,必须是对这些组织和个人进行了资助。  3.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单位。  主观方面是故意, 即明知对方是恐怖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明知自己资助对方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 (二)资助恐怖活动罪的司法认定      ( 1)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资敌罪的界限  ①侵犯的客体不同  ②所资助的对象不同  ③资助的方式不同  ④犯罪主体不同  ( 2)与窝藏、包庇罪的界限  ①犯罪客体不同  ②对象不同  ③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  ④行为方式不同  ⑤犯罪主体不同  (三)资助恐怖活动罪的处罚  修正后的刑法第 120条规定:犯资助恐怖活动罪的,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 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单位犯资助恐怖活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法定刑处罚。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该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 客体是是公共安全 ,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 ,即明知自己是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危险结果发生。 (二)本罪的司法认定 1 . 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四种行为之一的,或者对象属于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之一,均只构成一罪;即使实施了全部四种行为,或者针对全部几种对象实施了相应行为,也只构成一罪。 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处罚  根据修正的刑法第 125条的规定,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处 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单位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法定刑处罚。 五、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一)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概念与特征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窃取的手段或者乘人不备而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  本罪的特征如下:  客体是公共安全 ,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窃取手段或者乘人不备而公然夺取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危害公安全的行为。  ,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 ,具有非法占有枪支、弹药物、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目的地。  (二)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物、危险物质罪的司法认定  普通盗窃罪的界限  ( 1)为盗窃、抢夺普通物品而误盗、误抢了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  ( 2)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实施了盗窃、抢夺行为,由于认识错误而盗得、抢得了普通物品的。  、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罪数形态 的认定  ( 1)从 行为对象 上看,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  ( 2)从 行为方式 的角度来看,本罪属于并列罪名;  ( 3)实践中, 许多情况属于吸收犯。  、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界限  (三)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处罚  127条第 1款、第 2款规定,犯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 处 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2.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四条第 1款规定,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 1)盗窃、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 ( 2)盗窃、抢夺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 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 100发以上的;  ( 3)盗窃、抢夺爆炸装置的;  ( 4)盗窃、抢夺炸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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